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活动,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教育,营造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跨区域合作,建立区域间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区域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利第八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

旅游者因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情况。第十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自主决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计量正确、明码标价、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三条 旅游者有权投诉、举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以及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四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五条 旅游者享有获得有关旅游消费和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旅游经营者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和旅游行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涉及旅游者自行付费的项目,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并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旅行社和旅游者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

二、如何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要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一、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首先要制定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权威性,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对其基本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在旅游法的指导下制定包内含旅游六要素以及相关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细分法律,形成完整独立的旅游法律体系,为旅游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旅游合同制度,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合同有利于旅游消费者这一方。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发挥旅游监察、纪检部门的执法功能,是旅游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等,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旅游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构建旅游企业信用机制,积极引导旅游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形成约束旅游企业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的行为规则。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负责旅游信息的发布,是旅游者充分、及时了解旅游市场最新信息和价。

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三、你认为目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目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问题

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

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

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