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相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任期目标考核制。第二章 旅游业规划与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入,重点建设与旅游业配套的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的保护设施;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区(点)、旅游线路的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省人民政府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旅游项目的推介宣传。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指导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本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旅游发展规划需要委托拟订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拟订。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发旅游品牌,开拓旅游市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旅游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在旅游区(点)内擅自兴建项目、毁坏植被以及进行其他损害旅游资源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违法兴建项目的,应当责令停止或者拆除;对毁坏植被的,应当责令恢复。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第十条 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具有本省、本地特色,展示革命历史、民族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鼓励开发展示本省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鼓励根据行业特点开发特色旅游项目。第十二条 鼓励在旅游业较发达的城市设立社会导游服务机构、旅游职业经理人服务机构、旅游专业咨询认证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以及现代建设成就。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禁止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中央一级单位在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的旅游单位和省直旅游企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遵循法律、法规,依照协会章程对会员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订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等协调一致,由制定该规划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旅游业发展资金。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外国公民和法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和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 在旅游资源丰富集中、有开发前景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避免重复建设。立项时,有批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制订旅游发展详细规划,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土地、建设、交通、林业、文物、宗教、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范围进行损害旅游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同时,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二)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三)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四)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三)按照旅游合同或者约定,履行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公开标明价格,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超越经营范围,不给予或者接收回扣,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义务。
三、2018年《湖北省旅游条例》全文解读
2018年《湖北省旅游条例》全文解读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密联系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着眼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全面推进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升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统筹能力,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提高旅游经营服务水平,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创新发展理念,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格局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战略性产业之一,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时期,日益增长的大众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遇。同时,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加剧了在旅游资源有限性与旅游开发普遍性之间、旅游资源的不变性与游客需求多变性之间、旅游活动集中性与景点开放经常性之间、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之间以及旅游管理体制滞后与旅游业快速发展之间的诸多矛盾。为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要树立科学的旅游观,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一个前提和三个效益的统一,即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加强政府统筹协调,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
相较于其他行业和产业,旅游业既有自身的独特性,同时还突出体现其综合性。除了旅游部门外,还有其他多个部门的职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旅游资源管理、游客流动、旅游产业运行和促进等方面。面对旅游业综合性与部门管理分割性的矛盾,只有通过政府统筹协调的方式加以解决才是可行之策。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坚持融合发展,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同时,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政策层面的统筹协调。旅游业是以需求为导向的,推动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政策支撑。现实中,旅游部门自身掌握的政策资源有限,而许多政策又与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不匹配。因此需要政府在综合协调机制的框架下,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和调整现行的政策和规定。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
二是规划层面的统筹协调。旅游业规划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与事业的发展规划,必然会与建设、国土等相关规划交叉重叠,没有一个高层次的统筹协调机制来解决旅游业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各自为战”,同时对跨区域的旅游项目仅由旅游部门难以完成,政府的统筹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进行总体部署。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三是旅游公共服务与设施的统筹协调。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背景下无法完全依赖市场所提供的、又事关多数人利益的产品和服务。要实现旅游目的地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对旅游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入。条例对各级政府加强旅游公共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确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在旅游安全方面,由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同时,推动更多社会公共资源向游客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如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城市公园等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更好地体现公共属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保障公民的休闲与旅游权是社会的普遍共识,休闲与旅游不仅被看作公民的福利,更是公民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也正在成为我国公民越来越重要的一种生活方式,旅游不仅是消费的过程,也是提高身体和文化素质的过程。因此,从满足权利的角度审视旅游,公民的旅游行为既需要在与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得到满足,也需要通过政府履行相关职责为公民出游提供便利和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将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包括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悉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 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这些都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的,也是条例的亮点。条例还坚持以人为本,从制度设计上为旅游者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比如,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时间;要求景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更好地行使旅游权。
四、关注旅游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旅游资源作为开展旅游活动的要素之一,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旅游资源的种类、数量、规模、特色及保护水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发展总体水平。然而,旅游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严重的甚至削弱旅游资源的“重复使用性”。同时,旅游资源的开发还涉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因此,加强旅游资源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才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为此,条例设专章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同时,条例重视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劝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
旅游活动涉及到“行游住食购娱”六个环节,条例在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旅游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环节的旅游经营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在“行”的方面,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同时,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保障旅游者的出行安全。在“游”的环节,对景区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涉及景区开放、门票价格、最大承载量核定等方面的内容。规定景区应当推进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无障碍信息服务,适当配备老年人、残疾人等出行辅助器具。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同时要求景区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在“购”的环节,条例规定要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力度,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区特点的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针对当前利用网络经营旅游的行为,条例还特别强调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此外,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市场诚信建设,条例还注重以旅游标准化建设和强化行业自律等方式为突破口,提升我省旅游业服务质量,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同时要求政府建立旅游企业资质、等级、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开制度,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营造诚信、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
四、湖北迎来放宽市场准入 15 条实施意见,有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学习的措施?
湖北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湖北省放宽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并实施,此次发布的意见涵盖了五大领域,通过15条专项政策进行实施,五大领域主要针对商贸,金融,医药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和其他,发布的实施意见也将会作为市场准入领域的制度设计,并且将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来为湖北打造成高标准市场准入的环境,提供更重要的制度支撑这样的制度实施,对于湖北省呈现了向好的一面,同时也将会推动整体营商的环境,努力将湖北省打造成发展优质投资环境以及提高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的区域。
实施意见当中明确,促进智慧城市的时空数字应用和优化,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以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用地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城市整体风貌的塑造城中村,以及老旧社区进行改造等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较多具有准确性的改革措施,这也将为城市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治理方向,将进一步的推动湖北省改革创新领域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给其他地方具有借鉴意义。
此次《实施意见》也是国家层面对湖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准入环境和高标准的市场体系,这对其他区域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也为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放宽做出了有效的示范意义,从不同的领域也可以看到具体的举措,其他区域都能够充分的借鉴此次实施意见,有利于增进民营投资者以及海外投资者的信心,并且激发市场的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来促进乡村旅游以及休闲农业等等发展,对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养老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湖北宜昌实行2.5天弹性休假制度是怎么回事?
