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旅游景区游客投诉
旅游景区投诉是指游客因为对景区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向景区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反应情况,检举问题,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的一种手段。投诉处理需要了解游客投诉原因、投诉心理,熟悉受理投诉的步骤,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投诉事件。
一仔细了解游客投诉的原因
二)认真分析游客的投诉心理
三)执行受理投诉的步骤
1、倾听游客诉说,保持沉默,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保持眼神交流,让游客感受到你的倾听。
2、表达歉意需发自内心,体现出诚意,同时还要对游客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
3、真诚地与游客交流,理解游客,同时了解游客需要解决的问题。适当时提出问题,获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话重复、确认游客所遇到的问题,并适时作好记录。
4、明确游客的问题之后,需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客观对待问题,通过补偿性服务来弥补游客所遭受的损失。补偿性服务通常包括:打折、送赠品(包括礼物、商品或服务)、个人交往等。
5、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认可确认之后形成最终的方案。在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既要维护游客合法、合理的权益,又要维护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
6、通过后续跟踪服务,进一步向游客了解旅游景区的解决方案是否有用、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如果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可继续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后续跟踪服务的方法通常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
(四)善后处理事宜
受理投诉的人员应记录投诉处理的全部过程,将投诉事件整理成报告并存档,同时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投诉的原因,总结投诉解决的方法,特别对典型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旅游部门如何处理景区游客投诉
一、投诉受理方法:
低位坐下
处理客户投诉时要尽量让对方坐下谈话,让对方放低重心,避免和对方站着沟通。据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情绪高低与身体重心高度成正比,重心越高,越容易情绪高涨。因此站着沟通往往比坐着沟通更容易产生冲突,而座位越低则发脾气的可能性越小,所以人们常说“拍案而起”。
在处理客户投诉时,若对方带有较高情绪,摆事实讲道理都是没用的,对方根本就听不进去。第一件事是应该让对方坐下,等对方情绪平静后再进行沟通。甚至可以在接待投诉的地方专门安放几组特别矮的沙发,而且只要一坐就会陷下去,起来时还会觉得费力,那么客户身体一收缩,重心下移,自然不太容易发火。
反馈式倾听
并记笔记反馈式倾听,即在倾听对方的倾诉时要主动并且注意给予反馈。根据沟通心理学规律,让自己的表情、语言、动作与对方说话内容保持高度一致,即是沟通投机的表现。带有反馈式的倾听,会让客户产生被重视的感觉,大大提高对方的满意度,容易稳定情绪。表情与语言上不断反馈的总原则是:眼睛要忽大忽小,嘴巴要哼哈不停,身体要前后摇摆,表情或惊讶或严肃专注或点头微笑,并伴随着相应的语言,如“什么”“竟然有这样的事!”“请再重复一下刚才说的是?”等等。与此同时,还可以认真记录对方讲述的内容,显得非常正式、认真,让对方更加感觉到自己被理解和重视。当然,这些行为仅仅表示“我在认真听”,并不表示同意对方的观点。面对客户,很多人都会面无表情地倾听,这是最忌讳的行为。这会让对方觉得一肚子委屈得不到重视,火气也越来越大。
重复对方的话
在沟通中,可以将客户的谈话内容及思想加以整理后,再用自己的语言反馈给对方。例如:“为了使我理解准确,我和您再确认一下。您刚才的意思有以下七点,第一点是?第二点是?您认为我理解的对吗?还有什么,您接着说。”如此重复,可以让其感到备受重视。对方也一定会反过来专心听你重复的话,寻找错误或遗漏之处,如此转移注意力,自然更利于降火。重复对方的话的频率与客户情绪高低成正比,对方情绪越高,就应该增加重述的频率,从而努力让对方平静下来。
转换场地
前面三板斧砍出之后,如果客户情绪依然没有平稳,则可以考虑请对方换一个场所谈话。比如,“这里房间小,凳子也很不舒服,请您到另一间办公室吧,那里沙发坐着舒服,我再给你泡杯茶”等等。到了新的场地之后,客户会不由自主地分散精力辨析新场地,高亢的情绪能快速缓和。
认真处理
即让对方感觉到这个问题正在或即将被处理。无论客户情绪如何,其最终目的仍然是解决问题。让他感到问题已在处理中,自然会逐渐平静下来。
即便你无法采取客户所渴望的行动,但若能做到以下几点,客户仍会感到满意:
1.准备好表格,让对方填写。通常,填写表格等于签字画押、十分正式,这样会让客户觉得处理的程序非常规范,自己的投诉也得到了重视。
2.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小本子,在对方说话时记录下来。当对方快讲完时承诺一定会认真处理,同时将小册子放进口袋。这些行动都是告诉客户已经达到了投诉之目的,帮助其稳定情绪,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供谈判环境。很多人在听完客户投诉后,只是简单地用语言回复:“您放心,我们会尽快解决您的问题。”实践证明,这句话反而会更让客户担心。
