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旅游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大众旅游时代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发展新模式。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注重弘扬唐山人文精神,突出人本理念和文化内涵,体现本区域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历史文化、近现代工业文明、地震遗存与抗震救灾、城市建设等特色,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构建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和放心旅游消费环境,打造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
旅游资源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有序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改、商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全域旅游的发展。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域内旅游业与北京、天津旅游业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第二章 全域旅游规划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征求各方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第九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推动实现“多规合一”。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交通线路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第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开发建设前,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提请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保障景区开发建设依照规划进行。第十一条 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旅游项目涉及的工程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第十三条 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告知旅游主管部门;召开相关的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二、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经营、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消费活动提供交通、旅游、餐饮、住宿、购物等综合性服务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保护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域旅游发展规划需要委托拟订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拟订。第七条 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开发建设前,根据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经批准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擅自兴建项目、毁坏植被以及进行其他损害旅游资源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二条 旅游区(点)内及周边不符合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破坏旅游环境和景观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建。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营业的旅游区(点),尚未制定旅游区(点)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旅游项目的推介。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预留建设用地。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发旅游品牌,开拓旅游市场。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投资经营旅游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大型旅游集团企业,旅游企业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拥有2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第十九条 允许在全市国际旅游业务中承担主要接待任务、占主要地位的AAAA级以上旅游区(点)、四星级以上饭店及拥有出境组团资质的旅行社使用“国际”字样。
三、第二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点城市公示是什么时间
202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第二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名单,共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2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5个城市入选。根据相关规划,到2022年全国将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
试点城市名单:
(共55个,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
北京市:西城区、密云区
天津市:河西区、南开区、蓟州区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运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营口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虹口区、浦东新区
江苏省:无锡市、连云港市、淮安市
浙江省:绍兴市、湖州市、衢州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黄山市、池州市
福建省:泉州市、龙岩市
江西省:抚州市、宜春市、景德镇市
山东省:潍坊市、济宁市、日照市
湖北省:襄阳市、荆州市
湖南省:湘潭市、常德市、张家界市
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玉林市、贵港市
重庆市: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四川省:绵阳市、乐山市、宜宾市
贵州省:安顺市
云南省:保山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宝鸡市
甘肃省:酒泉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四、国家发改委:鼓励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布局建设智慧超市等
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拓展无接触式消费体验,鼓励办公楼宇、住宅小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布局建设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驿站、智慧书店。
要建设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推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支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多场景应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和城市建设数据汇聚。完善智慧城市领域标准体系,开展关键急需标准制定。
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协同发展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打造智慧出行平台
“车城网”。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推广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中国建造”。
应新能源汽车和寄递物流配送车辆需求,优化社区、街区、商业网点、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周边地面及地下空间利用,完善充电电源配置和布局,加大充电桩(站)建设力度。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引导社会资本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募集资金,或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及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拓展新型消费领域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新型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在支持新型消费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此外,深入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加快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发展演播、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举办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体验活动,促进在线演出市场发展,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参与传统文化和旅游业态改造提升。制定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指南,完善分时预约、在线预订、流量监测、科学分流、无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等功能。在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优先建设一批新型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地,加强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艺术展览、沉浸式体验型项目等多种业态集合。
该《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同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国家版权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28个部门共同发出。《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对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全面促进消费、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顺应消费升级趋势,进一步培育新型消费,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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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旅游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何意见建议?
1、一是在认识上不断增强旅游业发展的质量意识。
从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尽管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速度很快,已经形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但我国旅游市场秩序依然不容乐观,旅游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强迫消费、安全卫生等问题在有些地区依然较为突出。
与此同时,我国正在从服务业大国向服务业强国跨越,作为“中国服务”的重要代表,旅游业特别需要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走在前列。这就需要我们把认识进一步统一到服务质量的提升上来。
2、二是在思路上坚持旅游服务质量“两手抓”,既要守住“底线”,又要争取“高线”。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于持续改革完善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到旅游业上。同时,我们正处于大众旅游新阶段,政府部门监管不完善、旅游企业运营不规范、旅游消费者不理性等阶段性特征还存在。
市场发育的不成熟意味着我国旅游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且在一定时期还可能会表现得非常突出。除了守住“底线”之外,还对促进旅游优质服务提出了一系列“高线”要求。不管是“底线”还是“高线”,都有机统一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三是在方法上系统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不是零敲碎打,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政府应着重抓监管和政策;行业组织应抓协调和标准引领,强化行业自律;从业人员则应在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上下工夫。
扩展资料:
提升旅游服务行业质量的措施
1、以标准化提升服务品质。完善服务标准,加强涉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规范服务礼仪与流程,增强服务意识与能力,塑造规范专业、热情主动的旅游服务形象。
2、推行旅游志愿服务。建立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站,制定管理激励制度,开展志愿服务公益行动,提供文明引导、游览讲解、信息咨询和应急救援等服务,打造旅游志愿服务品牌。
3、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权益保护,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导游的权利义务。开展导游培训,组织导游服务技能竞赛,建设导游服务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