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军考多少分能上军校
分数能达到420分以上,考上军校是没问题的。
各大军区的分数线都是自己指制订的,是不一样的,六门学科的总分是六百分,而军人考军校的分数线在一般无变动的情况下是在四百分上下,所以只要分数能达到420分,考上军校是没问题的。
每个军区招生的政策都不一样,各个军种分数线也有差异。例如空军、海军部队统一招生,但是分数线都是一家一个样。据以往每年的分数线推算,满分六百分,录取线基本上就在380分至460分的区间内,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和解放军部队的分数线都是不一样的。
2021年考士官学校各地最低分部分:
1.四川省:文科男生最低分368分、文科女生472分;理科男生150分、理科女神414分。
2.江苏省:历史类最低分388分、物理类最低分228分。
3.江西省:文科最低分303分、理科最低分325分。
4.湖南省:历史类男生最低分340分;物理类男生最低分305分、女生最低分435分。
5.山东省:男生最低分245分,女生最低分447分。
士官学校的分数线之前是二三百分,但是2022年军考改革,总分增加了,增加到了850分,自然而然,分数线也会提高。所以军考士官学校录取分数线2022大概在三四百左右。
毛启国:我国地方公安部队体制、番号沿革
我国公安部队由正规公安部队、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公安武装组成。地方公安部队指设在专区、县一级的公安部队,亦称“专、县公安武装”。地方公安部队是我国公安武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枝江市武警中队1949年-2022年6月的体制、番号沿革,来论述我国地方公安部队(专、县公安武装)体制、番号的变迁 历史 。
武警枝江市中队前身是1951年1月组建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枝江县公安中队”。是驻守在湖北枝江县县城的一支担负警卫和监所看押的公安武装部队。是我国公安部队最基层的连队。 枝江县公安中队从1949年10月组建至今,体制、番号历经十次变换,已走过了73年光辉灿烂的战斗历程。
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时期(1949年11月-1952年12月)
1949年7月枝江全境解放后,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枝江县人民政府决定,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枝江县指挥部抽调一个班的兵力,组建“枝江县公安队”,由县政府公安科领导。
1951年1月,遵照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公安武装建设的决议》,正式组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湖北省公安总队。奉宜昌专区公安大队命令,枝江县公安队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枝江县公安中队”,由宜昌专区公安大队和枝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时期(1953年1月-1955年7月)
1951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1953年1月,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枝江县公安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枝江县公安中队”。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宜昌专区公安大队建制领导。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时期(1955年8月-1958年12月)
1955年5月,中央军委、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公安部队进行整编。7月18日国防部公布公安军番号,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司令部”。新番号自8月1日起正式启用。
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专、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命令指出,专、县公安部队自1955年8月1日起,一律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由军队建制改为各级公安机关建制。着人民警察服装,戴人民警察帽徽及胸章。公安部设武装民警局,省、市公安厅设武装民警处,专区设武装民警大队,县、市设武装民警中队。
1955年8月1日,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宜昌专区大队命令,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枝江县公安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枝江县中队”。隶属宜昌专区大队和枝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当年10月,枝江县与宜都县合并后,枝江县中队并入宜都县中队。
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1959年1月-1961年10月)
1958年12月31日,湖北省军区遵照公安部、总参谋部“关于公安部队整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指示”,将担负看押和部分警卫、守卫任务的解放军公安部队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日,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公安总队及所属部队移交湖北省公安厅,改编为“湖北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原“中国人民警察宜都县中队”改编为“宜都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由宜昌专署大队和宜都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1961年12月-1963年1月)
1961年11月23日,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决定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警察部队。1962年1月,原“湖北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番号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原“宜都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都县中队”,干部、战士恢复军籍,隶属宜昌专区武警大队和宜都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六、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时期(1963年2月-1966年5月)
1963年2月1日,遵照中央军委、公安部1月16日《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从即日起,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同年2月,根据湖北省公安总队命令,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都县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宜都县中队”。同年11月宜都县拆分为宜都、枝江两县。重新组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枝江县中队”。隶属宜昌专区公安大队和枝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同年12月7日,经中央批准,公安部队将现行的帽徽、符号样式改为:在陆军帽徽“八一”红星后面镶加公安盾牌,为公安部队帽徽;符号采用原公安军时期的符号;其余配饰均与解放军相同。
1965年6月1日,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一样,从即日起取销军衔制度及一系列有关标志,一律佩带新的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官兵一律戴解放帽。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县中队时期(1966年6月-1975年12月)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自1966年7月1日起撤销“公安部队”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1966年11月,根据中央军委决定和湖北省军区命令,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枝江县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枝江县中队”,隶属宜昌军分区独立营和枝江县人民武装部建制领导。
八、武装民警中队时期(1975年12月-1982年5月)
1974年6月随着边防、武装、消防民警陆续由职业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公安民警中这些警种和移交到公安系统的部分解放军内卫部队统一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隶属公安机关建制,警服为“上绿下蓝”,佩戴72式公安民警帽徽和红领章。
1975年12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湖北省军区将县、市中队仍交归公安机关建制领导,连同县中队担负的任务一同移交。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枝江县中队”改编为“枝江县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隶属宜昌地区公安处武装民警科和枝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干部战士仍为现役军人,亨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1982年6月-2022年7月)
1982年6月19日,党中央批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统一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原“枝江县公安局武装民警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枝江县中队”。隶属武警宜昌地区支队和枝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从1984年10月1日起,武警部队陆续配发83式武警制服及帽徽。
1996年11月8日,枝江县撤县建市,武警枝江县中队番号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枝江市中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枝江市中队由原武警宜昌市支队和枝江市公安局双重领导,改为由武警宜昌市支队建制领导。
我国地方公安中队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成长壮大的,组建73年来,虽然部队名称、番号和领导体制经历了多次变动和调整,但实践证明,它是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支地方公安武装力量。在国家建设的各个 历史 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光辉业绩,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一支永久驻守在枝江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撰稿 毛启国)
附:资料来源
1、《武警部队大事记1949 2009》 武警政治部编研室编
2、《武警湖北省总队组织史资料》 内部资料 1993年12月印刷
3、《公安部队大事记》 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4月印刷
4、《武警宜昌市支队志》 内部资料 2004年12月印刷
5、《枝江市志》 方志出版社 2012年11月印刷
6、《枝江市公安志》内部发行 2009年12月印刷。
2022年征兵流程时间安排
【法律分析】
适龄青年可登陆全国征兵网了解信息,咨询相关政策,在全国征兵网进行登记,按照规定程序报名应征。一、男兵:1、网上报名:全国征兵:(全国征兵报名唯一官方网站)。2、初审初检。3、体检政审。4、走访调查。5、役前训练。6、预定新兵。7、张榜公示。8、批准入伍。二、女兵:1、网上报名。2、初审初检。3、体检考评。4、政治审查。5、预定新兵。6、批准入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