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目的地对旅游影响感知
距离能产生美,距离也能产生隔阂距离的“二律背反”是影响人类各种空间行为的重要因素,也一直是地理学研究中的核心和热点。在旅游者目的地选择行为的相关研究中,距离也被研究者视作构建旅游者空间决策模型、探索旅游者行为规律的重要变量,是旅游者决定是否出游,何处出游以及选择何种线路出游的系列复杂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旅游活动起着意义深远的影响。已有的旅游者目的地选择模型多使用简化的距离(静态化、数值化的空间物理距离)变量,虽然能够有效的简化了研究方法,提升了研究效率,但是这一简化的过程也可能影响到了其研究结论的质量。而感知距离由于能够反映大尺度空间中旅游者对当下所在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彼此相距直接不可见的场所间空间距离的信念、反映旅游者对空间实际距离信息经过个体社会、文化、生活经历加工的认知结果,因此,相比实际距离感知距离能够更好的解释旅游者目的地选择行为。许多学者也指出如果没有考虑感知距离,那么针对旅游者目的地决策行为的分析和预测则有可能被误导,也可能是不完整的。
虽然感知距离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肯定,但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应用仍存在悬而未决的谜题。首先,由于感知距离属于心理学、行为学、地理学等交叉学科研究领域,不同学科对其界定各有侧重,因而有关感知距离的定义、内涵学界还尚未达成共识。其次,在有关感知距离作用于旅游者目的地选择行为的内在机制上还存在理论争议,这一机制是包含“摩擦力”“吸引力”的复杂动力系统,而现有的旅游者目的地决策模型多片面地将其作为约束条件处理,无法充分揭示这一动态系统的内在运行规律。再者,对于感知距离作用于旅游者目的地选择行为的应用实践也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旅游目的地市场营销虽然一直被告诫应当重视感知距离,但是感知距离的实证研究成果仍然非常缺乏,目的地营销机构无法确定到底如何通过营销措施来影响或者是缩短旅游者的感知距离。
基于以上的思考,我们认为系统的梳理已有的感知距离的研究成果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全面的审视距离作用于旅游者目的地选择的动力机制,从而更好的解释和预测旅游者目的地选择行为,而这一探索在时空压缩、全球化、个体化、流动性进程日益加快的新时代背景下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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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过程
首先,本文对感知距离的定义与内涵做了梳理,并且比较了多重维度的“感知距离”(心理距离、时间距离、文化距离、社会距离、空间距离)及其相关研究成果,其中心理距离被认为是感知距离的综合维度的共同结果,而空间距离被认为是其他维度距离产生的重要原因,构成了复杂维度感知距离的空间基底,因此我们此次研究的核心也聚焦于空间感知距离。感知距离复杂的维度之间密切相关,作用机制相似,相互影响,我们对多维度的感知距离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通过图一对感知距离的复杂维度进行了呈现。
感知距离在研究设计中作为解释变量还是被解释变量有不同的研究视角,且伴随认知心理学、行为实验技术的发展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测量方法。我们对作为解释变量的感知距离和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感知距离及其相关研究成果做了进一步梳理,并且对感知距离主要的测量方法做了技术性比较,梳理了其适用范围与情景。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感知距离的相关研究还存在理论研究体系不够完善,作用于行为的机制探索不够全面,动态的、细分情境因素的探索不够深入,对于不可视空间、大尺度空间范围的测量技术还相对缺乏,实践成果较少等方面的不足,并且指出正是由于理论的缺失、机制探析的不足、技术的缺乏,感知距离的旅游研究实践才面临的诸多困境。
简述人们对旅游距离的知觉会怎样影响人的旅游态度和行为?
旅游的距离决定了游客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和游客对旅游点的体验感知,旅游的距离决定了游客在旅途中花费的时间,距离近时,游客花费时间少,但是游客对文化的感知体验就稍微少一些。距离远时,游客外路途花费的时间多,容易产生倦怠感,但是对旅游点的体验感回强一些。综合上述,旅游距离要适中。
旅游消费者的感知是否会存在偏差?
旅游消费者的感知是存在偏差,个人的感知不一样,体验消费观念也不一样,会存在着偏差。
感知是如何影响旅游消费者行为的?
(一)旅游感知价值
一般旅游价值多于“利得失权衡”观和“利得”两方面入手。前者认为消费者是理性消费的,但根据专业的界定评判认为游客在旅游体验时利得和利失的对比,才形成旅游感知价值。
对于一般旅游地来说,游客的消费对象是旅游地的各种产品,但游客的旅游需求是在体验自然环境、文化氛围及娱乐活动中取得情感价值,是旅游地的主要产品。所以,旅游地的核心旅游产品属于自然环境、文化和娱乐构成,为游客带来身心放松、体力运动及娱乐感受的价值,从产品中获得功能价值和情感价值。
(二)满意度
满意度是体验的心理结果,是情感感受,可分为总体满意和属性满意。总体满意包含了产品以及服务整体;而属性满意指对产品和服务具体属性的满意情况。其测试能通过结果和预想对比,直接测试结果的具体水平。当运用于旅游时,总体满意可以是体验旅游地的全部产品或者服务属性的满意度。
(三)行为意向
行为意向一般被界定为对旅游地的再次到访或是推荐给他人。除了感知价值和满意度外,还有其他影响因素。旅游地开发度、旅游经验和目的地体验感受都和行为意向有关。
扩展资料
感知价值是用户在感知到产品或服务的利益之后,减去其在获取产品或服务时所付出的成本,从而得出的对产品或服务效用的主观评价。
其实这就是你在想办法将所可以产生价值的东西变现的核心点,也就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底层逻辑。将我们认为可解决大体谅用户痛点的方式更合理的展现,把变现路径更完整的展现出来。
在传统营销研究中,“购买意愿”是营销策略研究的核心概念,就消费者购买意愿的观测模式来看,“品质-价值-购买意愿”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如在消费者线上购买行为、零售商店环境服务价值以及旅游服务的购买意愿与满意度等方面都有较好表现;而透过近年来的研究却发现服务性商品的购买行为解释力度已逐渐失效,究其原因,便在于服务的无形性,即感知偏差,故如何充分了解顾客价值、提升在消费者心中的感知价值成为现阶段主宰顾客忠诚度的关键。
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什么是旅游消费行为,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因素(需要,动机,个性,态度等)和环境因素(社会,家庭,文化,经济等)两个方面。也可以细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