7月20日,据湖北宜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实行2.5天弹性休假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为促进文化旅游业恢复重振,宜昌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2.5天弹性休假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自愿实行弹性休假制度的单位,实施时间为2020年7月至12月。
扩展资料:
早前报道:
早在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首次鼓励“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的2.5天休假模式,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当时,就有10余个省份宣布跟进,但是当时各地普遍缺乏具体落实措施。
不过,今年以来,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时期后,为刺激消费、恢复经济增长,推动2.5天弹性休假制度成为各地政策调整的主要着力点。在省级层面,已有河北、浙江、安徽和江西等省份纷纷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湖北省内,利川市也在4月底曾提出,利用出台2.5天弹性休假等实举,用工会经费为干部职工购买旅游年卡,倡导干部职工到州内旅游消费,助推旅游业恢复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湖北宜昌决定实行2.5天弹性休假制度 时间为7-12
六、2.5天弹性休假怎么休?如何落实?多位代表、委员提建议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婷婷)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旅游业受到冲击。为帮助旅游行业摆脱困境,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发出通知,试行周末2.5天弹性休假模式。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已有江西、浙江、河北、重庆、甘肃、辽宁、安徽、陕西,贵州、福建、江苏等10余个省市推出类似举措。
弹性休假怎么休?如何落实?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弹性休假提出相关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虹
将2.5天弹性作息政策与现有休假规定相衔接
朱虹认为,出台2.5天弹性作息政策,目的就是引导公众周末外出旅游度假,增加外出旅游人次,提升旅游收入,延长旅游时间与消费链条,“这是推动疫情后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旅游消费、全面复苏文旅行业。”朱虹说,2016年,江西上饶、吉安等地曾试行2.5天弹性作息,对当地的旅游、消费等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何把2.5天弹性作息落到实处?朱虹建议,要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应将2.5天弹性作息政策与现有的请假制度、公休制度等规定相衔接,既要确保出游安排的干部职工能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又要避免政策执行简单化,将鼓励周末外出旅游变相为周五下午居家休息。
同时,要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作用。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主动在周末外出旅游度假,为促进旅游行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工业大学校长乔旭
弹性休假可改成更加灵活的“一三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乔旭带着关于弹性休假的提案上会。他建议,在全年周休日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将周休假“二二制”改成“一三制”,即周末休息一天和三天交替进行,地方、单位、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大小周末构成方式,这样既可以保障公共休假制度的刚性约束,又呈现出每周都有百姓度“三天小长假”的局面,更好满足大众个性化需求。“与2.5天弹性作息政策相比,‘一三制’的弹性作息模式更加灵活,企业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可以调配员工的休假时间。”
为了让弹性休假得到落实,乔旭建议,可以从国家层面发布“一三制”弹性周休假的原则性规定,并预先试点运行。同时,充分发挥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协同各相关部门修订配套的假期政策,形成各政府层级的协调联动机制,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规定。乔旭强调,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职工轮岗、周休假规划报备等制度。同时,提升景区管理水平,完善交通、安全等假期社会管理工作;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对休假权益的保障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春秋航空董事长王煜
中小学放春秋假带动家长带薪休假的落实
王煜认为,通过放假来鼓励消费、刺激消费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不过他认为,2.5天弹性作息实施起来涉及的行业、产业比较多,在全国全面推广的难度比较大。
王煜建议,可以给中小学生放春秋假,家长们根据孩子的假期来安排带薪休假,这样可以更加灵活地带动、促进消费。“每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安排、气候条件,错时为中小学生放春假和秋假。只有学生们放假了,家长才可能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带薪年休假。”
王煜分析说,通过春假、秋假的方式,避免了旅客在黄金周、寒暑假期间出行,面临景区人满为患,价格居高不下的场景。同时,春天和秋天也更适合大家出游,成本也相对较低,更有利于促进消费,是更好的休假方式。
实行弹性休假将带来哪些好处?
乔旭表示,相关研究发现,周休假单位时间每提高10%,国内旅游消费可提升约2.3%,刺激效果明显。所以,实行弹性周休假制度将对拉动消费带来溢出效应,有利于旅游、文化、体育、健康、教育培训等产业的发展。
此外,他认为,把高度集中的黄金周变为每周(对个人为每两周)都有小长假的常态,能避免长假人满为患、平时冷清的忙闲不均现象,提升旅游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弹性周休假引导人们错峰出行,拉低交通波峰波谷落差,有利于缓解交通与安全压力,提升公共产品质量。
同时,弹性休假可以为在外工作的子女回家探亲提供便利,为家庭活动提供更丰富的时间和形式选择。
背景:十余省市推出2.5天弹性休假
当前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多省市出台2.5天弹性休假模式,目的之一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促进消费。比如咸宁市在《关于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中提出,刺激广大居民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健康出游,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该市旅游行业摆脱困境,逐步恢复旅游市场信心。
3月19日,江西省发布了《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着力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引导广大游客健康放心出游,加快振兴疫后旅游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多地提出2.5天弹性休假模式并非首次。2015年8月4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弹性作息,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也曾出台过相关文件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推行2.5天的休假政策。
不过,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各地关于弹性休假的政策均为鼓励性文件,并非强制措施。因此以2.5天为代表的弹性休假政策是否能够真正落实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