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全文

2018年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全文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产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等,主要为旅游消费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使旅游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七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市场开发。

第九条 编制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同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编制规划时,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制定旅游规划(以下称旅游区(点)规划)。旅游区(点)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旅游区(点)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委托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编制,经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省重点旅游区(点)规划,分别由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或者部门编制,经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分别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未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或者不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开发、经营,应当考虑旅游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景区(点)的整体布局,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旅游区(点)一般应当将游览观光区与生活服务区相分离。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保持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价值,不得损害文物等人文景观的原生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自然景观的生态原貌,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

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发挥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传统旅游的发展,推动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科普教育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或者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称号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市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旅游开发项目或者旅游扶贫开发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旅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各种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旅游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省内旅游教育资源,促进旅游高等教育的发展,支持职业旅游教育和民办旅游教育的发展,支持国内外知名旅游院校到本省办学或者联合办学。

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旅游经济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建设和民航、铁路客运的协调工作,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路、主干线公路至旅游区(点)的旅游专用公路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优先建设。

第四章 市场培育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点)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其经营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重组,向集团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娱乐、特色餐饮、宣传促销、规划设计、信息咨询、导游服务等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 省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的服务。

鼓励本省旅游企业在省外、境外开办旅游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实现旅游资源、客源、信息共享,培育跨地区的联合旅游市场。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加强区域合作,开发特色旅游线路产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市场化,支持企业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展专业旅游汽车客运公司,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开辟旅游客运专线。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开辟市内旅游专线。

城市出租车应旅游者要求可以跨出城市区域进入旅游区(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的旅游项目,培育旅游消费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形象宣传,引导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省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等的宣传。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旅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旅游诚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旅游、物价等有关部

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

第五章 行政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论证重大旅游项目时,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与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论证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林业、文化、税务、工商、旅游、宗

教、文物等部门,对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有条件的应当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旅游宾馆、饭店的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有关旅游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旅游政务、旅游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等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防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旅游产业密切相关的风险预测,及时向旅游企业提供资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传染病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时,拖延不办或者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二)对旅游宾馆、饭店进行检查时,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在检查中索取财物的;

