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今旅游业税收政策是什么?

你能不能具体点呢?

不太了解你具体指的是什么方面 我在找到有个《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你参考下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11-08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保证旅游业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经研究,对旅游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方面

(一)采取《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中比例扣除法计算计税营业额的旅游企业,费用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0-85%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采取《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中据实扣除法计算计税营业额的旅游企业,其减除项目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以下项目:

1.团队结算单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旅游、餐饮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92]第68号)通知规定:结算单可以作为团队核算的依据。鉴于旅行社的行业特点,团队结算单暂允许作为合法凭证在营业税前扣除,但必须在半年内取得发票,并作为结算单的附件备查。

2.交通票、签证费问题

入境旅客在旅游结束返程时,交通票(飞机票、火车票)由客人直接带出境外,无法收回交通票原件;出境游在旅行社无导游陪同的情况下也无法收回交通票据原件。发生上述情况时,交通票复印件允许作为合法凭证在营业税前扣除,但旅行社必须提供详细的团队行程计划。

出境游签证费是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费用,凭发票和国外有效凭据,允许在营业税前扣除。

二、所得税政策方面

旅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旅游景区(点)按“文化体育”行业在不超过营业收入的8%,其他旅游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比例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有关消费税的认识论文精选范文

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5.5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2.2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124.2(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105.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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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西:推出9条具体措施,助力文化旅游业提质增效

此次出台的9条措施分别是: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各市要建立 旅游 资源开发管理资料库,收集、登记 旅游 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运营情况等信息,全面掌握土地审批、资源保护限制条件、可行性论证等情况。进一步加强 旅游 资源管理,规范经营权出让等相关工作,制定出台《山西省 旅游 资源管理办法》。

开展 旅游 资源招商活动。各市要组织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当地 旅游 资源开发,积极开展招商活动。鼓励景区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引进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 旅游 资源的开发和经营。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 旅游 企业和总部企业,壮大景区企业主体,打造一批本土 旅游 龙头企业。

强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各地设立 旅游 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充分发挥各类基金在支持重点项目引进、落地中的作用。加大 旅游 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及企业债券。

加强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文旅产业发展布局。对省市重点文化 旅游 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完善景区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全省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景区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各类利益关系,解决景区 历史 遗留问题,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引进知名 旅游 运营团队奖励办法。对景区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年度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 旅游 产业项目,优先遴选纳入各地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服务保障。对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文化 旅游 企业总部,根据企业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推动资源开发提质升级。聚焦文化自信、文旅融合,打造山西文化 旅游 品牌,推动 旅游 景区、度假区、乡村 旅游 、红色 旅游 等高质量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 旅游 度假区和评定为全省乡村 旅游 示范村,全国乡村 旅游 重点村、镇(乡),国家级 旅游 休闲街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出台相应奖励办法。

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加大 旅游 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构建与 旅游 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体系。支持景区自主引才,积极引进文化和 旅游 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项目策划、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高端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文物、 旅游 等相关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兼职方式参与景区建设。

四、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差额征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是加计抵减15%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当前旅游企业如何应对困难和挑战?业界大咖这样说

“虽然近两年 旅游 市场有所恢复,但疫情反复带来的成本相当大。虽然 旅游 企业处于深冷状态,但我们也要看到 旅游 行业从业者、供给者、生产者的韧性,他们仍在努力地坚守与适应。”1月12日,中国 旅游 协会组织召开 旅游 行业部分企业家及专家座谈会。会上,中国 旅游 协会会长段强的一席话道出了 旅游 行业者在逆境中奋力前行的心声。

本次座谈会汇集了 旅游 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及专家。大家共同研判行业形势,就当前如何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和挑战提出建议和对策。

逆境前行

疫情持续波动,叠加宏观经济下行, 旅游 企业举步维艰。“首先要让企业活下来。”座谈会中,几位企业家纷纷表示。

中国 旅游 协会副会长、春秋集团副董事长王煜表示,面对疫情的严峻考验, 旅游 人积极履责。疫情突袭时,春秋集团响应有关部门的号召,第一时间无条件退团退款。两年来,累计承担的退款金额达41.32亿元。与此同时,春秋集团制作了详细的防疫指南,要求员工严格执行。2020年至今,春秋集团累计服务游客4000多万人次,没有一位客人和员工在行程中被感染。2021年,在重重困难中,春秋集团依然积极创新求变,开发了较多高频的本地游产品,让更多市民、游客了解了上海的 历史 风情和现代风貌。如今,春秋 旅游 推出的微游上海产品已经更新到第6代,通过微游,将上海的建筑特色转化为 旅游 资源,丰富产品各类,提高对游客的吸引力。

