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大家都有接触过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律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也是起到了对我们个人的权益保障,以下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1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2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表3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是什么?

1、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2、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工伤鉴定等级及其赔偿标准一览表

我收集一些资料给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了解工伤的相关知识。

劳动法 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内容如下: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伤评残标准一览表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 / t16180?1966)(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 ) ,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 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 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或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有470条残情。最严重者为1级,10级为最轻,按序排列。标准内容主要由总则、分级原则、分级判定基准和3个附录等4部分组成,共约9万字。简单来说,标准由原则和结论与技术指标解释两大部分组成。要全面理解掌握这部标准,必须具有广泛的医学专业基础和丰富的鉴定实践经验。对于非劳动鉴定干部和职工来说,只要了解内容概要就可以了,阅读“前言”、“总则”、“分级原则”和附录b(其中,附录b1为分级系列表,附录b2~b5表为5个临床科门的器官损伤残情分级),就能了解原则性规定并能对照残情看出相应级别。

1)10级分3类伤残程度。第14条规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是按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来分类的。这种政策性的划分未写入评残标准,主要是由于技术标准难以确切表述。

2)5项护理条件和3个护理等级。标准总则确定生活自理范围有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据此,护理定为3级:1级是完全护理依赖,5项均不能自理者;2级是大部分护理依赖,其中3项不能自理者;3级是部分护理依赖,其中1项不能自理者。划分护理等级既是提供护理费的依据,也是评残分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3)分级原则和分级系列的有关问题。阅读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和附录b所示分级系列表,就可以了解各级分级原则和具体残情,从而基本能做到“对号入座”。例如:你想了解1级是如何定的,首先在“分级原则”中看如何表述,其次在附录b1“分级系列”看到具体残情有12条,只要符合一种残情就可定为1级。如果从具体残情去“对号入座”,首先在附录b2~b5表中找某科门某器官的定级,然后再回头看“分级原则”,了解为什么这样定。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这里要说明几个界限,这也是经常容易混淆的问题。一是1~4级均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3级与4级的区别在于是否要护理;1~3级有伤残程度的区别,主要是护理等级的不同。二是伤残等级不能代替护理等级,即不能用分级原则确定具体个人可否享受护理费。例如:尘肺期评为3级,但不是所有期尘肺病人任何时候都要护理。某人是否要护理和在什么情况下要护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护理条件进行鉴定。三是4级与5级之间,在生活能自理方面无区别,主要是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的区别;6级与7级之间,是劳动能力大部丧失和部分丧失的区别。四是因工致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严重影响,有几种情形在评残时予以特殊考虑。例如毁容和不育等,因为这些心理上生理上的伤害影响个人就业,需要适当体现补偿。

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五、工伤的等级一览表(国家标准)

你好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 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 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六、工伤等级1-10认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