(三)在旅游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发展特色旅游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山西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加之独特的地理环境,共同孕育了丰富多彩,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进入“十一五”时期,随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扩大开放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人民收入的稳步增加,将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丰富的物质基础。因而,山西旅游业将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新机遇,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将步入更快的发展时期。(一)构建和谐社会为旅游业发展赋予了新思路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十分丰富,这一目标的确立,明确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的素质的提高、人际关系的升华和人天关系的和谐。众所周知,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巨大而明显的变化就是旅游与休闲活动的开展与普及。旅游与休闲已经成为许多人尤其是城市居民生活的组成部分,成为小康生活的标志之一。旅游活动是人的运动和人的社会活动,因此,一方面,旅游活动必将促进人与自然的接触,提高人们对自己所处环境的了解与认知,提高人们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旅游活动也必将促进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交往与交流,增强人们的相互了解,增强人们的认同感。通过洁净的旅游产品、旅游经营和旅游行为,将为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营造出一个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旅游业发展开阔了新视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新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中心的,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在这一新的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央提出了发展经济要坚持“五个统筹”的基本原则。这一科学的发展观和基本原则,将指导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在继续注重开发各种传统旅游资源的同时,重视对以农业生产、农村风貌、农民生活为吸引物的农业旅游的开发,在满足城市居民旅游需求的同时,促进农村居民旅游活动的发展,使旅游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做出更大贡献。“统筹地区发展”,就是要在发展发达地区的旅游业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欠发达地区的旅游业的发展,促进这些地区旅游资源优势向经济产业优势的转化。“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提高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的同时,发挥其在促进就业、脱贫致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功能。“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在发展旅游过程中,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能再延续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老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在发挥旅游业在拉动内需、促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好旅游业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促进作用,鼓励国内旅游企业“走出去”。因而,旅游业的发展和其他产业一样,将更加强调均衡发展,强调综合效益,强调利益协调,强调可持续性。(三)广阔的市场空间,将为山西旅游业的发展创造非常有利的条件小康社会建设推动了旅游消费需求的快速持续增长,将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十一五”期间,据省旅游局预测,山西省国内居民出游率将从2005年的92%上升到2010年的157%。未来五年,全省GDP年均增速预期在10%以上,到期末人均GDP将达到2000美元左右,进入全国中等水平以上。居民消费将走上实物消费与服务消费并重的轨道,旅游热也正在迅速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为山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将创造有利条件,旅游将是消费升级的主要导行业。(四)旅游业被列为全省新的四大产业之一,将成为山西省旅游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旅游业符合山西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的要求,是山西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存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选择。省委省政府把旅游业列入重点发展的优势支柱产业之一。从宏观上,将为山西省旅游业发展创造内在动力。(五)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基础设施的改善,将为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各级财政收入的增加、社会资金的充盈成为扩大旅游投资基础条件。“十五”期间山西省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的改善为旅游业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全省加快新型工业化和特色城镇化建设进程,使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些都会大大提高旅游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为旅游产业升级和目的地建设奠定基础,为旅游业实现超常规发展创造条件。(六)国家区域旅游合作、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和奥运会、世博会的召开,将为进一步发挥山西旅游的区位优势带来新机遇“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提出了统筹区域旅游发展,推进东、中西部旅游业良性互动的战略思路。山西省地理位置承东启西,有条件成为中原旅游区域协作的枢纽。同时,2008年北京奥运会与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召开,也为山西省旅游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七)国家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战略实施,将为山西文化旅游的发展增加新的内涵国家文化复兴战略的实施,使中华文明的形象更加鲜明突出,对各国游客的吸引力不断加强。山西省作为文化旅游的资源大省,旅游产品也将从中得到整合提升,将为旅游业发展增添无形的力量。四、旅游业发展前景展望旅游业是永远朝阳的产业。进入“十一五”时期,山西省旅游业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机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带薪假期的普遍实行,旅游条件的改观,人民的旅游热情将进一步焕发。未来5―10年内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是:旅游市场前景广阔,需求潜力大,山西省的旅游将维持高速稳定增长,并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过渡。按照《山西省“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到2010年末全省旅游总收入要达到800.9亿元,入境游人数达到87.8万人次,年均增长16%,旅游外汇收入达到3.3亿美元,年均增长10%。国内旅游收入达到774.4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22.4%。根据预测未来5到10年内,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客源市场巨大,国内旅游人数将快速增长目前,山西省海外旅游接待年均增长20.6%,国内旅游接待年均增长17.6%,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山西省旅游接待人数将持续增长,并维持高速局面,“十一五”期间,山西省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为2000美元左右,根据国际经验,这一时期的文化旅游消费支出不仅总量稳步增长,而且文化旅游消费占消费总量的比重将呈明显提高。山西省周边七省市的人口约3亿,2005年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省市接待海外旅游者974.3万人次;东南沿海省市因有便利的航空运输,旅游客源潜力也十分巨大。东南亚各国及港、澳、台地区,受中华文化和景观差异的影响,一直是我国和山西省的重要旅游者输出地,加之省内旅游资源的快速增长,只要做好旅游形象定位及宣传促销工作,来晋旅游人数将可以成倍增长。(二)出境旅游将稳定增长未来5-10年内,山西省出境旅游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其中主要原因,一是国家出境旅游目的地的不断扩大;二是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断调整,使出境旅游活动变的更为方便。前者的变化最大,致使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遍及世界各个大洲。后者则是我国外汇政策不断放宽的延续,尤其是从2005年年初开始,中国公民每人每次出入境携带人民币的数额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两万元,其提高的幅度是前所未有的。在加上人民币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内某些场所实际流通,将大大方便了中国公民在境外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的方便程度。