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编修介绍

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二、地方志每年多少年编一次

二十年左右

“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这也是我国2006年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地方志书具有地方性、广泛性、资料性、时代性和连续性等特征。同时,《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指出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之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整理收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要重新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扩展资料: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除了20年左右一次的编修,地方志一般还要有一年一次的检查和小的修改添加等等。就比如有行政区域的调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地方志有着“资治,教化,存史”三大功能作用,对于地方的政府官员来说,地方志是他们必备的书目,也是他们必须熟悉的书目。只有真正了解当地的历史,当地的地理,人文等等,才能带领或者推动当地更好地发展,走向正确的发展的道路。发展不是一条容易的路,而且在我国还要追求均衡全面地发展,不能落下任何一个村,一个人,背后需要做的工作是难以想象的。

法律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条例。2006年5月18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三、地方志书每多长时间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多久修一次

1、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每20年左右就要对地方志进行一次编修,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编修地方志是中国非常悠久的文化传统,在我国,地方志源远流长,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中。

2、地方志的特征:地方志有着非常明显的地方性,因为它都有着明确的地域范围,讲述的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事物;同时地方志有着广泛性的特点,它记录的范围随小,但是内容非常广泛;地方志还有资料性和时代性的特征。

3、地方志的作用:地方志的价值一直都非常明显,它有着“资治、教化、存史”三大功能,对于地方行政官员来说,地方志是施政必备的史书,它也是生活必备的书。随着时代的变迁,地方志的价值也一直在发生着变化。

四、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扩展资料: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地方志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