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第四条 市和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管理工作。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第二章 旅游规划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在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建设、国土、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建设、文物保护、生态农业开发和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第八条 新建大型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竣工后,须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旅游经营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之外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第十条 旅游经营实行资格审核制度。
旅行社、星级饭店、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咨询单位、旅游定点单位和新建的旅游区(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一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国内旅行社的,应当进行初审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申请评定一星级、二星级的,应当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和标志。第十三条 对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实行定点管理。
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均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定点标志。
旅游团队汽车运输定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安排非定点单位接待、运输旅游团队。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建立良好的旅游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区(点)内的经营者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同质同价、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销。
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之间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折扣,必须如实入帐,不得暗中给予和收受。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制定团队运行计划,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二、成都将发放6亿消费券,开办“数字生活消费节”
成都将发放6亿消费券,开办“数字生活消费节”
成都将发放6亿消费券,开办“数字生活消费节”,本轮发放中,涉及5.1894万张、74.9284万元的零售通用券,665张、17.53万元的家电家居券,成都将发放6亿消费券,开办“数字生活消费节”。
成都将发放6亿消费券,开办“数字生活消费节”1
记者13日从成都市商务局了解到,为帮助商贸服务业企业纾困解难,成都继续推出商贸服务业政策红利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成都市正在举办的“2022成都数字生活消费节”从5月10日持续至6月30日。为促进消费,成都市各级政府近期将联合金融机构、商贸平台企业,分两批次发放约6亿元的“成都520”消费券,鼓励零售、餐饮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促销。
图为成都市成华区香香巷的餐饮店。(成都市成华区委宣传部供图)
成都还将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蓉设立首店,按照店铺装修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开展品牌首秀、首发活动的商业运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到300万元的奖励。
此外,成都还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对企业办理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的,按其实际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对商圈内大型商场开展从业人员外语培训的,给予实际培训费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政府相关部门还将围绕RCEP政策解读、外贸实务操作、汇率避险服务等内容,结合外贸发展新形势,开展免费辅导培训。
成都将发放6亿消费券,开办“数字生活消费节”2
5月13日,成都发布官微公众号消息,为有效应对疫情对商贸服务业的冲击影响,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助企30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其中,将联合区(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商贸平台企业,分两批次发放约6亿元的“成都520”消费券,鼓励零售、餐饮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让利促销;对开展品牌首秀首发活动的商业运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企业,可获得100万元到300万元奖励。
据了解,消费券是指由政府发放的支付凭证,消费者在有效期内进行消费时可以抵扣一定金额,相应费用由当地财政或者服务提供商支付。
成都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落实国家部委和四川省出台的系列利好服务业困难领域发展政策基础上,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助企30条”,进一步强化了对服务业企业的帮扶激励。
举办“数字生活消费节”,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鼓励传统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线上线下融合经营模式。将联合区(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商贸平台企业,分两批次发放约6亿元的“成都520”消费券,鼓励零售、餐饮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让利促销。
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将全市出口信保统保平台统保范围由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扩大至5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给予100%保费支持;对企业办理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的,按其实际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蓉设立首店,按照店铺装修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开展品牌首秀首发活动的商业运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企业,可获得100万元到300万元奖励。
对商圈内的大型购物中心、大型商场开展从业人员外语培训,按照实际培训费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资助;围绕RCEP政策解读、外贸实务操作、汇率避险服务等内容,结合外贸发展新形势,分片区、分层次、分专题开展免费辅导培训。
“前期受国内疫情的冲击,对消费影响较大,但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稳定,消费回补的潜力也很大。”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市各区(市)县也在制定企业纾困解难以及提振消费的政策措施,“我们将在资金支持、用工生产、公共服务等方面协同发力,让企业的获得感更强。”
除了成都,还有多个城市的消费券发放活动相继来袭。
比如,浙江省宁波市的“2022欢乐红五月·你消费我助力”消费券第二轮发放活动也将开启,消费券将于5月13日、5月20日、5月27日当晚19:30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进行发放,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有效,逾期作废。
本次消费券共计约6700万元,市级消费券(除特殊券种外)分通用消费券、餐饮消费券、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家居消费券、酒店消费券、文旅消费券、体育消费券8种类型,当轮未核销的消费券余额,次轮轮转发放,相比第一轮优惠力度保持不变。消费券申领人员为全体在甬人员(包括域外来甬人员)。
