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旅项目政府扶持政策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文旅产业进行以下补贴:
1、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特色冰雪度假区,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新引进(新设立)开发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北药、矿泉、中医药等特色资源,投资发展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首次获评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6、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云演艺、云展览、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以及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明确的补贴
1、根据 2021年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诚信经营等指标,对全省旅行社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100位的旅行社纾困补助,第1—10名补助100万元,第11—30名补助80万元,第31—50名补助50万元,第51—70名补助30万元第71—100名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
2、根据2021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旅游演艺企业纾困补助,第1—5名补助100万元,第6—10名补助50万元,第11—20名补助30万元。
3、对文旅企业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补贴:
1、对2020-2021年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按营业收入金额给予补助。截至2021年1月21日,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营业收入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营业收入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含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业)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不包括开放式城市不收费公园类型景区)给予定额补助。其中,对5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60万元,4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40万元。
3、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的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对5A级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4A级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
4、对全省规模较大、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行社,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规模给予补助。其中,对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职工人数30-4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职工人数10-2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对2020年评定为5A级和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2020年评定为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一、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措施
(一)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政府怎么样发展旅游业 2017国家对旅游业的政策
中国政府刺激旅游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一、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旅游业“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定位,并提出了近几年旅游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等。并指出政府要加大投入以及金融支持,大力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二、2012年7月《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要坚持旅游业向民间资本全方位开放,通过民间资本推进旅游产业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如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经营、管理旅游景区,开发旅游产品、经营旅游车船业等,切实将民间资本作为旅游发展的重要力量。三、2013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的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大力发展旅游业、扩大旅游消费的几大措施:1、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2、大力推进国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民旅游休闲产品开发与活动组织。3、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增加旅游休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4、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旅游休闲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休闲线路和优质旅游休闲产品。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四、2014年《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增强旅游发展动力,扩张旅游发展空间。在政府扶持旅游消费方面,部署了四大方面的重要举措:1、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2、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国家重点旅游区域的指导。3、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由政府引导,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基金。4、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五、2015年《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报告》1、实施旅游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加强中西部地区建设,连通景区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建设,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经营秩序等五项内容。2、实施旅游投资促进计划,新辟旅游消费市场。包括加快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城镇、大力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积极推动“互联网+旅游”等七项内容。3、实施旅游消费促进计划,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提升特色旅游商品、积极发展老年旅游、支持研学旅行发展、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等四项内容。4、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计划,开拓旅游消费空间。包括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完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扶贫等四项内容。5、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包括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弹性作息、鼓励错峰休假等三项内容。6、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旅游投资消费持续增长。包括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差别化旅游业用地用海用岛政策、拓展旅游企业融资渠道等三项内容。
三、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世界旅游目的地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产业、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实施旅游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实现由观光型旅游向观光休闲度假型旅游转变,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古蜀文化、三国文化、川菜文化、熊猫品牌、乡村旅游等地域特色。
促进旅游、文化、商业深度融合,构建旅游消费、文化消费、商品消费等多元一体的消费环境,促进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购物城市。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开发指导、旅游公共服务等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的工作。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二章 规划开发第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和更新旅游资源基础数据库,指导区(市)县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利用。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实施分类控制,开展资源承载力评估。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保护青城山-都江堰、金沙遗址等重要旅游资源,促进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相协调。
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编制。第十一条 景区、宾馆、交通设施和旅游古镇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
以历史文化遗存资源、宗教活动场所等为主要旅游内容的景区,规划建设应当与其文化、风格、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景区的集散中心、服务中心、医疗急救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项目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究制定体现成都旅游特色的技术规范,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并使用国际标准。第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旅游重点项目目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重点项目开发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厂矿等土地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促进旅游与会展、商贸、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旅游业态。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龙门山和龙泉山生态旅游带建设,推进山地休闲度假产业集聚,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推动都市旅游区建设,开发都市文化旅游、美食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产品,提升宽窄巷子、锦里、文殊坊等街区休闲功能,建设城市绿道、主题公园,拓展城市休闲空间。第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区域旅游线路,建立区域旅游合作体,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开发多元旅游产业体系,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在游客集散地、景区、入境游集中地布局购物和服务消费网点,提高旅游购物便捷化水平。
推进中心城区商圈功能结构调整,构建体验式智慧商旅圈,培育精品特色商业街区,打造国际化旅游购物与购物旅游功能融合的载体空间。
四、本溪市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发展大旅游产业,推进全域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中国枫叶之都”休闲度假、健康养生、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产业融合的方式,发挥旅游生态环境优势,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促进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促进、统筹协调、规划调控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交通、林业、水务、价格、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业发展促进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资源的使用、经营单位应当配合资源管理机构做好旅游资源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一的比例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
鼓励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发挥服务和引导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整合旅游资源,实行产业统一规划、资源统一管理、市场统一开发。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并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景区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县(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青山保护、生态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相协调。第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反规划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旅游业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挖掘地域和历史文化,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名巷,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旅游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与周边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破坏山体、水体、名木古树、砚台石材、枫叶资源等旅游自然景观环境。
利用人文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历史文化遗迹遗址。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确定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可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项目信息。第十三条 鼓励组建旅游产业集团,建设旅游产业集聚区,支持文化创意、网络在线、旅游装备等新兴产业。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展会和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文化展演等活动,开展专项旅游产品的推介。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生态旅游、文化体验、体育旅游、温泉疗养、商旅会展、节庆演出、科普教育、工业展陈、研学旅行、健康养生、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第十四条 旅游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优先保障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废弃矿山、工业遗址及荒山、荒坡、荒滩等,依法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资源、闲置房产依法开发旅游服务项目。
五、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发展全域旅游,建设中国生态湿地特色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康养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督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依法维权等服务。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引领和产业引导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品牌,体现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红色文化、海盐文化等人文资源特色。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涉及文化与自然遗产、文物、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景区内的土地、设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围绕接轨上海和融入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群目标,培育和引进旅游创新业态项目,发展全域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