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者是同一类人吗
是。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者作为特殊类型的消费者,虽然本质上也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
旅游与度假的区别是什么?(转)
1、概念辨析 观光旅游(sightseeing tour)是以参观、欣赏自然景观和民俗风情为主要目的和游览内容的旅游消费活动,观光旅游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最为普及的旅游产品。从旅游者的角度而言, 旅游产品是“旅游者花费了一定时间费用精力所换取的一种旅游经历”,这种观点已经在我国旅游学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度假旅游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旅游产品形式,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在很多方面都有区别:首先,度假旅游一定得发生在“假日”这个“特定时间”之 内。其次,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在目的上也有区别,度假旅游(vacation tour)是利用假日外出以度假和休闲为主要目的和内容、进行令精神和身体放松的康体休闲方式(J.D.Strapp,1988)。度假旅游开始往往带有 保健和治疗的目的,最后才发展成为社会交友、康体休闲和游憩的方式(刘家明,1999)。与观光旅游等其他旅游形式相比,度假旅游具有以下特点(迟景才 1998):目的地相对固定;更加强调休息;在一地停留时间较长;回头率较高;无需导游陪同;对娱乐设施要求较高。 2、观光旅游的独立性 从消费者也就是旅游者的角度来看,观光和度假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彼此根本无法相互替代的旅游消费需求。观光主要是出于好奇心,离开常居地,到旅游目的 地,去看未曾看过的稀罕之物或稀罕之景,满足猎奇心理或获得教益,此所谓“行万里路,读万卷书”;度假,则是以休闲的方式娱乐,获得身心的放松。 难道可以设想,一个消费者去亚龙湾度过假了,就等于去九寨沟看过神奇的山水了,或者就没有必要去看布达拉宫了?或者,一个消费者前半生走了不少地方,进行 了多次观光旅游,从此下半生就“升级”为只度假了(除非他走遍了世界的每个角落)?或者,度假的时候,就不能顺便去游览一下周边的美景?再或者,一个已经 习惯于每年夏天在地中海度假的德国人,出于对遥远东方的好奇,特地选择在北京奥运会之际,到中国进行一次长线观光旅游,于是他的旅游层次就降低了? 其实,观光和度假,只是功能不同,却没有层次之分。也许一个旅游者某一次旅行存在以观光或度假为主的目的,但观光和度假绝对是彼此不可替代的消费需求。无 论是旅游消费者个体还是旅游消费者群体,这两种消费行为都会长期存在。只要这两种需求同时存在,就不可能存在从传统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转化的趋势。 的确,观光旅游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容易实现的旅游形式。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这种旅游就是低层次的。任何一种旅游形式都有层次之分,观光旅游也有高层次的(比如南极观光),度假旅游也有低层次的(比如农家乐)。 所有的旅游形式都是以作为主体的人的旅游需要为出发点的,“旅游需要就是指当人处于缺乏旅游状态时而出现的个体对旅游愉悦行为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 是心理内驱力在潜在旅游者头脑中的意识反映”,自然风光是旅游者感觉器官的直接刺激物,旅游者旅游美感的获得或者旅游者对景观的认知程度,大部分就来源于 直接的观光和从景观当中获得的美感。
什么是旅游消费行为,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因素(需要,动机,个性,态度等)和环境因素(社会,家庭,文化,经济等)两个方面。也可以细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
你是怎样理解旅游者既是旅游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在旅游者消费
您好,旅游消费者指从旅游市场购买、使用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
开发者提供的旅游体验必须是富有价值的,这不仅是旅游和旅游体验的必要特征之一,也是提供给旅游者的意义之所在。对此,开发者应尽最大可能做好完善当地基础设施,规范当地产品类别,进行专业的导游培训,提高导游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前了解游客需求,使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能力的提升,旅游体验与一般旅游商品的区别就在于旅游者主动参与,在于旅游者的体验,它更加注重游客的主观能动性;而在体验经济时代的今天,旅游商品只有与游客体验紧密结合在一起,符合游客不同的体验需求才有更长远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