此外,为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增长,山西省太原市开展了“晋情消费·悦享生活”消费券投放活动。5月14日,太原将迎来“晋情消费·悦享生活”消费券的第16轮投放,此轮发放5.4669万张、金额98.1724万元消费券。
本轮发放中,涉及5.1894万张、74.9284万元的零售通用券,665张、17.53万元的家电家居券,300张、1.5万元的餐饮住宿券,1810张、4.214万元的线上通用券。
从张数、金额看,零售通用券均占首位,分别占到总张数的九成多、七成多。在零售通用券中,包含1.288万张、51.52万元的满180元减40元券,3.9014万张、23.4084万元的满30元减6元券。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消费券已经成为各地常用的消费刺激举措。据统计,2022年前4个月,浙江、江西、四川等20个省市先后发放了总额超过34亿元的'消费券,有效提振了消费。包括米面粮油等必选消费,以及家电、汽车、酒店旅游等可选消费,几乎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提出,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全力落实好国务院出台的新一轮促消费举措。从提升传统消费能级、加快新型消费发展、优化消费平台载体等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消费持续恢复和升级,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
成都将发放6亿消费券,开办“数字生活消费节”3
为有效应对疫情对商贸服务业的冲击影响,成都市积极出台各类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13日,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落实国家部委和省出台的系列利好服务业困难领域发展政策和成都市出台的“助企30条”基础上,市商务局拟对商贸企业扶持政策再加码。
具体而言,举办“数字生活消费节”,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鼓励传统商贸零售和餐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线上线下融合经营模式。将联合区(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商贸平台企业,分两批次发放约6亿元的“成都520”消费券,鼓励零售、餐饮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让利促销。
其次,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将全市出口信保统保平台统保范围由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扩大至5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给予100%保费支持;对企业办理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的,按其实际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蓉设立首店,按照店铺装修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开展品牌首秀首发活动的商业运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企业,可获得100万元到300万元奖励。
除此之外,对商圈内的大型购物中心、大型商场开展从业人员外语培训,按照实际培训费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资助;围绕RCEP政策解读、外贸实务操作、汇率避险服务等内容,结合外贸发展新形势,分片区、分层次、分专题开展免费辅导培训。
“前期受国内疫情的冲击,对消费影响较大,但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稳定,消费回补的潜力也很大。”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全市各区(市)县也在制定企业纾困解难以及提振消费的政策措施,“我们将在资金支持、用工生产、公共服务等方面协同发力,让企业的获得感更强。”
三、8月,这些影响生活的旅游出行新规,哪一项你还不知道?
8月起,多地发布“非必要不离所在地”通知,广东文旅厅发文要求暂停销售中高风险地区“机票+酒店”等 旅游 产品,12306售票改签服务时间延长,北京与重庆轨道交通乘车二维码实现互联互通,江苏规定打车坐后排不系安全带要被罚······这些与 旅游 、出行相关的新规,有哪几项是你还不知道的?
多地通告“非必要不离所在地”
王真真 摄
受国内多地出现本土散发病例或聚集性疫情等影响,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严防疫情输入传播,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陕西省,郑州市、深圳市、泰安市、潍坊市、威海市等多地发布了非必要不离所在地的通告。其中,郑州市对确需离郑的,要求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另外,陕西省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要求,自2021年8月1日0时起,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含14天内旅居史)旅客乘机来陕,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特殊情况未持核酸检测证明者,落地后要配合工作人员在机场就地进行核酸检测。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在航站楼国内到达区域设立查验工作区域,对所有来陕旅客进行扫码测温。对于江苏宿迁,四川成都、绵阳、宜宾,辽宁沈阳、大连,云南德宏等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城市来陕航班,由工作人员在出舱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西安一码通”及行程卡。其中,红黄码旅客及境外元素旅客,主动申报旅客,由旅客目的地所在地市、西安市各区县接回,根据风险程度有关规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14天,并按要求进行多轮核酸检测。
12306售票改签服务时间延长
为了更好地方便旅客购票,经过充分试测试,在确保12306网站(含手机客户端)安全平稳运行前提下,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自7月31日起,铁路12306网站售票改签服务时间由每日5:00至23:30,调整为每日5:00至次日凌晨1:00,提供每日20小时售票改签服务。同时,继续提供每日24小时退票服务。另外,每周二23:30至次日凌晨5:00安排系统运维巡检。
广东:文旅厅发文暂停销售中高风险地区“机票+酒店”等 旅游 产品
图片来源自广东文旅厅官网截图
7月31日晚间,广东省文化和 旅游 厅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广东省内各地加强风险评估,合理规划线路,不得组团到中高风险地区 旅游 ,近期暂停组团赴湖南或其他出现病例的区域 旅游 ;暂停销售中高风险地区“机票+酒店”等 旅游 产品。已报名或组团的,要指导旅行社立即取消或调整。要督促从中高风险地区来粤返粤的 旅游 团队游客,做好个人情况申报、按当地防控部门要求做好 健康 监测;近期曾去过张家界等中高风险地区的导游人员,要督促其主动接受 健康 监测,并暂停其继续带团。
北京:与重庆轨道交通乘车二维码实现互联互通
8月1日起,北京与重庆轨道交通乘车二维码实现互联互通,范围包括两地城市轨道交通的所有运营线路。北京、重庆两地市民使用“亿通行APP”或“渝畅行APP”均可在本地或两地跨城城市轨道交通刷码乘车,无需下载多个APP ,跨城出行更便捷。至此,北京已实现与上海、广州、天津等5个城市的轨道交通乘车二维码互联互通,推动了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四大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核心城市间的互融共通。
北京:北京地铁可用数字人民币买票充值
图片来源自IC PHOTO
8月1日起,北京轨道交通新增支持数字人民币线下购票/卡、补票和充值,以及亿通行APP线上购票等场景的应用。当在车站人工售补票处、自动售票机购买票/卡,或办理补票、充值业务时,乘客需按照提示打开“数字人民币APP”的“扫码付”功能,扫描设备屏幕上的二维码即可进行支付,扣款成功后完成相应业务。
江苏:打车坐后排不系安全带要被罚
8月1日起,江苏交警部门对大客车、7座以上载客客车、出租车、网约车乘坐人员,包括后排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法处罚。机动车行驶时,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处5元罚款;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
海南:在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
图片来源自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截图
8月1日起,《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该《办法》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在海南开展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属全国首创。