2021年疫情频发,暑期、十一等 旅游 旺季受到影响,导致大多数 旅游 企业面临着业绩下滑的危机。如开元旅业集团旗下的400多家酒店营业收入比2020年同期增长了8%,但是利润率却不乐观,只有两家开元森泊度假乐园实现盈利。

“作为企业,面对困难我们要全力以赴去克服。”中国 旅游 协会副会长、开元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陈妙林介绍,目前,亲子市场比较火热,开元推出了系列亲子度假产品,其中以“亲子乐园 亲子酒店”为特色的开元森泊度假乐园市场反响较好。但是,开元旗下有400多家酒店,大部分以商务酒店为主,不可能全部转型。对此,开元尝试推出城市微度假酒店系统,将城市中的部分高端商务酒店改造成城市微度假酒店,目前正在试水过程中。“做好品牌宣传、将服务进一步精细化,也是我们正在做的,希望能够取得好成绩。”陈妙林说。

中国 旅游 协会副会长、顶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陈向宏说,被疫情冲击的这两年,乌镇景区和古北水镇景区的总体情况是“四个减少”和“四个增加”:游客量减少,2019年乌镇景区接待游客960万人次,2021年接待游客比2019年下降了,古北水镇2021年接待游客也比2019年下降了,景区收益减少,员工收入减少,信心降低,成本增加,负债增加,贷款难度增加,稳定员工的难度增加。

陈向宏说,企业要加大创新,在产业链上创新,要根据游客出行方式、消费方式的改变调整产品。“去年我们推出了家政和管家服务,将酒店的相关设备和技术提供给高收入家庭,为大企业提供上门餐饮和培训服务,输出部分员工给其他企业,企业间签订劳务合同、进行结算,工资由原企业发派,想方设法提高员工收入。”

回顾2021年,中国 旅游 协会副监事长、无锡灵山文旅集团名誉董事长、无锡拈花湾文旅董事长吴国平总结道:“我们在跌宕起伏中前进,在不断关停重启中 探索 前行,走过了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们守住了本心、树立了信心,克服了危难心和恐慌心,相信终会守得云开见月明。”

正是因为 旅游 人的不懈努力,在中国 旅游 研究院日前发布的《2021年 旅游 经济运行分析与2022年发展预测》中可以看到,2021年 旅游 经济总体上呈现阶梯形复苏态势。

设法突围

2022年, 旅游 企业该如何突围?

吴国平表示, 旅游 企业转型刻不容缓。 旅游 业本身长期存在的供需错配、结构失衡及投资失效现象,在疫情影响下放大。“过去一年,我们坚决落实各级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维持人才队伍, 探索 转型发展之路,引导重资产景区进行‘轻重结合、跨界融合’,不断修炼内功,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

中国 旅游 协会副会长、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康国明认为, 旅游 行业是受疫情冲击较早、较大、较深的行业之一,疫情影响行业已经有两年之久,即便未来疫情结束, 旅游 市场也不可能恢复到从前的模样。目前, 社会 的发展节奏放慢、经济发展动力也在减弱,这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用新思路来定位。他建议,经过疫情的冲击,行业的发展要从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从产品方面来看,要提供让消费者感到幸福的产品,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产生的负面情绪通过高质量的旅行化解。 旅游 不只是服务有钱、有闲人的产业,而应围绕人们的刚性需求提供服务。比如,让 旅游 与教育产业、 体育 产业、康养产业结合,分年龄段提供相对应的产品,提升产品品质,针对青少年,提供有品质的研学旅行产品;针对中青年,提供注重 健康 生活方式的产品;针对退休群体,提供以 养生 为主的康养产品。此外, 旅游 企业还可以围绕乡村振兴、人才振兴、产业振兴多做文章。

“行业应该高度重视 旅游 业对刺激消费需求的重要作用。 旅游 业的运行涉及很多产业,对经济的带动效应明显,对经济的刺激作用见效快、效果好。”王煜建议,地方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加快 旅游 业发展的规划,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如何发展,以及进入后疫情时期全球 旅游 业复苏后的发展等。同时还应出台一些刺激 旅游 消费的政策,加快行业复苏。

