一、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忽略这句话所答的………
1、可以,因为2003年的事件,王某已经被确认是过失犯罪,在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中有这么一条: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并且王某在2005年有取得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导游证给王某。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想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
二、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这道09年的题,我用现行法规去做的。1不成立,该旅行社所说的客观因素,只有在其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政治骚乱等,所以该客观因素非不可抗力,该旅行社得承担相应责任。2《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旅行社偷换旅游食,住,行的条件,并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该旅行社不仅要偿还每个游客388元,再赔偿388元,一共776元,若游客要求,还应合理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三、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从旅游法规的角度应当是报案并通知导游的主管部门即旅行社,并由旅行社上报归口的管理部门当地的旅游局,作为导游要协调好其他游客的行程并协助要保护好现场。从导游业务的角度会有更具体的规定,你可以再查一下的。
四、旅游法规的案例分析,请回答详细一点
个人想法:
1)违约。在京旅游时约定安排车,可是却让旅客自己回到住宿地。并未能按约定游览。
2)有两种性质:---> 如:退款协议有盖旅行社公章的情况 周某的申明退款协议无效不成立。
---> 如:未盖章,跟旅行社无关,应当找导游退款。
3)那就要看旅客带的资料。如果退款协议有旅行社公章那么质监应判旅行社退还旅客赔偿金。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