二、有效解决投诉问题的原则
1、迅速原则——如果投诉是在服务传递过程中发生的,那么要实现充分的补救,时间就很重要;当投诉发生在服务完成之后,许多公司已经建立了24小时反应的政策。即使是在完全解决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情况下,对顾客投诉做出迅速的反应仍然非常重要。
2、承认错误但不要太多辩解——辩解太多可能表明公司要隐藏某些事情或不愿意充分披露整个情况。
3、表明你是从每一个顾客的观点出发认识问题——通过顾客的眼睛看问题是了解他们认为问题出在哪里,以及他们感到不高兴的唯一途径。受理人员应当避免用他们自己的解释轻易地得出结论。
4、不要同顾客争论——你的目的应当是收集事实信息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赢取辩论赛的胜利或证明顾客是一个傻瓜。争论会阻碍聆听顾客的观点,并不能平息顾客的怒气。
5、认同顾客的感觉——以默许或明言的方式认同顾客的感觉(“我能理解你为什么如此不高兴”)。这种行动有助于建立融洽的关系,它是重建一种受到伤害关系的第一步。
6、给顾客怀疑的权利——并非所有顾客都是诚实的,也并非所有的投诉都被证明是正确的。但是在明确的反面证据出现之前,应当把顾客视为拥有确凿的投诉理由来对待。如果牵涉到大量的金钱(如索赔或法律诉讼),那么就要保证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果涉及金额数量较小,那么可能就不值得为退款或其他补偿争论不休——但是检查记录以了解这个顾客是否有过可疑投诉的历史,仍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7、阐述解决问题需要的步骤——在不可能当场解决投诉的情况下,告诉顾客公司将计划如何行动,这可以表明公司正在采取修正的措施,还设定了顾客对时间进度的期望(所以不要过分承诺)。
8、让顾客了解进度——没有人喜欢被抛弃在黑暗中。不确定性导致焦虑和紧张,如果顾客知道目前的情况并收到定期的进度报告,那么他们将更易于接受处理过程的递延。
9、考虑补偿——在顾客没有得到他们花钱购买的服务结果,或遇到了严重的不便,或因为服务失误而遭受了时间和金钱的损失时,正确的做法是支付金钱或提供同类服务给他们。这样一种做法还可能有助于减少恼怒的顾客采取法律行动的风险。服务保证通常会事先确定补偿方式。在许多情况下,顾客最想要得到的是道歉和承诺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
10、坚持不懈地重获顾客的友善——当顾客感到不满时,公司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恢复他们的信心和为未来保留这种关系,这可能需要毅力和追踪,不仅是为了平息顾客的怒气,而且要让他们相信公司正在采取行动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出色的补救工作有助于建立顾客忠诚和推动顾客向他人推荐公司的服务。
三、处理客户投诉应注意的问题
一、热情接待
对客户的投诉应持欢迎态度,切不能冷漠处理对其训斥,诚恳、热情的态度有助于气氛的缓和。好的开头有助于以后的工作顺利开展,但也应掌握一个限度,对其摆正自己的位置。
二、详细了解
要认真倾听每一个细节,要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在此过程中要适当询问(包括针对性的询问),对有些投诉内容要亲自到现场察看、了解,事实是我们进行处理的依据。认真倾听也反映我们的工作态度。
三、认真记录
例如客户投诉的内容是规范化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记录有几个作用,一个给机关处理人一个明确的内容,方便其处理。二是作为处理完毕的证据。三是通过记录分析了投诉分布的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不随意承诺
要分析事情的性质,对把握不准的事情不能随便的给予承诺,否则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给有权处理此事的相关人员为止。投诉者的初衷大多是要尽快解决问题,所以要以客户的态度处理,即使不能作出实质性的处理,也应当有合理的解释,着重对投诉处理的跟踪、回访可避免人为疏漏造成漏处理
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旅游投诉是影响旅游质量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较为突出,旅游投诉不断增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投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旅游投诉案例之购物篇
案例1
诱导游客高消费,退货换货不配合
事件:游客10月11日参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的新西兰双飞12天游,在10月21日导游带领游客前往一间商店购买了鱼油、蜂胶产品,买鱼油和蜂胶共花了1万多元(2880新西兰币),游客在新西兰的其他地方无意间发现导游介绍购买的同款鱼油只卖100元人民币/瓶,而游客之前购买的平均算价为1200元人民币/瓶。游客觉得自己被骗了并要求退货,导游却告诉游客回国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货。游客就带了一半鱼油、蜂胶产品回国,留了一半货物在新西兰地陪处。游客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负责人却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带回国的蜂胶不能退货,只能退留在新西兰的鱼油和蜂胶。游客随后投诉导游没有事先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误导游客,并要求将购买的鱼油蜂胶退货。如无法退货,游客要求旅行社出费由权威机构证明该产品能正常食用。
