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粤出台12条政策措施,助文旅体业渡难关稳发展

南方网讯 日前,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业平稳健康发展 扩大市场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政策措施》),推出12条政策举措,从指导文旅体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精准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大力提振文旅体消费市场以及保障文旅体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精准施策,帮助全省文旅体业渡过疫情难关,提振发展信心,扩大市场消费,实现平稳发展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提早谋划“五一”等节假日区域文旅体消费

《政策措施》提出,广东将督导各地严格按照疫情分级分区精准防控要求,分类指导景区等文旅体企事业单位有序复工复产,鼓励疫情低风险地区帮助文旅体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要求积极复工复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早谋划“五一”等节假日促进区域文旅体消费举措。

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广东今年将通过扎实有效的组合政策和真金白银的补助。一方面,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社会保障、租金减免等减负政策,如落实企业从事文化旅游体育服务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由3%降至1%等政策;积极搭建文旅体投融资对接平台,落实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鼓励金融机构靠前针对性开展信贷支持服务等,帮助文旅体业轻装上阵。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优化相关资金使用方向,统筹安排4亿元省级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文旅企业应对疫情、缓解生产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加大对场馆、园区租金的减免力度,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文旅体民营承租企业免收2020年第一个月租金,第二、三个月减半收取;对疫情期间向园区内企业减免租金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等。

精准帮扶受损行业,加大文体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全省文旅体业受疫情影响和冲击实际,此次出台的政策举措中精准帮扶住宿业、旅行社、景区、度假区、文化娱乐场所、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演艺、文化产品批发零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对相关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等。如针对疫情期间全省电影业受重创的情况,提出继续安排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影院,适当加大对电影企业、重点项目、拍摄基地的奖补力度。对文艺院团、演出场馆因疫情影响取消的演出活动给予停演补贴。对在疫情期间暂停销售的体育彩票专营店、兼营店从体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加大对实体书店和农村图书发行网点补贴力度。

广东今年还将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拉动作用,加快推进广东美术馆、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广东文学馆“三馆合一”和汕头亚青会场馆、清远省运会场馆、华南农业大学体育馆等重大文体基建项目建设等。

推系列重大活动,复苏提振文旅体消费

《政策措施》提出,针对文旅体消费市场,广东将从壮大市场主体、创新消费新业态、加大惠民力度、开展文旅体系列重大活动等方面,提前谋划复苏和提振市场,拓展文旅体消费新空间。一方面,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体企业倾斜。另一方面,培育壮大4K/8K影视、数字出版、动漫网游、在线旅游、线上赛事等新业态新模式。

广东还推出惠民大礼包,拉动消费提质升级。如加大力度实施国有景区门票收费减免,鼓励非国有景区实施门票收费减免;鼓励各地发行文旅体优惠卡、优惠券,推出文旅体消费季、消费月活动。同时,我省将开展“广东人游广东”“全域旅游在行动”两项旅游振兴重点活动,提升消费力。

南方日报记者 李文轩

二、广东省旅游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第六条 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机构和公民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旅游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在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等旅游安全有关规定,对国家和本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依法变更旅游服务内容;

(三)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拒绝违法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等;

(四)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和其他旅游服务产品、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需要第三方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从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者中选择;

(二)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旅游者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