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谈谈你对旅游消费者分类的理解

旅游市场通常是指旅游需求市场或旅游客源市场,即某一特定旅游产品的经常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对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或旅游企业来说,旅游市场的占有率直接关系到旅游经营的效益,故在开发建设旅游区及旅游经营过程中,旅游市场的调查、划分、开拓、预测十分重要。

根据旅游经营需要,旅游市场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按旅游消费者划分的旅游客源市场分类;按地域范围分为国际和国内旅游市场;按旅游者的年龄和性别特征分为老、中、青、儿童和妇女旅游市场;还可按旅游者的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和经济支付能力划分。按旅游活动类型分为观光、度假、会议、购物、体育、探险和科学考察旅游市场;按旅游接待量和地区分布划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机会市场。通过旅游市场的研究可确定旅游需求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包括估计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发展的总趋势,供需状况和竞争形势,并据此确定该地区的目标市场,进行市场规划;研究影响市场的各种因素,使旅游经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达到吸引旅游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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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旅游市场的概念

旅游市场通常是指旅游需求市场或旅游客源市场,即某一特定旅游产品的经常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

从经济学角度讲,它是旅游产品供求双方交换关系的总和;从地理学角度讲,它是旅游市场旅游经济活动的中心。属一般商品市场范畴,具有商品市场的基本特征,包括旅游供给的场所即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消费者即游客,以及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经济关系。旅游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的区别在于它所出售的不是具体的物质产品,而是以劳务为特征的包价路线。同时,旅游供给与消费过程同步进行,具有很强的季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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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最终消费者?如何理解?

什么叫最终消费者

并不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之后,不再会有推广销售该产品的继续。

最终消费者的含义,我觉得应该是指:花钱消费者的当时目的只是对产品的需求、终止在只是为了消费,花钱的当时、并没有为了继续经销发财的目的。

至于事后,他用得很满意,想进一步来推广经销这份事业,这个人即使称之为是最终消费者,我认为也不会造成社会动乱;因为他在花钱的当时,未曾产生经销发财的目的继续。后来又产生了推广经销的继续,那不是发生在购买行为的当初,而是在他交钱之后,尤其是在使用产品之后的感动。

关于旅游知识

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就层次角度而言,可以分为零层次渠道、单层次渠道、双层次渠道以及多层次渠道四种类型。上述各种销售渠道根据是否涉及中间环节来划分,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销售渠道,另一类是间接销售渠道。(1)直接销售渠道:旅游产品的直接销售渠道是指旅游产品的生产者或供给者直接向旅游者出售其产品。这也就是所谓的零层次渠道。从世界各地旅游企业的销售实践来看,这类渠道目前有3种可供选择使用的模式:A)旅游产品生产者→旅游消费者(在生产者现场)。也就是旅游产品生产者向登门来访的顾客直接出售其产品的传统销售方式,在这一模式中,旅游产品生产者在其座落地点扮演了零售商的角色。B)旅游产品生产者→旅游消费者(在客源地或消费者家中)。在这一模式中,旅游产品生产者通过计算机预订系统扮演了零售商的角色。目前,这一销售做法尤其常见于集团化经营的饭店、航空公司和经营包价旅游的大型旅游公司。C)旅游产品生产者→自设经营的销售网点→旅游消费者(在销售点现场)。这一模式是指旅游产品生产者通过自己在目标市场设立销售网点,面向旅游大众出售自己的产品。由于这些销售网点是旅游产品生产者自设的零售机构,因而仍然属于直接销售模式。(2)间接销售渠道:旅游产品的间接销售渠道是指旅游产品生产者借助中间商将其产品最终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的流通途径。在旅游产品的间接销售渠道中,按照所经中间环节的多少,也可划分出3种不同的模式。A)旅游产品生产者→旅游零售商→旅游消费者(在旅游零售商经营现场)。这种模式是指单层次或一层次销售渠道。其中间商主要是指从事旅游零售业务的旅行代理商和其他代理预订机构。这一模式在西方国家旅游业中使用得非常普遍。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旅游产品生产者需向代销其产品的旅游零售商支付佣金。B)旅游产品生产者→旅游批发商→旅游零售商→旅游消费者(在旅游零售商经营现场)。这一模式中包括了两个层次的旅游中间商称双层次或两层次销售渠道。其中第一个中间层次的旅游批发商通常是指从事团体包价旅游批发业务的旅游公司或旅行社。另一类则是所谓的旅游经营商,他们同上述纯粹批发商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经营的零售网。这一渠道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旅游产品的生产者在同旅游批发商进行价格谈判的基础上,将其产品批量销售(或预订)给旅游批发商,然后再由旅游批发商委托旅游零售商出售给最终消费者。C)旅游产品生产者→本国旅游批发商→外国旅游批发商→旅游零售商→旅游消费者。这种三层次(或多层次)销售渠道是目前我国国际旅游业中应用最广的渠道模式。以上所述只是中外旅游业经营中较为常见的销售渠道的主要类型和基本模式。绝大多数旅游产品生产者所选用的销售渠道都不只一种,特别是规模较大的旅游生产企业往往同时选用多种模式的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