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用共和政体。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虽然是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也各不相同。
主要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议会民主制还是君主立宪制?还是两个都是?
从政体上讲英国实行议会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它与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和议会都有实权)分属君主立宪制的两种类型。
当然从主权在民的角度看,可以宽泛地称其为议会民主制,即以议会作为民选代议机构掌握立法权而非实行直接民主的这样一种民主制度,议会民主制不是政体的分类。
就好比说中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又是代议民主制一样。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有什么区别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政体的实质不同,即议会至上还是君主专制。
下面,分别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不同的政体的特点作出介绍:
一、德国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政体的主要特征:民主立宪徒有虚名,行君主专制是实。
政体的具体表现:
1、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单独掌握着国家权力,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享有绝对实权,其意志的贯彻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2、议会由联邦议会(上院)和帝国议会(下院)组成,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的联邦议会掌握实权,由普选产生的帝国议会作用很小。
3、内阁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内阁首相作为政府代表由皇帝任命并由皇帝监督。
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官员由皇帝任命,首相和内阁对皇帝负责。
国家元首地位和职权:皇帝是权力核心,作为最高统治者掌握最高权力。
政府首脑:帝国首相。
确立标志: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三权分立的具体划分:立法权——议会;司法权——皇帝;行政权——首相。
另个,皇帝作为独裁者享有最高军事权,行使各种军事决策和权利。
二、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政体的主要特征:君主作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只享受尊崇的地位和待遇,而议会至上原则不仅规定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中心。
政体的具体表现:
1、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不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权力的实施,其职责多数是礼仪性的,在对外交往中作为国家代表提供同等规格对等接待工作。
2、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并向选民负责,议会(上院、下院)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其实质是将国家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3、政府(责任内阁)掌握行政大权,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政府产生办法: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
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内阁)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负责。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干涉议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国王无权对政府(内阁)的行政进行干预,政府(内阁)无须向国王负责。
国家元首地位和职权:国王虚位,没有实权。
政府首脑:首相。
权力中心:议会。
确立标志:1689年《权利法案》。
三权分立的具体划分:立法权——下议院(议会);司法权——上议院(议会);行政权——首相和内阁。
军事上由议会授权,首相代表政府具体执行。
英国政体到底是君主立宪制度还是议会制度政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女王保佑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