处理:该投诉的核心问题在于:投诉人认为购买的产品价格偏高,并且旅行社或导游没有尽告知的义务。对此,质监所的协调建议是:按买卖自愿原则与商品明码标价原则,如果投诉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产品,商家没有隐瞒其价格的话,投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人购买的产品要求退货,需自行举证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产品,举证成功后,旅行社要尽义务协助投诉人向商家退货,旅行社以产品不能出境为由拒绝投诉人要求行为不合理。
点评:消费有心理落差是常见的,要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最基本的防骗招数还是要懂的。国外购物,了解清楚大概的价位,掌握哪些可出入境等信息,极有必要。导游诱导游客高消费的问题当然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规范,但上了当的游客并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2
导购假货骗钱财,光凭良心不靠谱
事件:2011年10月2日游客参加了某海外旅行社的香港澳门5天游,并与其签订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该旅行社将参团的29名游客转团给深圳某旅行社,在澳门游玩回来经过珠海时,导游将游客带到珠海一家珠宝店,店面打出“国庆折扣优惠”,游客购买了戒指和项链共7000元,经鉴定发现所购买的戒指和项链都是假货,游客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已跟投诉人沟通,游客表示不予再追究。
点评:卖假货,除了珠宝店要承担责任之外,带领游客入店的导游是否要负相应责任?旅行社是否要予以相应赔偿?其实导游的“导购”也可以让游客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但还得看导游的良心了。
旅游投诉案例之旅行社篇
案例1
同团不同费,收多退少
事件:游客对广州某旅行社安排的2012年1月25日福建5天4夜游(大人:3599元/人,小孩:1999元/人)行程非常不满,其投诉的内容包括:
1、旅途中得知团费比他人贵100元,旅行社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2、游客所带小孩不足1.2米,所交团费包含了动车费,旅行社表示若小孩不占座,回程后可退还小孩车票费,但回程后旅行社只退还26元,而按票价动车费起码200元。3、旅行社服务质量非常差,行程单写明全部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但实际旅行社给游客安排的是招待所,其中两晚住宿的招待所房间没有窗户。4、行程结束后向游客索要10元的导游小费。
处理:经广州市旅游质监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退回全陪导游费50元/人,小孩火车票202元。
点评:同团不同费,已经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住宿条件不吻合,违反签约合同,游客有权利进行投诉并得到相应解释,但这方面处理中并未体现。先付团款后出团的模式,无形中让消费者处于议价的劣势一方。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 方法 就是出团前,认清合同上的条款,因为它是事后谈判的依据。
案例2
低价团费为饵,钓的就是你
事件:游客反映参加了2012年1月29日广东某旅行社的海南4天3夜游(通过华尔达酒店旅游宣传单的电话报名,上门签的合同),人在海南兴隆参团游玩时,地陪坚持要求每人必须参加400元以上的自费项目才能入住酒店,游客让步让其丈夫参加,自己不参加,但地陪仍然不同意,游客遂要求12301客服人员协助解决。客服人员已代游客向地陪和旅行社了解情况,地陪表示游客团费较低,不能维持成本,只能按公司要求做,旅行社表示会解决好。半小时后,游客回电表示旅行社同意其丈夫一人参加自费项目(530元)就可以让他们入住酒店,游客认为基本能接受,表示不投诉。但1月31日早上,游客再次致电继续投诉,她发现同团的其他游客(并不是同一个旅行社的,按游客意思该团应为拼团)并没交自费项目就可以入住酒店,且当晚其丈夫不忍心妻子在外等候,交了两人费用一共800多元,游客要求旅行社退回所交的自费项目费用,并道歉。
处理:当旅游质监方进行协调时,游客已与旅行社方协调处理,旅行社退回相关费用。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不予受理情形规定:旅游投诉机构已经作出处理的,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现无其他投诉理由,因此不受理。
点评:这是很典型的低价团费所造成强迫购物、消费的问题,实际上这类现象在旅游市场中十分普遍。很多时候,游客早已意识到了低价团所带来的各种购物、加点等风险,但仍然会选择此类旅行团出游,而这恰恰助长了这种畸形的营运模式,通过购物加点收费来弥补营运成本甚至榨取利润,大大影响出团质量与旅游服务,侵犯游客权益。要从根源上找到解决零负团费问题,不能仅靠事后调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等方式,改善整个旅行社市场环境方才现实。
案例3
住宿不达标,以次充好
事件:游客提前10多天报名参加2012年1月22日广州某旅行社的马尔代夫6天4夜游,并一次性全额缴纳团费23000元/人,合同上写明行程中入住水屋和沙滩屋各两天,但到达目的地后入住的是低于合同标准的房间,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游客认为是因旅行社疏忽而导致无法正常入住,且被迫接受降低住宿标准。
处理:经调解,该旅行社赔偿游客900美元,免收导游服务费,投诉人不予追究。
点评:标准前后不一致,这在旅行团出游过程中实为普遍。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线路行程、住宿方面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但这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要为更改承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事后予以惩罚当然有一定的打击作用,但真正的改善应要从事前监督开始做起。
