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各举一案例,多谢!!
1、诉讼时效的中止:
你提起诉讼后,在诉讼时效将要结束的最后六个月内(只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内),因为客观原因,如天灾人祸,无法进行诉讼
案例:
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讼时效为一年),欲起诉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失。诉讼时效至2011年5月31日届满。5月29日当地发生水灾,全县道路被水浸,无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复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诉讼时效中断,从6月3日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6月3日起计多5天,即至6月7日。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案例:
甲欠乙10万元,承诺2010年6月1日还。那么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4月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10万元,法院立案后,乙致电甲说还款,要求甲撤诉。甲撤诉了,但乙没有还款。那么这10万元的借款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2年啦。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扩展资料: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时效案例
简要案情:原告为某银行,该行于2000年9月14日向被告之一某电子公司发放贷款61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1年9月10日。同日,被告之二某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之一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告之一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之一未依约还款,被告之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及结果:2004年3月4日,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息68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之一已于2002年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故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之一的起诉,法庭当庭裁定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三份贷款催收通知书,说明原告分别于2001年9月1日、2001年9月11日、2002年3月10日向二被告催收过借款。被告之二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催收通知书等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三份催收通知书上的印章是本公司同时所盖,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原告称2001年9月11日的催收通知书原件丢失。因此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1年9月1日和2002年3月10日的两份催收通知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通知书上被告之二的印文系连续盖印形成。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向上一级部门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因此,法院认为被鉴定的两份催收通知书的印章系连续盖印形成,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故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人点评:针对上述案件本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2001年9月10日贷款到期,被告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即保证期间为2001年9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在这两年之内,如果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收,则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通过计算,在本案中为了保证贷款追索的诉讼时效,原告在2002年3月4日以后到2003年9月10日之间必须至少向被告催收一次,才能保证2004年3月4日起诉时符合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分析,原告在贷款操作过程中及诉讼中出现下列失误:
一、原告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严重违背操作规程。为了图省事,违规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在空白的催收通知书上同时连续多份盖章,目的是以后催收时不用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只填写有关内容即可。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后的催收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银行因此而败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应当严肃追究经办人员的违纪责任。
二、原告未认真审查所有的案件材料,提供了多余的证据材料。如2001年9月11日的催收通知书原件已经丢失,只提交了复印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的。虽然在本案中这份证据事实上已无需提供,但如果必须提供,被告也会对复印件提出异议,其真实性也不能得到认可。2001年9月1日的催收通知也是多余的,因为这时催收与否,对本案没有任何影响,却给对方申请鉴定提供了对比的鉴材。
三、应及时缴纳鉴定费用。原告对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应当在法庭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鉴定费用,否则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重新鉴定结果如与前次鉴定结果相同,也可以及时息讼,避免浪费更多费用。
四、被告显然是有备而来。被告之二明知自己当初同一时间连续在两份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在庭审中提出了对印章进行鉴定的主张,一旦鉴定结果为两份证据印章系同时形成,即可证明该证据是违法的,而非法形成的证据是没有证据效力的,原告这时已经输在起跑线上。
五、由于两份催收通知书时间相隔较近,现有鉴别技术难以鉴定形成时间,即使能够鉴定,费用会很大,已无诉讼效益。
综上所述,原告不论在贷款经办过程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都为败诉埋下了伏笔。但是如果提前对本案件进行细致研究,仍然可以有胜诉的希望。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为了保证贷款追索的诉讼时效,原告在2002年3月4日以后到2003年9月10日之间必须至少向被告催收一次,而在此期间,原告恰恰在2002年3月10日对被告进行了催收。如果原告不同时提交2001年9月1日那份催收通知书的话,仅凭这份催收通知书即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没有对比鉴材,被告也无法提出鉴定的问题。
经验教训:一是当事人要认真分析案件,对准备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筛选,不要画蛇添足,更不能使证据为对方所用,变成对方反驳自己的证据。二是要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三是要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工作,不能失职渎职。
民事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一、 民事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 注意:《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后,《民法通则》废止时效, 诉讼时效 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 1、案例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栏。1999年8月13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摔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 医疗费 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诊断为 十级伤残 。 2000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 诉讼 请求。此后,原告又以身体不适为由住院治疗,并花费1万元。2001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诉。2002年3月,原告再次对其 伤残 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2002年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诉。2003年8月3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坚持第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未起诉,不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 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就本案而言,由于 人身损害赔偿 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应在2000年8月13日前主张权利,而原告实际于2000年8月10日起诉,从而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2000年8月10日开始重新计算,原告可以在2001年8月10日前起诉。原告于2001年8月7日第二次起诉,足以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2年8月7日。而原告在2002年8月5日第三次起诉,导致诉讼时效的第三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3年8月5日。故原告在2003年8月3日第四次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审理其诉讼请求。 2、分析 即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案例 以及分析如上。根据案例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起诉后又撤诉不可以算作是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在该起案例中诉讼已经超过规定的时效了。所以,在遇到相关案件的时候我们最先考虑的问题就应该是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就无法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诉讼时效的案例
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81到至今已超出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从本案来看,(先不论无证据证明甲乙二人之间的协议)此房虽为国有,但也有户主(即甲的使用权),而从时间上推算,甲为80年获得此房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从80年他就知道该房“属于”他所有,直至97年他去世,历时17年整,如果他要提起诉讼的话,离最长诉讼时效还有3年,可是他并未提出,况且还是他将此房作为偿还乙的欠款。
另外,甲一天也没在此房内住过,虽然他房屋的使用权,却是名义上的,而乙妻从81年起今都有实际上的使用权。
所以,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该房应为乙方所有。
P.S
1.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归于消灭(即胜诉权消灭)的时效。
2.普通诉讼时效:2年
3.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特殊诉讼时效:
a.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3年:环保法规定的
c.180天: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诉讼时效案例
这是96年律考的原题啊,从网上可以找到答案的。
分析方法: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
1、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年,截止时间应为1993年1月10日。
2、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
3、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