在陈向宏看来, 旅游 是富民行业, 旅游 业是带动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景区周边的村民都倚靠景区获得受益,让老百姓有钱可赚。景区一要保防疫,二要保品牌,三要保资产,四要保稳定。企业要主动适应市场,用快半拍的速度适应市场变化,优化经营方式和产品。疫情过后,游客对于亲情更加重视,景区要转型发展,思考如何提高 旅游 消费,而不是盯在流量上。

“ 旅游 从本质上来说,是为游客提供一种异地异质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建立在对目的地文化的沉浸感受上的。”陈向宏建议,景区要面向青年,抓住00后、05后等消费群体;要进行多元化发展,线上线下相融合,不拘泥于传统文化、非遗传承,推出更多音乐剧、艺术活动、文化活动等;要提升服务质量。“今年,我们计划在景区推行数字化,在酒店布草内植入芯片,游客扫码即可了解布草的更换信息。”

“ 旅游 业的困难是暂时的,我们的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吴国平认为,整个行业提振信心非常重要。

期盼纾困

“从 历史 经验来看,每次行业在遇到危机时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多管齐下的帮扶,以此推动 旅游 业的全面振兴。”吴国平说。

陈妙林坦言,2022年, 旅游 企业依然面临挑战。一方面,除了疫情冲击外,目前来说经济下滑是必然趋势,从去年11月开始, 旅游 消费就有明显减少迹象;另一方面,酒店经营遇到更大挑战。目前,全国酒店负债率达75%。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全国酒店的资产回报率为4.2%,2021年估计会在4%以下。然而,一般银行对民营企业的年贷款利率为5%。由此来看,大量酒店会因还不上银行贷款导致入不敷出,很有可能导致多家酒店选择关门歇业,特别是一些由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小型酒店。有的酒店为了减少亏损面和相关成本,选择暂时关闭,等疫情影响过去后再重新开张,但即便如此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设备运行的开支。

“我们期盼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对企业的关心和扶持力度,增强 旅游 企业的信心。”陈妙林说,2020年,政府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比如,免交和缓交社保基金、减免房地产税等政策性税收优惠,让开元酒店获得了1.3亿元政府补助。2021年,一些地方的金融扶持措施取消了,企业倍感压力。“事实上,企业在获得政府支持后,相当一部分经费用于支付员工薪资,无形中也把人才留住了。希望各地有关部门能够继续实行社保晚交和免交、税收优惠等措施,帮助企业挺过难关。”

如何才能真正为企业纾困?

王煜表示,有关部门可以延续和完善 旅游 业的输出政策,包括中期的银行贷款、发债征信等资金支持以及政府的相关补贴等,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法国 旅游 行业设立了互助基金,西班牙针对 旅游 企业提供政府性的专项贷款担保等。

“纾困政策要确保政策的精准,要确保对 旅游 行业最主要的产品端以及重资产行业的纾困。”陈向宏建议,纾困的重点包含:一是减负,面对较重的税收, 旅游 业不堪重负;二是保障 旅游 行业从业人员的利益,完善社保基金和劳动合同;三是保重点项目,包括未完工项目以及重点发展项目,要做大增量,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四是支持线上的渠道商和旅行社,鼓励更多人进行 旅游 消费,引导政府机构和企业职工落实年休假制度。

几位业者不约而同地表示,各地的疫情防控措施可以更精准、更有效、更具可持续性,在条件允许下满足人们通过 旅游 实现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好地推动经济 社会 可持续发展,强化企业信心。同时,建议各地可以以大数据为依据,实行统一的防疫管理。

“精准防控,不搞一刀切。建议可以逐步开放低风险地区的各类 旅游 业务,特别是春节以后,各地在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可以营造有利于中远程 旅游 消费的市场环境,持续释放、鼓励出行,提高消费者的市场预期。”多位 旅游 企业家呼吁道。

2022年,疫情仍将是影响 旅游 业复苏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但《2021年 旅游 经济运行分析与2022年发展预测》指出, 旅游 业复苏向上的进程不会停止。

原题:《在困境中前行 信心比黄金重要—— 旅游 行业部分企业家及专家座谈会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