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铜仁玉屏有没有一个ktv叫黔(前)东夜都
目前最大的,叫黔东夜总会, 应该是你说的这个吧,打个车就去了
二、玉屏县物流中心建设的区域发展优势是什么
1、推进电商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开通县、乡、村三级电商冷链物流配送线路,实现行政村电商冷链物流配送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大力推动玉屏县区域性农产品现代流通中心项目建设,以供应链优化带动全产业链升级,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电子商务流通体系和销售网络。
3、持续扶持“黔货出山”,以电子商务线上带动线下融合发展,销售玉屏油茶、生猪、大米、食用菌、蔬菜等
三、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玉屏箫笛制作技艺;
(二)侗乡赶坳等民族民间传统习俗;
(三)龙灯吉语、山歌酒歌等具有代表性的侗家民间文学以及传统表演艺术;
(四)罐罐油茶等侗族特色饮食制作技法;
(五)印山书院、古城墙、风雨桥、钟鼓楼等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载体;
(六)侗族服饰以及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经卷、谱牒、碑碣、楹联等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0.2%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鉴定、申报工作;
(二)加强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发挥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作用;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传承、创立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
(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培训;
(五)倡导开发创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学术团体和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传承、研究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搜集、整理、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及数据库;
(三)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
(四)对濒危、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进行抢救、修缮和恢复;
(五)为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研究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第十一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展演活动和影视创作活动,挖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宣传。
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玉屏箫笛文化作为学校地方课教学内容。第十二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建设、财政、教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
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丧失命名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一)掌握和保存重要的非物质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被公认为精湛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三)只有本人和徒弟掌握特殊技艺的。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团体,可以申请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并对其进行研究、传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
发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之处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自治县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方面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
四、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玉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平溪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归国华侨和侨眷在本县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法制和纪律的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除侗族代表外,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侗族人员可以超过半数,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侗族人员可以超过半数,同时注意配备其他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确定编制员额。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侗族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侗族和其他民族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侗语或汉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侗语或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从本县各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兼顾少数民族和汉族。在上级下达的招收人员的指标数额内,根据需要可以从农村人口中择优招收一定数量的人员。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县各项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劳动者,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对国家公务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给予适当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