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

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

(三)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 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 服现役满10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未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所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 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向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 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 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 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 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 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 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地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 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 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 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 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 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 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新士官管理规定是什么?

1、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的规定。

2、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3、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4、士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调整编配,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完善具有我军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身心素质良好、骨干作用突出的高素质士官队伍,为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人才支撑。

士官制度改革:

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在不突破全军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增编的士官,主要用于充实高技术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

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士官身份进行注册认证,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首次选取的士官应进行资格培训,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的士官要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

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各级士官在服现役的各个年度,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都可安排退役;将士官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军事训练考核计划。

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 与《方案》相配套,下一步将做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等相关法规的修订、制定和颁发工作。年底前,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

2011士官管理规定内容

对士官的管理我本人觉得是越来越差,一年不如一年,对士官就根本没当回事,所有的改革好处都让干部占了,士官算个屁。所有的改革都是干部想出来的,没有士官参与其中,有什么用。首长士官的管理规定没有征求士官的意愿,更没有士官所要达到的期望值。干活的是士官,吃苦的是士官,打起来了,受死的也是士官。在此我想谈的只是几点个人想法。一、如果士官的问题解决不好,未来战场将会很难坚强。就白了,打仗不就是靠士官吗?(一)士官都被你们的政策改革毁了,退了。谁能撑起军中之母。(二)现在的新兵独生子女相对较多,没几个想在部队全面发展的。(三)现在士官的生活情况都很一般,在部队看不到未来是现实。在部队干了十几年,回家还得重新来,国家又不保证你今后的生活,激情哪里来?二、士官待遇表面上看是国际化,实现上养活一家人差得远。三、干部的能力素质与文化水平等同了,带兵方式、方法单一。(很多带兵不懂兵,带兵不如兵,带兵不知兵)。四、干部的培养出现一种怪现象,干部只管当官,在部队没专业,没技术。甚至有的只是混时间,反正文化水平高,年龄不大,睡觉也能睡个副团。

以上是本人对士官管理规定的一些想法,纯属个人看法。

士官干多少年,才能退休?多谢

需要服现役满30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诿国发〔1999〕27号通知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另外,目前部队的政策只是规定干部干满20年可以自主择业(相当于退休),并没有士兵可以自主择业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对士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并没有提及自主择业选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