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旅游业恢复发展,各地又有新政策出台
受疫情影响,以 旅游 为代表的接触型消费恢复压力依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 旅游 消费的持续恢复,近段时间,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释放 旅游 消费潜力、扶持 旅游 消费市场主体的政策。这些代表性 旅游 扶持政策涉及哪些内容?专家怎样看待它们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纾困 旅游 业,北京有新行动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其中明确指出,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 旅游 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月8日,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在北京参加 社会 保险的餐饮、零售、 旅游 、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的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 社会 保险费”)政策。
据悉,北京市此次发布的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 旅游 、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 社会 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 社会 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 社会 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在北京,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帮扶作用,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5部门近期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将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其中,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零售、 旅游 、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京政办发〔2022〕14号文件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签订合同并放款的“首次贷款”业务,贴息比例为40%。
政策帮扶 旅游 业,还可以做“加法”
为进一步支持受疫情持续影响的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恢复发展,以北京市、四川省、湖南省、福建省为代表的多个省市已将暂退 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80%提高至100%。此外,为减轻旅行社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 旅游 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北京市、天津市、湖南省、甘肃省、陕西省、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海南省、山东省、陕西省等已开展使用保险交纳 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
为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等金融问题,海南省出台政策,利用“海南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暨“信易贷”平台增信撮合效能,进一步整合餐饮业、零售业、 旅游 业、运输业等服务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叠加政府各类支持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企业获得更多信用贷款。江西省则是从不断补充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入手,做大做强“文旅贷”,降低门槛,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通过“文旅贷”融资,对文旅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河北省从设立文旅专项信贷产品着手,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等融资业务,对文化 科技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人才贷”等金融业务,开发和推广“云税贷”“善营贷”“e抵快贷”“美丽家园建设贷”“县域 旅游 景区收益权贷款”等系列信贷产品,提高文旅企业融资的便利性。
在实施 旅游 行业纾困政策的同时,各地也在因地制宜地做政策扶持“加法”。
云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财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根据2021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在当地依法设立且独立运营管理的 旅游 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 旅游 演艺企业纾困补助,第1至5名补助100万元,第6至10名补助50万元,第11至20名补助30万元,目前纾困补助名单已经出炉。为促进文旅餐饮消费,浙江省嘉兴市出台政策,对5A、4A、3A、2A级 旅游 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品质旅行社给予6万元的补助,对 旅游 饭店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此外,河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计划投入7000万元补贴文化和 旅游 企业,重点做好线上宣传推广等工作。江西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文旅消费券,引导旅客消费,同时表示将适时开展“百城百夜”文旅消费季,通过“线上 线下”“白天 黑夜”“惠民 利企”,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模式促进文旅消费。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此前透露,将安排上千万专项资金用于推动酒店、民宿等行业消费复苏和企业纾困。
复苏不仅靠政策支持,也需从业者积极转型自救
旅游 业纾困政策多样,在尚游汇文旅董事长钟晖看来,基于目前 旅游 业的发展现状,向旅行社等给予奖励补贴的“输血”政策,对扶持 旅游 企业走出当前困境的帮助显著且直接。他还指出,政府出台的一些引导性政策,对 旅游 企业恢复发展的影响较大。例如,福建省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和 旅游 等行业的各类企业,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河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与河南开放大学等院校合作,开展线上文旅行业职工技能培训等,都在朝着鼓励 旅游 从业人员转型为复合型人才方向努力。
钟晖认为,在依靠政府政策扶持的同时, 旅游 企业及 旅游 从业人员更要积极转型,实现自救。“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 旅游 企业及 旅游 从业人员不能将自身禁锢在 旅游 行业的范畴内,要学会跨界,成为复合型企业与人才,在文旅商科金融五位一体新格局下,打造数字型、体验型的文旅目的地,做有数字型、有温度的 旅游 服务者。”
