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作为旅游者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旅游基本权益?

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在满足物质需求后,越来越注重精神需求,近年来我国游客数量呈现出有增无减的态势很多游客由于对旅游胜地的情况不是很了解,因此,大多会选择报团旅游。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案例。那么,旅客该如何利用旅游消费维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 遭遇“霸王条款”可请求认定无效

(一)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依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旅游者的请求。

(二)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如何获得救济?

在旅游纠纷中,旅游经营者违约,主要体现为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对于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有仅支持景点门票费用的,有支持景点门票费用与交通费的,也有凡是合理费用均支持的。我们认为,从维护旅游者利益的角度,旅游者完成约定行程的合理费用均应得到支持。旅游是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消费活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欺诈行为,不仅属于严重违约,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于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仅赔偿旅游门票、交通费等损失,则很难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也不足以警示违约方,此种情况下,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二、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造成损失须担责

(一)实践中,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行李物品去旅游,通常是将行李放置在旅游车上,能否理解为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从主观方面看,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并没有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而不是保管物品。旅游者将行李物品放在旅游车上的行为,虽然有让旅游经营者代为看管的意思表示,但考察双方意思表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游览而非保管物品。从客观方面看,双方并未发生交付行为,而且,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作为保管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能充分享有保管人的权利,包括对保管物的知情权、接受保管物的交付等。故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代为保管旅游者行李物品的行为认定为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并不妥当。依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的附随义务。

目前,旅游行程中因行李物品损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有必要对相关责任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赔偿范围和除外情况。旅游者的物品分为行李物品与随身物品。对于行李物品,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只能由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如果在保管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的毁损与灭失,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属于随身物品,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无保管的义务,应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不放入行李物品中。

二、如何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要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一、制定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首先要制定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权威性,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具体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对其基本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在旅游法的指导下制定包内含旅游六要素以及相关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细分法律,形成完整独立的旅游法律体系,为旅游者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旅游合同制度,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合同有利于旅游消费者这一方。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发挥旅游监察、纪检部门的执法功能,是旅游执法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等,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旅游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政府支持系统,加强政府监督

构建旅游企业信用机制,积极引导旅游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形成约束旅游企业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的行为规则。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负责旅游信息的发布,是旅游者充分、及时了解旅游市场最新信息和价。

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三、什么是旅游消费行为,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因素(需要,动机,个性,态度等)和环境因素(社会,家庭,文化,经济等)两个方面。也可以细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

四、旅游消费者行为由哪些过程组成,试述各阶段的主要特征

 旅游消费者行为是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因素包括旅游消费者一系列的心理活动过程, 主要有动机过程、感知过程、学习过程、态度过 程和个性因素。

许多学者对于消费者购买决策有不同的描述过程,为了指导读者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模式有一个较好的认识,本文作者通过查阅文献总结出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一些特点,为消费者购买决策模型的分析与构建提供评价参照系和理论依据。

(1)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目的性。消费者进行决策,就是要促进一个或若干个消费目标的实现,这本身就带有目的性。在决策过程中,要围绕目标进行筹划、选择、安排,就是实现活动的目的性。

(2)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过程性。消费者购买决策是指消费者在受到内、外部因素刺激,产生需求,形成购买动机,抉择和实施购买方案,购后经验又会反馈回去影响下一次的消费者购买决策,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

(3)消费者购买决策主体的需求个性。由于购买商品行为是消费者主观需求、意愿的外在体现,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除集体消费之外,个体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一般都是由消费者个人单独进行的。随着消费者支付水平的提高,购买行为中独立决策特点将越来越明显。

(4)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复杂性。心理活动和购买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决策是脑复杂思维活动的产物。消费者在做决策时不仅要开展感觉、知觉、注意、记忆等一系列心理活动,还必须进行分析、推理、判断等一系列思维活动,并且要计算费用支出与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一般是比较复杂的。

决策内容的复杂性。消费者通过分析,确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购买何种品牌商品等一系列复杂的购买决策内容。

购买决策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体包括消费者个人的性格、气质、兴趣、生活习惯与收入水平等主体相关因素;消费者所处的空间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环境等各种刺激因素,如产品本身的属性、价格、企业的信誉和服务水平,以及各种促销形式等。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交互作用,它们会对消费者的决策内容、方式及结果有不确定的影响。

(5)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情景性。由于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具有明显的情景性,其具体决策方式因所处情景不同而不同。由于不同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购买传统、消费心理、家庭环境等影响因素存在着差异性,因此,不同的消费者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购买决策也可能存在着差异。

五、什么叫旅游行为? 什么叫旅游消费行为?

 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为了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或者商务目的进行的旅行活动统称为旅游行为。旅游消费是指“由旅游单位(游客)使用或为他们而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人们在游览过程中,通过购买旅游产品来满足个人享受和发展需要的行动

六、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析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  旅游消费 消费者权益 纠纷协调 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旅游业呈大幅度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多,旅游消费在家庭生活总支出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而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的特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满足吃穿不愁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是要通过旅游过程来实现的,其主要形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保健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由此可见,旅游消费是人们对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当中的一种。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从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他们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者身份的暂时性,旅游者的身份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行中,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当这一次的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

2.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一般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地他乡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旅游者在外地进行旅游活动时,并不属于旅游地的居民,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也是不甚了解,而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不便或遇某种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3.旅游消费产品的特殊性。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购买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旅游消费一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者在旅行中不可避免的会接受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也是旅游消费的一项产品,所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旅游消费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包括物质消费、精神消费、文化消费,旅游消费者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调解身心健康、休闲度假、了解不同地域风土人情和审美求知等目的。

5.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水平在逐年增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并不仅仅关注景点本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旅游设施、服务质量、相应的旅游产品、其他配套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吃住玩以外,更多的旅游者还会关注文化旅游产品,旅游项目的发展,会更多的关注休闲、度假、疗养、健身、购物等新型的旅游方式。

6.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的消费,是通过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所以“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和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旅游消费中,安全保障应该是最为重要的。调查发现,旅游消费者在以下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1.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应当表现在:(1)交通安全;(2)景点、或游览区域地形地貌的安全保障;(3)景点、娱乐场所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保障;(4)餐饮卫生安全;(5)住宿安全;(6)购物消费安全等方面。但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由于上述旅游安全保障欠缺而发生的事故在一些地方时常发生。比如旅游客车在途中发生翻车或碰撞事故,我们在颂扬导游英勇营救旅客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旅游者的安全是否受到了足够保障的问题。还有由于景点、或游览区域存在危险的地形地貌而没有采用保险防范设施而有游客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也有因景点、娱乐场所的游玩设施不过关而导致的游客伤亡事故、游客集体餐饮后发生多人腹泄、游客在住宿宾馆财产丢失或被外人殴打的情况。

2.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及价格、游览的景点、景点门票、自费情况、优惠内容、游览时间、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导游服务费用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并不一定规范、完整地向旅游消费者事先报告准确、真实的行程安排和饭店、住宿酒店、景点等消费项目和规格和标准等,有的还或多或少的出现过对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些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的形式,利用词语的模糊表述对旅游商品的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或者诱人的价格欺骗旅游消费者与其签词旅游合同,再变相收取额外的自费费用,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服务项目、自费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