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客山东”这块招牌,为何越来越靓?

从2007年起,一句“好客山东欢迎你”,便深入了每个国人的心中。“好客山东”是山东 旅游 品牌的口号,高度概括了山东文化,是“有朋远方来,不亦乐乎”最恰当的现代注解,洋溢在游客醉情于齐鲁山水的效果中,体现在好客山东人质朴、热情、豪迈的风土人情里。

近年来,山东省文化和 旅游 系统不断创新发展理念,融合文旅资源,出台惠民举措,凝心聚力推动文化和 旅游 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斐然的成果。据相关数据,2017年至2021年,山东全省共接待境内外游客38.9亿人次,实现 旅游 总收入4.4万亿元。随着山东文化和 旅游 系统继续以激活创新潜能为手段,以精品意识为引领,不断推动文旅产业提质增效、赋能升级,在加快文化 旅游 强省建设、推动文化和 旅游 业高质量发展上迈出了新步伐。

革新开发模式,引导再塑文旅产业优势

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塑造文旅产业新优势。塑造文旅产业新优势需要提升文旅资源、创新开发模式,而构建文旅新产品供给格局、激发文旅消费潜力、推动区域 旅游 发展等一系列具体践行措施,则离不开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的保驾护航。近年来,山东省将推动文化 旅游 产业创新的着眼点锚定加快市场培育、扩大优质文旅产品供给,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对 旅游 休闲的新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理念、模式、路径等系列创新,推动文化 旅游 业态高质量发展。

在持续推进精品 旅游 景区建设方面,山东省积极开展景区产品提升行动,推进国有景区改革,打破门票经济依赖,推动景区创新推出一批主题 娱乐 、剧本杀、沉浸演艺、研学产品和数字文创。同时,为扩大有效需求、加快 旅游 市场回暖,山东省大力推动景区有序恢复开放、国有景区门票优惠,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山东国有A级 旅游 景区首道门票实行不低于5折的降价优惠,青岛、济宁、日照、德州等市实施国有景区首道门票免费,此举增加了景区人气,提振了消费信心,带动了 旅游 市场复苏,有效激活了 旅游 消费潜力。

围绕“乡村游”这一重点领域,山东也推出了系列积极举措。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 旅游 民宿集聚区创建工作,发布《 旅游 民宿集聚区创建导则》,聚力打造“乡村好时节”品牌IP,依托“二十四节气”蕴含的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乡土文化,在全省16市因地制宜举办登山节、开海节、音乐节等重点活动,丰富乡村 旅游 特色产品,培育乡村 旅游 精品线路,拉动乡村 旅游 消费,满足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

此外,山东文化和 旅游 系统以便民、利民、惠民为抓手,通过文化惠民、营销推介等,进一步释放文化和 旅游 消费潜力。6月2日,第六届山东文化和 旅游 惠民消费季启动,“消费季”期间,山东集中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补贴文创产品、 旅游 景区及线路、文艺演出、星级饭店和民宿等等消费带动作用强、市场化程度高的文旅产品,聚焦文化创意、休闲 旅游 、精品演艺、数字文旅四大消费板块,通过“线上+线下”“专题+专区”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通过大力实施消费促进行动,形成消费者及企业等多方共赢、推动文化 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放大宣传声量,扩大文旅品牌世界影响

面对疫情影响下 旅游 业向休闲度假和综合性产业时代的转型发展,山东下好“先手棋”,通过活动引领不断加强文旅产品策划,为“好客山东”品牌持续注入优质内容的同时不断加强宣传推广创新,放大山东文旅宣传声量,提升“好客山东”品牌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山东省在持续创新塑造 旅游 新产品的同时,坚持以 旅游 产品研发和推广为抓手,对接文旅消费需求热点,为积极顺应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立足省内游、市内近郊游等短途 旅游 市场,创新全省优质文旅产品发布机制,山东省发布全省优质文旅产品推广新平台“好客山东XIN体验”。与之相伴随的,“好客山东”新媒体矩阵持续发力,多样化、多载体对全省文旅资源进行宣传推广,打造#好客山东XIN体验##山东手造##红动齐鲁强国有我#等多个热门话题,以新媒体和网络宣传为支点,不断放大“好客山东”宣传声量。

