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国家允许使用安乐死?
已立法合法安乐死的地方: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扩展资料: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乐死
二、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目前有哪些国家是可以安乐死的?
瑞士可能是第一个想到协助死亡的国家,瑞士允许医生协助自杀,没有最低年龄要求、诊断或症状状态。但是,如果动机是“自私的”,协助自杀被视为非法 - 例如,如果协助死亡的人可以提前继承,或者如果他们不想承担照顾病人的负担。
安乐死在该国是不合法的。2018 年,有 221 人前往瑞士诊所Dignitas 寻求协助自杀。其中,87 人来自德国,31 人来自法国,24 人来自英国。大约1.5%的瑞士人死于协助自杀。
安乐死和协助自杀在荷兰是合法的,如果有人正在经历无法忍受的痛苦并且没有机会改善。没有绝症的要求,也没有强制性的等待期。年仅 12 岁的儿童可以请求协助死亡,但 16 岁以下的儿童需要父母同意。在批准协助死亡之前,必须进行各种检查。考虑允许辅助死亡的医生必须咨询至少另一位独立医生,以确认患者符合必要的标准。
比利时允许对那些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且没有改善前景的人实施安乐死和协助自杀。如果患者没有身患绝症,则在进行安乐死之前有一个月的等待期。比利时对儿童没有年龄限制,但他们必须患有绝症才能符合批准标准。
在卢森堡,成人协助自杀和安乐死都是合法的。患者必须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持续、无法忍受的痛苦和没有改善的前景。
加拿大允许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成年人遭受“严重和无法补救的情况”,其死亡是“合理可预见的”。
哥伦比亚的临终病人可以申请自愿安乐死,首例此类死亡发生在 2015 年。独立委员会必须批准协助死亡的申请。
在经历了 20 年和 50 次失败的尝试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于 2017 年 11 月通过了自愿安乐死法。澳大利亚参议院此前曾于 1997 年废除该法律,原因是公众强烈反对 1995 年的法律。
要获得法律批准,您必须是具有决策能力的成年人,您必须是维多利亚州居民,并且因疾病而无法忍受的痛苦使您的预期寿命少于 6 个月,或者 12 个月,如果患有神经退行性疾病。而医生不能提出辅助死亡的想法,病人必须先提出来。
您必须向该计划提出三项请求,其中一项是书面请求。《卫报》说,然后您必须由两名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评估,其中一名是专科医生,以确定您的资格。
如果符合条件,您将获得处方药,您必须将其保存在“锁箱”中,直到您选择的时间为止。如果您不能自己注射致死药物,医生可以注射致死药物。
现在有几个州提供法律协助死亡。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华盛顿特区、夏威夷州、新泽西州、缅因州和蒙大拿州都有法律或法院裁决,允许绝症患者在医生协助下自杀。
医生可以为患者开出致命药物的处方,但在给药时必须有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场。
所有州都要求在两次口头请求之间有 15 天的等待期,在最终书面请求和处方完成之间有两天的等待期。
姑息镇静,在这种情况下,某人可以要求深度镇静直到他们死亡,在法国是允许的,但协助死亡是不允许的。
新西兰先驱报称,一项使自愿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于 6 月在议会第二次投票中以 70 票对 50 票通过。
不过,该法案通过成为法律前仍需进行三读,也就是最后一读,而且还远不能保证它会成功。
目前,安乐死和协助自杀仍然是非法的。
三、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有几个
一共七个,分别是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瑞士、澳大利亚(仅维多利亚州)、美国和新西兰。而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司法界定是比较缺乏的,一般视作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等来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哪些国家允许可以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日本、瑞士、美国俄勒冈州、美国华盛顿州、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
即便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正常的、健康的人想要安乐死是不能的。允许安乐死的,往往是重病缠身的。
比如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但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
自古以来,人类始终追求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的理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以多种形式对安乐死进行讨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已经从原来的保守拒绝转变为今天的开放和包容。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和习俗的国家,忠孝礼仪是历代相传的道德准则,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于安乐死的适用问题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只在学术上有许多讨论,没有形成法律草案,法律也未在这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但随着安乐死事件的不断增多,未来法律必然会介入其中。根据我国的国情,把安乐死的法律付诸实践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运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现实适用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在充分尊重病人的生命权,排除一切非病人自愿的前提下,制定严格的实施条件程序,才可以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乐死-法律规定
五、安乐死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荷兰、日本、瑞士、美国的一些州、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加拿大。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了其他省份。不过九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比利时众议院以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2013年12月,比利时参议院已通过该法案。比利时国王菲利普未来数周内将签署该法案,比利时将在此后成为全球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国家。
扩展资料: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行为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积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消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乐死
六、世界上有哪个国家实行了安乐死?
世界上实行了安乐死的国家:荷兰、日本、瑞士、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韩国。
1、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2、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3、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
4、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
5、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允许医助死亡,即安乐死的法案。
扩展资料:
近日,韩国《亚洲经济》援引韩国保健福祉部22日消息称,从10月23日至明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渐冻症北大女博士娄滔又传出了难以承受治疗的痛苦,情绪崩溃,想要放弃的消息。在让人倍感怜悯的同时,也让“安乐死”这个名词再次成为了公众议论的焦点。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来源于希腊语,译为“优化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即对遭受着不可治愈的且极度痛苦的疾病的人,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苦的死亡。而今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大行其道,支持安乐死的观点盛行。
我们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安乐死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个体自由选择的问题,更是当代社会的道德人伦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人对待生死的传统态度是“未知生,焉知死”,强调做好眼下的事,对死亡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这是因为个人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并不是一个绝对独立存在的个体,而是血缘、宗亲、邻里各种社会关系的载体。
而一个人的死亡不简单的是个体存在的消灭,更多的是与之前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灭失和重塑,进而改变的是权利义务的更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其变化可见一斑。传统乡土社会重视稳定性,而死亡往往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因而人们对于死亡多是非常谨慎的态度。
这与西方社会所强调的“向死而生”,更重视个体自由选择的价值观念分别孕育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二者之间并无高下,只是不同罢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乐死”在中国的道德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