《办法》强调,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运输经营人提出运营航线方案申请或变更运营航线方案的,应提前2个月向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运营航线方案等材料。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的,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自行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亚:全国首部专门规范乡村民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实施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乡村民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对乡村民宿定义、政府职责、产业促进措施、开办程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 历史 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乡村民宿位于乡村范围内,是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屋、原国有农(林)场房屋或者其他相关设施开办的小型住宿场所。
《条例》规定,三亚各区 旅游 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三亚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乡村民宿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民宿诚信体系建设,并根据乡村民宿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等。
成都:《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施行
8月1日起,《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成都会展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会展行业协调管理体系,明确了各方责任分工,强化了监管力度,在会展活动的立项、执行,乃至安全保障、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释义。尤其是关于扶持成都当地企业发展壮大的举措,如鼓励 社会 资本参与投资成都市会展产业,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渠道、优化服务方式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等。
深圳: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要被罚款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于8月1日起实行。按规定,在深圳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属违法行为,由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5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校对 刘军
四、四川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和旅游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执法监督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旅游促进第七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旅游业开发应当符合旅游规划。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八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规划、跨市(州)区域旅游规划并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编制技术业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况,将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宣传等必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十条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的转让,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旅游活动发生期间,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旅游区旅游接待信息。
主要旅游区域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
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和重要的商业街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为。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合同。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其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
旅游经营者未经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已经评定的,不得违规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五、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产业、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以及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公共服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开发指导、产品宣传、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经营、失信惩戒、失信复议等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务。第二章 旅游产业扶持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优先保障旅游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等项开支。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旅游项目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旅游城镇、特色旅游街、历史文化景点、旅游景区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制定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旅游景区(点)外联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对于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流转。第十二条 旅游城镇、旅游景区和旅游通道的旅游标识标牌、紧急救援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汽车营地、汽车租赁服务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工程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和政策扶持等方式,促进具有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的保护、研发、生产、销售。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开发项目,其经营者、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政府资金扶持。第十四条 利用境内外知名品牌节庆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或者依托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务、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项目引进奖励和旅游产品策划、包装、宣传、推介等支持。第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培养规划,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开展旅游人才培养的政策,加大旅游人才培养的投入,促进旅游科研、旅游教学和旅游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并在机场、火车站、城市广场、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游客相对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的,其旅游服务设施、食品卫生、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市鼓励农家乐旅游向乡村度假旅游转型升级,对全市重点乡村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