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旅游消费结构是怎样的

中国国内旅游消费结构及潜力分析

旅游消费结构是旅游消费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反映着旅游者消费中旅游产品的质量、数量及比例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依照旅游者旅游目的的不同可把旅游消费分为观光游览、探亲访友、文化交流、商务等。旅游目的不同,消费也有所差别。按照旅游消费的内容,可将旅游消费结构分成基本旅游消费和非基本旅游消费。基本旅游消费是指进行一次旅游活动所必需的而又基本稳定的消费,如旅游住宿、饮食、交通、游览等方面的消费;非基本旅游消费是指并非每次旅游活动都需要的并具有较大弹性的消费,如旅游购物、医疗、通讯消费等。

一、我国旅游者的旅游消费结构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开阔了我国旅游者的视野,人们收入水平的增长和需求的多层次化使旅游消费的层次、质量不断提高,旅游消费结构呈现多元化的状态。

2000年《中国旅游年鉴》统计了1999年我国散客人均花费构成,2001年至2006年的《中国旅游年鉴》没有我国国内游客旅游消费构成的具体统计数字,仅仅在《中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综合分析报告》中涉及到了以旅游目的为分类的旅游消费结构的统计资料(见表1-表3)。

分析:从表1可以看出,在1999年旅游消费结构中,我国国内游客食住行比重占75%-85%,游览购物占15%-25%,基本旅游消费支出比重过大。此外用于游览娱乐方面的精神消费占消费总额的8.5%,其比重较往年有所提高,但仍然偏小,有待进一步提高。

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在旅游消费结构上,仍以观光游览为主,而其他旅游产品消费较少,表明我国旅游产品仍有待于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度假休闲型旅游处于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人们转向寻求舒适、放松、自然的娱乐旅游,表明我国旅游消费档次的不断提高。

分析:由表3可知,我国农村居民在旅游方式和旅游消费构成上,大部分属于探亲访友,并不断处于上升趋势,而文化型、享受型旅游消费支出较少。此外,与城镇居民相似,农村居民度假休闲旅游也呈上升趋势,但是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农村居民却明显地呈现出下降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旅游者旅游消费结构的特征分析

表1-表3反映出我国旅游者旅游消费结构所发生的变化,正在以观光游览为主,向度假游、健康游、文化游、生态游等百花齐放的局势发展,旅游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但是,我国的国内旅游消费在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受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分层差异。

(一)基本旅游消费支出比重过大

基本旅游消费支出比重过大,而非基本旅游消费比重偏低。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旅游者基本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高达85%,而非基本消费仅占15%。在旅游发达国家,非基本旅游消费高达60%以上。非基本旅游消费比例低不利于旅游经济效益的提高,因为基本旅游消费总是有限的,其消费需求弹性较小,而非基本旅游消费相对来说需求弹性较大,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

(二)物质资料的旅游消费居多

物质资料的旅游消费多,而精神资料的旅游消费比重过小。我国旅游者用于游览娱乐方面的精神消费仅占总消费额的11%左右,虽较往年有所增加,但比重仍然较小,还需要加大这方面的规划和建设。

(三)旅游产品结构不合理

旅游产品结构不合理,导致旅游消费中观光型旅游产品支出多,而其他旅游产品支出少。由表1可以看出,观光型旅游产品人均支出远比其他类型产品人均支出少,观光型游客所占比重过大,反映出旅游产品构成层次低,旅游经济效益不突出,旅游效益尚有挖掘的空间。

(四)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

我国旅游消费正是在存在着城乡差别的情况下发生的消费。以2005年全国旅游基本情况为例,2005年全国国内旅游总人次为12.12亿人次,其中占全国人口不足20%的城镇游客为4.96亿人次,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村游客为7.16亿人次,农村游客的人均花费仅为城镇游客人均花费的30.9%。由上表2和表3也可以看出,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以及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差别,决定了城乡居民之间具有不同的旅游消费结构。

三、我国旅游者旅游消费结构潜力分析

(一)旅游主题多极化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上整个社会的经济和人们的生活都总处于不停地变迁过程中,人们对旅游消费的认识不断提高,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喜好也随之发生变化。

人们除了通过旅游享受大自然的风光外,还想通过一些参与性的旅游活动,获得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素质。诸如这几年在我国悄然兴起的“民俗旅游”、“生态旅游”、“体育旅游”、“摄影旅游”、“考察旅游”等特种旅游,正越来越受到我国各种旅游者的青睐。