同时,山东省实施“好客山东”品牌商标赋能全省文化和 旅游 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通过免费商标授权,加强“好客山东”品牌与文创、非遗、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开展“好客山东”联名款文创和 旅游 商品遴选工作, 探索 “‘好客山东’+文创、 旅游 商品”发展模式,立足品牌文创打造,持续提升“好客山东”品牌价值。

加强行业引导,金融创新破除发展桎梏

面对省内蓬勃兴起的文化 旅游 发展势头,为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 旅游 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游客满意度,近年来山东通过推进一系列行业信用建设、推动 旅游 民宿等级评定工作等创新性举措,不断推动文旅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先后出台了《山东省省级 旅游 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推行 旅游 诚信先行赔付金制度;编制了《山东省文化和 旅游 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初步确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 旅游 市场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好客山东网”搭建智慧文旅平台,归集文化和 旅游 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探索 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与此同时,为塑造行业标准,创新推动 旅游 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山东省召开全省 旅游 民宿星级评定推进会,下发《关于推进山东省 旅游 民宿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科学合理界定星级 旅游 民宿准入条件,修订完善 旅游 民宿评定标准。进一步推动了 旅游 民宿高质量发展,既满足了市场需求,又帮助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纾困解难,为乡村 旅游 提质升级和乡村文化振兴持续助力。

新冠肺炎疫情使文旅行业遭受重大损失,面对企业普遍面临营收骤减、亏损严重、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山东省不断强化与金融部门联动,汇聚金融合力,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解难,助推文旅产业恢复发展。

一方面,加强部门协作、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疫情发生后,山东省各部门与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在首贷培植、金融辅导、普惠金融、融资担保、专项债券、消费升级等方面支持文旅企业纾困发展;开展“金融诊疗助企专项行动”“文旅企业金融辅导攻坚行动”“债券发行双百攻坚行动”等活动,推进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在文化和 旅游 领域落实,切实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强化政策引领、创新金融产品,精准服务文旅企业。山东省文化和 旅游 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金融部门先后制定印发《关于金融促进文化和 旅游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金融支持文化和 旅游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从加大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健全银企对接机制等方面,形成“11+13+5”金融助力文旅企业政策包,印发解读手册,开展媒体宣传、专家解读;推出“文旅振兴贷”产品,包括文旅融贷、文旅易贷两类产品,能够同时满足大中型企业及旅行社、民宿等小微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各市因地制宜推出不类型的金融支持产品,结合本地特点,坚持因势利导,推出差异化金融服务, 探索 政府债券、产业基金等多途径融资渠道,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文旅企业纾困发展。

即将于6月26日至27日举办的2022山东省 旅游 发展大会,将组织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文旅研修基地揭牌、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与山东省文化和 旅游 厅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文旅重点项目签约、“百亿惠千企”金融支持文旅行业发展专项行动启动、授牌表彰等活动,“好客山东”这一金字招牌正越擦越靓。

二、青岛市旅游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旅游业的发展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经济、社会资源,突出海洋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特色。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宣传推介、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有关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六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在编制时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旅游业的,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八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合作、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旅游资源的浪费、无序开发和旅游项目的重复建设。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旅游主题形象、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

(二)旅游业发展的各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比例关系,发展保障措施;

(三)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重点旅游项目及开发建设的空间、时序;

(四)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实施步骤及标准;

(五)旅游市场培育的主要措施;

(六)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及标准。第十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一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保障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行政区域开展旅游协作,促进旅游资源共享。第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网络,开展本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活动,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本市整体旅游形象,结合当地旅游特色,确定当地旅游形象并对外推介。第十四条 鼓励本市以外的企业来本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与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确定重大旅游建设项目。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选址或者确定规划条件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旅游、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包机、专列和邮轮旅游的开展。第十七条 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发展旅游观光公共交通。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客运需要,依法审批不同运力额度的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开通旅游观光专线、郊区旅游专线和海上旅游航线。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中外文标示牌。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本市旅游信息互通、整合发布。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旅游集散点、主要旅游景区等场所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