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北京最新规定

1.2022北京进京最新规定

第一类是限制进京人员:主要针对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

第二类是非必要不进京人员:主要针对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这些地区主

要分布在黑龙江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

第三类是低风险地区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才能进京。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1月22日零时至3月底,这类人员在抵京后72小时内须做核酸检测,并进行报备。

第四类是环京地区通勤人员:首次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此后每次进(返)京持14日内核酸阴性证明即可。

2.2022北京出京最新规定

第一类是确诊病例街道人员:近十四日通报确诊病例的街道不能出京,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而目前,北京海淀区博雅西园有两例本土确诊病例,而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558号新增一例阳性。

第二类是低风险地区人员:提倡市民群众就地过节,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非必须不前往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

第三类是出京旅游人员:市民群众最大限度减少出京旅游活动,京内景点严格控制预约人数。暂停跨省旅游,在途团队加强防疫管理。继续暂停出入境旅游业务。

疫情进京新规定

严控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进京,对出现病例地区的人员限制进京,暂停来京航班列车客车班线。

已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出京人员,纳入当地管控的,在解除管控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未纳入管控的,在当地进行14天健康监测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疫情进京人员进京最新规定

一是优化进返京政策,保障人员正常往来。将14天内有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下同)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调整为7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对有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地级市其他县人员、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人员不再限制进返京。同时,按照“防控为主、统筹兼顾、稳妥有序、逐步推进”原则,分批有序恢复直航北京国际商业客运航班。

二是坚决管控输入风险,筑牢首都防控屏障。根据当前国内疫情形势,继续执行远端筛查措施,有进返京计划的旅客,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北京健康宝”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正常进返京,抵京24小时后、72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于通勤人员,继续执行进返京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政策。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在当地完成“7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健康监测”后,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北京健康宝”绿码即可正常进返京。

三是科学精准管理风险人员,最大限度防范外溢风险。根据第九版防控方案,结合首都实际,对密切接触者、直航北京入境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健康监测”,对密接的密接实行7天居家隔离,对涉疫场所暴露人员、7天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旅居史人员实行“3天两检”并做好健康监测。

四是从严从紧做好常态化防控,认真落实“九不准”。坚持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及社区(村),参加有组织聚集活动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测温扫码和查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坚持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区域人群常态化核酸筛查,确保“应检尽检”。认真落实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九不准”要求,严防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

现在出京进京政策最新

1、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进京。确需进京的旅客须经过当地省级疫情防控部门批准,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低风险地区人员进返京后,旅居地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按北京防疫政策落实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措施。

2、中高风险地区来京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配合并支持社区采取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排查、隔离、核酸筛查、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