旅游投诉案例之酒店篇
案例1
酒店脏乱差,伤人不道歉
事件:2011年10月2日中午12点,游客入住江门市某酒店的标准间,晚上发现床铺、被单、枕头下面布满了十几条吸血的蜱虫,游客向酒店负责人反映后,工作人员给游客更换了房间,但游客发现更换的房间床铺一样布满了蜱虫,且游客的朋友被蜱虫咬伤。酒店很不情愿地退还了房费,且收回了游客的单据。此间,酒店并无歉意,态度还十分恶劣。游客要求酒店赔偿费用并给予合理解释。(游客已经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
处理:游客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并上传至优酷网将该事件曝光。
点评:既曝光丑恶,又出口怨气,而今不少消费者善用网络手段维护权益。这种方式固然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但问题并未能得到解决。证据确凿,酒店应予以一定的赔偿。只是目前酒店中发生的类似纠纷在取证方面并不易,消费者往往吃哑巴亏,索性整理一本酒店纠纷取证手册更实际,以上案例便可收录其中。
案例2
旺季不退房,吞你订金没商量
事件:游客于2012年1月初预订了2012年1月25日-27日乳源某温泉酒店的6间房(2个标准间,4个大床房),交付了2000元订金,没有签订协议。游客1月25日在乳源丽宫国际温泉酒店住了一天,打算退房。可是酒店工作人员以 春节 期间不能退房为由不允许游客退房,如果退房的话需要支付3天的住宿费用(每天7000元住宿费,三天房费共21000元),否则就扣担保人的钱。游客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协商,但是迟迟未得到解决。游客对该酒店的强制消费进行投诉,并要求酒店对此给予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处理:经调解,酒店收取了客人1000元违约金,客人于当天退房,双方表示满意。
点评:在未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在退还订金方面,可视实际情况而定,酒店以旺季不予退房为由,无异于霸王条款。
旅游投诉案例之导游篇
案例1
导游行为缺规范,迟到拖延是常事
事件:游客致电反映:2012年1月14日在网上报名参加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惠东顺寮湾旅游,旅行社要求游客早上8:00集合出发,但导游无端迟到15分钟,使整团人等导游到达才能出发,拖延了行程。中午休息时,导游告知游客有1个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并约好13:30集合,等游客全部集合完毕后导游却迟迟不现身,让游客站在寒风中等了40分钟。
处理: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某旅行社给予下次报团优惠,投诉人表示接受。
点评:迟到、拖延行程等,因导游个人行为对行程造成影响的,应该有相应的条例予以惩罚。尽管处理结果偏向维护游客利益,但在规范导游行为方面未有作为,我们期待相应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的出台约束并规范导游带团中的行为。
旅游投诉案例之景区篇
案例1
动物意外伤害游客,赔款了事
事件:游客2011年8月21日自行带小孩到广州某动物园游玩,并参加了与小白虎合照的景点项目,拍照时小孩不慎被与其合照的小白虎抓伤。游客当即要求景点人员马上带小朋友到附近的医院打狂犬病针,并要求景区作出赔偿。景点人员表示同意赔偿这次意外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车费等),但要求游客签订不再追究责任 协议书 ,游客认为这是无理的要求。
处理:经调解,景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4600元。
点评:国内外动物园发生的动物伤害游客的案例并不少见。事实上,在人和动物共处的世界,除了保护人的安全,动物的身心健康也同样重要。让他们在一个安全平和的环境中保有稳定的情绪,或许才能对双方的安全起到更好的防护。
案例2
景区收费不规范,免收门票藏猫腻
事件:游客于2011年10月25日到佛山市某景区游玩,据该游客了解,景点平时是免收门票的,但这天却被告知门票10元/人,但游客看到有些游客进出免门票,随后游客咨询为何不统一收取门票。该景点负责人解释道,免门票的进出者是清洁工等工作人员之类的。但游客觉得是该景点胡乱收费,要求景点负责人给予合理解释。
处理:经调查,该景区24:00-8:00间免门票,其余时间收取门票10元/人,向游客作出解释后,游客对此表示接受。
点评:景区门票是否收费,收多少,这些本应该让消费者知道的信息却不明确,令人产生误解。无论数额大小,景区收费制度都应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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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三章 受理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四章 处理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全文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全文)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为大家提供的是《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
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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