宏观政策措施的逐步出台和出境旅游环境的不断改善,将使山西省出境旅游人数保持稳定增长。(三)旅游业的服务设施和配套措施将日趋完善“十一五”期间,随着山西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旅游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旅行社,饭店的数量在逐步增加的同时,将更注重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业服务设施和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将更多地吸引海外游客,并提高游客的旅行质量。(四)旅游消费结构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并逐步向发达省份的旅游消费结构靠拢据预测,未来5―10年内山西省人均GNP将达到2000美元左右,人们将会产生普遍的旅游动机。目前,山西省人均GNP刚达到国内旅游经济条件的要求,因而造成人们的旅游消费水平的普遍降低。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水平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出门旅游将要求吃的好、住的好、乘车带空调、座软卧,有的要求乘坐飞机往返,由基本满足型向舒适型、享受型过渡。当前山西省旅游消费的结构中食住行的比重较大,达75%―85%,游购娱占25%―15%。旅游业发达地区,旅游消费中游览购物娱乐支出占60%。随着山西省旅游产品生产开发的多样化、系列化和旅游配套设施投资结构的进一步改观,今后山西省省内旅游消费结构中游购娱的比重将进一步上升。(五)旅游方式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游客中自费旅游的人数将逐步增加目前人们的旅游方式一般为观光旅游型,活动内容贫乏单一,有人概括为“白天看庙,夜晚睡觉,白天疲劳,夜晚无聊”。随着人们生活内容的多样化,同样要求旅游内容的多样化,人们要体验更多的美好经历,初级的游山玩水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专题和特种形式的旅游日益增加,享受性和游乐性的旅游内容会大大增强,今后人们的旅游方式由观光型为主,发展到度假旅游,探险旅游,民俗旅游,生态旅游,体育旅游,保健康复旅游,美食家旅游等等百花齐放的局面。旅游人员构成中自费旅游的人数将逐步增加,公费旅游仍将占一定比重,只不过份额逐步下降,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人将会以自费旅游的方式出现。(六)旅游热点继续升温“十五”间,山西省旅游业出现了不少亮点和热点,这些热点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得到长足发展。其中,“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度假旅游最具代表性。这些独具吸引力的旅游产品不断推出,必将成为今后山西省旅游业的新热点。(七)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对全省国民经济的贡献将越来越大,旅游业在第三产业中将会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山西省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预计未来5-10年内,旅游总收入占全省国内生产总比重由现在7.1%,提高到10%左右。五、旅游业发展对策选择“十五”期间,是山西省旅游业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进入“十一五”,省委、省政府已经确立了建设旅游新兴支柱产业的总目标,随着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中部开发崛起战略的逐步实施,旅游产业发展应抓住良好机遇,适应新形势,把山西省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使山西省旅游业发展水平和整体实力再迈一个新台阶。(一)加强产业规划,精心构筑新型支柱产业的大旅游格局旅游规划决定着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方向和质量,是旅游发展的龙头和灵魂。只有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才能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品、服务和管理标准,形成特色旅游产品和管理体系;才能不断优化产品配套,改善客源结构,延长消费链条,提升旅游综合效益,切实转变旅游经济增长方式;也才能真正落实旅游业发展“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为构建和谐山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贡献。依据“十一五”规划方案,抓好重点景区、重点线路、重点项目规划的编制。产业规划、景区规划的编制,一是要坚持改革开放和“大旅游”的观念,坚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相结合,与市场主体培育相结合,与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与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相结合。特别是太行山、晋西北革命老区的旅游开发,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要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还要突出区域特点,加强联合构建,体现线路、精品和特点,要根据市场需求,把休闲度假旅游纳入其中。三是要充分体现产业间的整合,不仅要考虑旅游业与其直接相关的交通、通讯、商贸等服务业规划的整合,更要注重提高旅游业与地方传统一、二产业的关联度。要以旅游资源特色而不是行政区划为背景来进行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二)推进旅游法规建设,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十一五”期间,各级旅游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及今后下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一是要通过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管理,完善和理顺协会和中介组织体系,同时更要提高市场引导和监管能力,切实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二是要建立全省旅游行政和执法体系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三是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打造旅游精品,对景区名称、商标注册、产品登记等都要精心策划。在抓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重视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向本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指导工作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三)重视基础建设,提升旅游业整体素质旅游基础设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所在,“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要抓紧搞好旅游目的地建设。按照全省“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以线路为型,整合资源。一是要加快两个旅游中心城市、三条旅游带、四个旅游经济带、六条精品旅游线以及旅游园区的建设。二是要完善提升已经初具规模的大运旅游经济带,整合推进极具发展潜力的太行旅游经济带的新产品开发,积极做好沿黄旅游经济带的前期准备工作,达到沿黄公路开通即可形成旅游产品的要求。三是要抓紧启动管涔山、历山、万荣黄河滩涂、大同死火山群等大型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开发。四是要抓好旅游厕所、游客中心、旅游道路交通标识牌建设。(四)强化旅游市场开拓,在主体形象和品牌打造上要有大突破旅游市场开拓要根据现代旅游新趋势,创新理念和手段,继续以“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为旅游主题现象,将旅游形象与整体形象塑造相结合,推进大营销战略,形成主题鲜明、对市场有针对性和冲击力的旅游新形象。在主体形象和品牌打造上,一是既要反映山西文化自然旅游特色,又符合旅游时尚;既有继承性也有创新和发展,既符合市场要求又易于传播;既主题突出,又立体多面。二是要重点策划设计晋北佛教文化游、平遥古城游、晋南寻根觅祖游、太行山风景游,黄河风光游及红色旅游等系列精品旅游线路。(五)加快市场培育与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产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健全旅游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培育旅游市场主体,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发展,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专业化,促进市场合理分工,是山西省旅游管理部门“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要狠抓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要完善旅游行业管理手段和功能,促进旅游中介组织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行业自律能力。二是要加强标准化建设,优化全省旅游市场秩序。要积极创建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山西省旅游客栈的星级与评定》省级地方标准。编制《山西省旅游行业管理细则》,从旅游星级饭店管理、旅行社、导游管理、旅游安全管理、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方面系统地规范行业管理行为。三是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市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市场秩序与旅游安全。四是要深入推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活动。宣传贯彻国家《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五是积极培育发展酒店业和旅行社业。积极培育发展品牌国际旅行社,引导扶持山西省大型企业。六是要抓好岗位培训,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