21世纪初旅游主题多极化发展的同时,旅游需求也越多趋向于多元化,这将大大优化我国旅游产品的结构。

(二)旅游购物的有力开发

我国旅游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为了更好地吸引游客,提高游客的重游率,必须开发新的旅游资源,形成新的旅游吸引力,而旅游购物恰好迎合了这一需求。我国在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中给予了旅游商品生产以若干优惠政策。

2002年4月,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中“大力开发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的要求,国家旅游局举办了首届中国旅游纪念品设计大赛系列活动,以后每年一度的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都陆续举办了参赛作品展示会、推荐会、拍卖会,大大提高了参赛作品的市场转化率,初步形成了以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实用工艺品等为主体的旅游购物结构,品种层次逐步显现。

(三)旅游娱乐业迅速发展

旅游娱乐业已成为现代旅游业的主要内容,我国各地都在积极研究自身的文化优势,挖掘本地特有的文化内涵,努力建设独具特色的景区(点)及配套文化娱乐设施,使其成为本地旅游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并以此为吸引力带动大众的广泛参与。

二、中国的景点门票定价合理吗?是如何定价的?

中国的景点门票定价有很多都是不合理的,因为门票定价大大超过了了中国人的人均日收入,也就是说,很多门票的价格,都要国人工作1-4日,才能买得起一张门票,那么,门票价格高昂的原因是什么呢

高昂门票有一个原因是因为相当多的景点都采用的是公私合营的制度,一般来说,这些公司是没有长远经营打算的,何况有些合同可能也只是签了10年15年,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必然。

举一个例子。四川康定的高原湖泊木格错,在政府经营的时候是40元人民币,我们其实那时都嫌弃这个价格不值了,出让给经营张家界的某间公司后,门票上升到160元,对背包客来说,更加不值了。

之所以这个价格体系能够长期存在,主要由于中国的旅游市场仍然以公款消费为主(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企业都会组团),在同旅行代理机构的合力下,门票就被团队游客忽略了。但是对个人游客来说,这就成了最沉重的负担。

所以相对来说,北京的景点大多仍是自营,譬如故宫博物院,也就成了中国最超值的景点之一,虽然与外国相比,60元人民币也不算便宜。

中国政府有没有权力将应属公共所有的自然土地、文物遗产出租出售给私人公司经营?我想这才是“高门票”的根源问题之一。同时,庞大的客流量也让很大一部分商家做到了有恃无恐,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景点门票定价的居高不下。

三、国内游哪最贵?

根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1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大连、无锡、 上海成为我国城市标准旅游花费最高的三个城市,而咸阳、 敦煌、 哈尔滨成为最便宜的三个城市。 作为今年上半年中国旅游消费价格指数(TPI)暨社科院国情调研课题《中国国内旅游消费价格研究》的中期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10日发布了《中国旅游消费价格指数监测报告》,对2013年上半年全国旅游消费价格指数(TPI)的变动趋势和规律进行了分析,对全国50个重点旅游城市的消费价格以及住宿、交通、门票价格等分类价格 进行了重点监测。以城市标准旅游花费看,2013年6月份,陕西省咸阳市标准花费仅为196元,敦煌市293元,哈尔滨市300元,是最便宜的三个城市。 而大连市(697元)、无锡市(664元)、上海市(658元)在50个城市的标准旅游花费列前三位。最高城市和最低城市花费相差501元。城市标准旅游 花费指游客住宿一夜,参观两个代表性的A级景区,进行一组市内交通的总花费。 从城市标准旅游花费中门票花费所占比重来看,韶山、都江堰、曲阜市的门票所占比重最高,均在花费的60%以上。从地域看,上半年海口、三亚旅游 消费价格指数(TPI)波动剧烈,西安、桂林、都江堰、重庆、韶山等城市淡旺季价格效应明显,与此相对照,上海、北京、天津等综合型大都市旅游消费价格波 动较为平缓,从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较强的平抑价格波动能力。来源:新华社 钱春弦 查看原帖>>

四、旅游消费是什么消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保健性旅游消费,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一般来说5a级风景区旅游消费最高,其次与景区所在城市的消费水平有关,还与季节有关。

但是,现在的旅游消费大多数都像出去玩的时候,导游强行领着你去逛商店,珠宝店,衣服店之类的地方,让你花很多计划外的钱,然后他可以从中收取回扣。旅游消费中的一大部分就是这样来的。还有一大部分是中国某些游客,在国外毫不顾忌大量购买奢侈品,甚至完全不挑不选,只要最贵的,这也是旅游消费的一大部分。相比起这两者,单纯的旅游消费而产生的消费需要根本算不上什么了。

五、国家旅游法的最基本消费标准是多少?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