此外,钟晖指出,随着 旅游 市场需求的变化, 旅游 的业态形式和模式或许可以有所突破和创新,如在近年自驾游、定制游兴起的背景下,司机兼导游的业务模式是否可在政策等层面有所突破和发展。
编辑 李铮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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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引导各地探索乡村文旅运营新路径、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 旅游 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要求,推动“万村景区化”时代乡村运营,为乡村文旅专业化运营提供有力支撑,引领乡村 旅游 高质量发展,引导浙江省各地 探索 乡村文旅运营新路径、新模式,打造全国乡村 旅游 的“重要窗口”,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浙江省文化和 旅游 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为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创新“万村景区化”2.0时代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乡村文旅运营的“重要窗口”,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景区村庄文旅运营是指运营主体整合利用景区村庄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各类资源,加快乡村文化和 旅游 高质量发展,推动景区村庄 社会 、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
三、乡村文旅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农民主体、三产融合、地方特色、绿色发展原则,发展文旅产业,激活乡村活力,促进乡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四、加强乡村文旅运营顶层设计,全面摸清景区村庄各类资源,研究制定保护与利用专题方案,系统引导乡村文旅运营科学发展。
五、突出招商选商,注重优质企业、头部企业的战略合作,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其他招商主体应当提供高效的招商服务,择优精选运营主体,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强化共商共建,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职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和运营主体签订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1)运营空间范围、运营财物;
(2)合作方式、运营模式:
(3)运营期限及考核、奖励、退出;
(4)运营工作具体任务;
(5)利润核算和分配;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七、运营协议可以根据运营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形势变化进行变更,但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八、注重突出乡村产业发展、文化传承、文旅融合、品牌建设、乡风文明、共享机制、乡村治理等主要任务,全面助力未来乡村建设。
九、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推进乡村文旅运营项目化,组织实施彰显当地特色、具有综合效益、带动乡村共同富裕的优质项目,不断丰富乡村文旅供给。
十、注重产业融合,引进与培育各类乡村 旅游 新业态,推进乡村一、二、三产高质量发展,助力富民增收,缩小收入差距。
十一、强化文旅融合,加强创意引领,积极开发乡村文创产品,提升乡村民宿伴手礼、乡村 美食 的附加值,加快乡村文化基因的解码转化和利用,彰显乡村文化价值。
十二、运营主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景区村庄有关规划,推进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十三、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运营主体要策划推出运营村庄主题IP和品牌形象,通过各类媒体、平台、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定期开展品牌策划和宣传营销活动,提高运营乡村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四、强化数字赋能,提高乡村文旅运营数字化水平,鼓励数字化设计、数字化运营、数字化治理,推出乡村文旅数字运营场景。
十五、推行运营标准化发展,鼓励各地 探索 实践乡村文旅运营系统化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普适性标准。
十六、强化智力支撑,鼓励组建景区村庄文旅运营专家库, 探索 专家团队与乡村结对等个性制度,为景区村庄文旅运营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
十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乡村文旅运营师队伍。引导乡村青年人才及团队参与景区村庄运营管理,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素质提升培训,出台乡村文旅运营人才激励政策。
十八、强化运营监管和分析,运营主体定期采集游客数量、经营效益、客源分布、从业人员等相关数据,分析景区村庄文旅运营综合情况,适时优化经营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九、突出主客共享,强化共商共治,运营主体与村集体共同建立景区村庄综合治理机制,包括运行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提高景区村庄运营安全、有序、和谐发展,提高运营乡村现代化治理能力。
二十、强化乡村文旅运营评价,各级文化和 旅游 主管部门制定景区村庄文旅运营评价考核办法,适时组织开展评价考核,重点包括资源转化、运营模式、文化传承、村民利益实现机制等方面,以评价结果应用推进建立乡村运营主体的优胜劣汰。
二十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运营主体根据运营情况分门别类实施归档,确保资料完整有效。当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时,应进行运营管理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资产、信息数据、各类合同及管理制度等档案。
二十二、加强乡村文旅运营舆情管理,强化乡村正面宣传舆论阵地建设,第一时间有效处置负面舆情,注重游客评价意见的收集、整改与反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三、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运营主体协助景区村庄组建民宿(农家乐)协会或其它组织,强化综合素质培训与专题培训,引导其开展一系列对景区村庄发展有益的活动。
二十四、强化政策扶持与集成,各级文化和 旅游 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出台与集成相关补助政策、搭建服务平台、媒体宣传营销等途径,扶持乡村文旅运营。
二十五、乡村文旅运营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终止合作业务。
(1)存在违法经营情况;
(2)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3)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4)发生破坏自然生态、景区村庄风貌、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事件;
(5)发生造成恶劣 社会 影响的其他事件;
(6)出现不符合运营基本条件等特殊情况。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