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过程中买到假货旅行社有责任吗
有责任首先, 既然提到旅行社,就不是独自出游,而是跟团游。根据《旅游法》: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解读:既然买到假货,说明旅行社导游带去的不是合格的供应商, 也不是合格的产品;对产品质量存疑的,旅行社有义务提供供应商资质等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如果指定购物地点,无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 如果旅行社对某种商品进行宣传,且在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具体描述,而实际购买不符,那么属于旅行社欺诈旅游者,应与商家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外地旅游时,很多导游都会利用旅游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行诱导,欺骗宣传,旅行社必须举证尽到了披露义务和没有诱骗的4种情形,否则就应当承担退货,退款责任以及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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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么看待旅游购物出现的诱骗行为?
旅游购物欺诈的定义
旅游购物是指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或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商品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参观、游览、品尝等一切行为。旅游购物不仅包括专门的购物行为,还包括旅游中一切与购物相关的行为总和,但不包括任何一类游客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购买,即为了转卖而进行的购买[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购物欺诈可以表述为,旅行社、导游、购物商店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游客旅游购物时故意告之游客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使得游客作出错误意识表示行为。
三、诱骗消费者消费可以报警吗
诱骗消费者消费不应该报警,应该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保障自身利益。
110报警服务台以维护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为宗旨,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针对单纯的消费纠纷,应该拨打12315投诉、向工商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但当经济纠纷可能引发危及生命、财产的情况时,群众则可拨打110报警。
诱骗消费者消费的判断标准: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四、旅游团因为疫情发不了团,是否应该全额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次疫情,在春节前夕由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疫情形势非常严峻。在此背景下,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出台《通知》文件,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显然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三大基本特征。
但是否能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主张解除旅游合同,则应当根据个案确定。对于那些在2020年1月24日前付款,且出行时间实际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根据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就可以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而主张解除合同。但对于那些虽在2020年1月24日前下订单,但行程不受到本次疫情影响的,则双方不能以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而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五、消费欺诈的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对此情形,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看到保质期而购买,要么是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而故意购买,进而双倍向商场索赔牟取不当利益,因此,商场不存在欺诈问题。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不得销售过期商品是商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既然法律设有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商场只要从事经营就必须履行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只要是过期商品,商场就不得销售。商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负有检查商品是否过期而再行销售的义务。在商品已经过期而商场仍然公开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惯例,应当认定商场知道商品过期的事实,而如果商场主张确实不知商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责任。
事实上,这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举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场出售过期商品,肯定构成欺诈。至于商场提出的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注意义务,要么是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销售者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必须检查商品的保质期,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强加此项义务给消费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将保证商品不过期的义务强加给销售者更加便利、经济。既然法律没有强加消费者此项义务,则消费者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商场主张的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这实际上是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笔者认为,只要购买商品的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条件,在销售者知假卖假的情况下,消费者知假买假,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销售者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在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故意为之的情况下,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但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观上存有故意,所以,销售者只承担欺诈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销售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责任。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违反此义务,将构成欺诈。
最后,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