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有几种类型?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最常见的旅游者类型有以下三种
观光型旅游者:观光型旅游者以观赏游览异国他乡的名胜古迹、风土人情等为主要目的,同时还可以与购物、娱乐、考察、公务等相结合,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常见、最基本的旅游者类型,也是我国旅游者类型的主体。其特点为:希望通过观赏游览异国他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增长见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获得新、奇、异、美、特的感受;在旅游地逗留时间短、重游率低、花费较少,对旅游景点特色和价格比较敏感。
娱乐消遣型旅游者:娱乐消遣型旅游者以松弛精神、享受临时变换环境所带来的欢娱为主要目的。由于娱乐消遣型旅游能够调节人们的生活节奏,摆脱日常紧张工作带来的烦恼,该种类型的旅游者日趋增多。在发达国家的所有旅游者中,娱乐消遣型旅游者所占比重最大。其特点是:追求娱乐、参与、消遣、刺激和享受;对旅游产品的质量、旅游安全和价格比较敏感;外出季节性较强,几乎都会选择旅游目的地最好的季节,利用带薪假期外出旅游;对旅游目的地和旅行方式的选择自由度大;重游率较高,出游和停留时间较长。
公务型旅游者:公务型旅游者是根据工作需要,以贸易合作、商务洽谈、出席会议、举办展览、科学文化交流等为主要目的,在完成公务的前提下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游者。其特点是: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费用主要由团体的公费开支,支付能力较强,对价格不大敏感,消费较高;因为公务在身,对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时间没有太多选择余地,一般以就近短途和短时为多;人数相对较少,但出行次数较多,季节性不强。
个人及家庭事务型旅游者:这类旅游者的需求比较复杂。他们在需要方面不同于消遣型和公务型,但又兼具两者的某些特点。例如,在出游时间上,他们中虽有不少人利用带薪假期探亲访友,但相当多人都选择传统节假日外出探亲,而各国传统节假日又不尽统一。此外,很多家庭及个人事务,如出席婚礼、参加开学典礼等日期限制较紧。因此,其总体特点是:出行季节性较差;对旅游价格比较敏感;没有选择旅游目的地的自由。
医疗保健型旅游者:医疗保健型旅游主要有疗养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温泉旅游、森林旅游、体育保健旅游、气功专修旅游等形式。医疗保健型旅游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旅游活动,治疗某些慢性疾病、消除日常工作疲劳。其特点是:有较高的收入、较多的闲暇时间;保持健康或恢复健康的欲望较强;对旅游项目中保健、康体、医疗等功能比较敏感;中老年人比重较大,停留时间较长;近距离旅游者为多。
文化知识型旅游者:文化知识型旅游是一种旨在观察社会、体验民族民俗民风、丰富历史文化积累、增长知识的旅游形式。文化知识型旅游者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文化知识旅游达到积极的休息和娱乐,同时获得知识的启迪和充实。其特点是: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强的求知欲;具有某种专长或特殊兴趣,乐于与人切磋交流;对导游的文化知识基础有较高的要求,对旅游日程安排的周密性和旅游线路的科学性比较敏感。
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旅游群体分类
享受过程。旅行恰恰是个过程、目的揉搓在一体的
东东--在过程中体现目的(排除旅行目的不明者以下第二类B种)。
在华大学友文章(低价旅游盛行的剖析与反思——对邬敬民文章的再加工)的基础上试将中国旅
游者分为四类。
第一类:旅游初体验型(即华大总结的“消费观念还很不成熟的”)我的提法是到此一游型,
他们确实是无良导游喜欢的。但是我要强调的是他们应该是我们旅游管理人员重点保护对象。应该说
他们对旅游充满了遐想和憧憬。在现有市场环境下他们是我重点保护对象在处于咨询阶段一定推荐其
经济条件允许的品质游产品而不是利润相对大的产品。说明产品利弊(包括硬件、软件、历史、人文)
培养客人健康的旅游消费习惯,使其成为真正有素质的客人。如是相反既是我辈之不幸。
第二类:非正常旅游型(即华大总结的是有机会常常出来旅游的人,消费观念比较成熟,他们对旅游
市场的做法有所了解,在参团旅游过程中很善于保护自己,却没有意识到旅游的真正意义,以及导游
和旅行社的生存。他们自以为聪明,不会在旅游过程中参加多余的消费。实际上却经常掉进享受不到
真正旅游的陷阱,或者说他们明知那是陷阱,也要往下跳,这种人是最悲哀的,他们有一定的经济能
力,也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偏偏正是导游最讨厌的人,与前一种想反,被导游称之为“没有素质”的
游客。)我将其再分为A:团费有人买单的,如促销旅游、佣金旅游、不完全招待旅游、部分考察类共
同特点是经费有限。出资人不可能选择价格相对昂贵的品质游产品,出资人出发前一般不会也没有必
要告诉客人二次消费的情况,这类客人比较无辜。B:团费自费和团费有人卖单但都了解是非品质旅游
产品的一类游客,才是作者描绘的“明智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悲哀一类”这类人我无语。想想“与天斗
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
第三种成熟旅游型,他们理解这一行业的做法,又苦于客观上真正的品质旅游团队难以成团抑或价格过
于高企,不得已而参加那些普通的旅游团。但他们会适当配合导游的工作,参加一些额外的消费,不会
让导游太为难,不过导游也绝对不会在他们身上赚到太多的钱,可惜是这种人少之又少。
第四种真正理想的旅游人,他们不会因为价格或环境艰苦而左右旅行的意志(比如王石)。他们是真正
的旅行家他们是我们的朋友
和老师。
以上四种类型3、4类不多,1、2类是主流。第一类我们需善待不让其向第二类B转化。正如华大学
友坦言:“可能会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在熟知如今旅游的现状后,依然会做出选择低价团的决定。但
他们不会再去配合定点购物以及自费安排,让那些负团费接团的旅行社、导游和司机深受其害。这种自
以为聪明的做法,是会牺牲到自己的尊严和参观游览的时间,不是可取的”。
旅游消费者主要包括哪些
一、旅游消费者主要的法律特征包括:
1、消费特征属生活消费。
2、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
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二、旅游消费者主要的权利包括: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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