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忽略这句话所答的………

1、可以,因为2003年的事件,王某已经被确认是过失犯罪,在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中有这么一条: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并且王某在2005年有取得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导游证给王某。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想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旅游投诉是影响旅游质量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较为突出,旅游投诉不断增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投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旅游投诉案例之购物篇

案例1

诱导游客高消费,退货换货不配合

事件:游客10月11日参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的新西兰双飞12天游,在10月21日导游带领游客前往一间商店购买了鱼油、蜂胶产品,买鱼油和蜂胶共花了1万多元(2880新西兰币),游客在新西兰的其他地方无意间发现导游介绍购买的同款鱼油只卖100元人民币/瓶,而游客之前购买的平均算价为1200元人民币/瓶。游客觉得自己被骗了并要求退货,导游却告诉游客回国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货。游客就带了一半鱼油、蜂胶产品回国,留了一半货物在新西兰地陪处。游客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负责人却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带回国的蜂胶不能退货,只能退留在新西兰的鱼油和蜂胶。游客随后投诉导游没有事先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误导游客,并要求将购买的鱼油蜂胶退货。如无法退货,游客要求旅行社出费由权威机构证明该产品能正常食用。

处理:该投诉的核心问题在于:投诉人认为购买的产品价格偏高,并且旅行社或导游没有尽告知的义务。对此,质监所的协调建议是:按买卖自愿原则与商品明码标价原则,如果投诉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产品,商家没有隐瞒其价格的话,投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人购买的产品要求退货,需自行举证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产品,举证成功后,旅行社要尽义务协助投诉人向商家退货,旅行社以产品不能出境为由拒绝投诉人要求行为不合理。

点评:消费有心理落差是常见的,要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最基本的防骗招数还是要懂的。国外购物,了解清楚大概的价位,掌握哪些可出入境等信息,极有必要。导游诱导游客高消费的问题当然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规范,但上了当的游客并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2

导购假货骗钱财,光凭良心不靠谱

事件:2011年10月2日游客参加了某海外旅行社的香港澳门5天游,并与其签订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该旅行社将参团的29名游客转团给深圳某旅行社,在澳门游玩回来经过珠海时,导游将游客带到珠海一家珠宝店,店面打出“国庆折扣优惠”,游客购买了戒指和项链共7000元,经鉴定发现所购买的戒指和项链都是假货,游客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已跟投诉人沟通,游客表示不予再追究。

点评:卖假货,除了珠宝店要承担责任之外,带领游客入店的导游是否要负相应责任?旅行社是否要予以相应赔偿?其实导游的“导购”也可以让游客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但还得看导游的良心了。

旅游投诉案例之旅行社篇

案例1

同团不同费,收多退少

事件:游客对广州某旅行社安排的2012年1月25日福建5天4夜游(大人:3599元/人,小孩:1999元/人)行程非常不满,其投诉的内容包括:

1、旅途中得知团费比他人贵100元,旅行社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2、游客所带小孩不足1.2米,所交团费包含了动车费,旅行社表示若小孩不占座,回程后可退还小孩车票费,但回程后旅行社只退还26元,而按票价动车费起码200元。3、旅行社服务质量非常差,行程单写明全部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但实际旅行社给游客安排的是招待所,其中两晚住宿的招待所房间没有窗户。4、行程结束后向游客索要10元的导游小费。

处理:经广州市旅游质监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退回全陪导游费50元/人,小孩火车票202元。

点评:同团不同费,已经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住宿条件不吻合,违反签约合同,游客有权利进行投诉并得到相应解释,但这方面处理中并未体现。先付团款后出团的模式,无形中让消费者处于议价的劣势一方。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 方法 就是出团前,认清合同上的条款,因为它是事后谈判的依据。

案例2

低价团费为饵,钓的就是你

事件:游客反映参加了2012年1月29日广东某旅行社的海南4天3夜游(通过华尔达酒店旅游宣传单的电话报名,上门签的合同),人在海南兴隆参团游玩时,地陪坚持要求每人必须参加400元以上的自费项目才能入住酒店,游客让步让其丈夫参加,自己不参加,但地陪仍然不同意,游客遂要求12301客服人员协助解决。客服人员已代游客向地陪和旅行社了解情况,地陪表示游客团费较低,不能维持成本,只能按公司要求做,旅行社表示会解决好。半小时后,游客回电表示旅行社同意其丈夫一人参加自费项目(530元)就可以让他们入住酒店,游客认为基本能接受,表示不投诉。但1月31日早上,游客再次致电继续投诉,她发现同团的其他游客(并不是同一个旅行社的,按游客意思该团应为拼团)并没交自费项目就可以入住酒店,且当晚其丈夫不忍心妻子在外等候,交了两人费用一共800多元,游客要求旅行社退回所交的自费项目费用,并道歉。

处理:当旅游质监方进行协调时,游客已与旅行社方协调处理,旅行社退回相关费用。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不予受理情形规定:旅游投诉机构已经作出处理的,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现无其他投诉理由,因此不受理。

点评:这是很典型的低价团费所造成强迫购物、消费的问题,实际上这类现象在旅游市场中十分普遍。很多时候,游客早已意识到了低价团所带来的各种购物、加点等风险,但仍然会选择此类旅行团出游,而这恰恰助长了这种畸形的营运模式,通过购物加点收费来弥补营运成本甚至榨取利润,大大影响出团质量与旅游服务,侵犯游客权益。要从根源上找到解决零负团费问题,不能仅靠事后调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等方式,改善整个旅行社市场环境方才现实。

案例3

住宿不达标,以次充好

事件:游客提前10多天报名参加2012年1月22日广州某旅行社的马尔代夫6天4夜游,并一次性全额缴纳团费23000元/人,合同上写明行程中入住水屋和沙滩屋各两天,但到达目的地后入住的是低于合同标准的房间,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游客认为是因旅行社疏忽而导致无法正常入住,且被迫接受降低住宿标准。

处理:经调解,该旅行社赔偿游客900美元,免收导游服务费,投诉人不予追究。

点评:标准前后不一致,这在旅行团出游过程中实为普遍。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线路行程、住宿方面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但这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要为更改承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事后予以惩罚当然有一定的打击作用,但真正的改善应要从事前监督开始做起。

旅游投诉案例之酒店篇

案例1

酒店脏乱差,伤人不道歉

事件:2011年10月2日中午12点,游客入住江门市某酒店的标准间,晚上发现床铺、被单、枕头下面布满了十几条吸血的蜱虫,游客向酒店负责人反映后,工作人员给游客更换了房间,但游客发现更换的房间床铺一样布满了蜱虫,且游客的朋友被蜱虫咬伤。酒店很不情愿地退还了房费,且收回了游客的单据。此间,酒店并无歉意,态度还十分恶劣。游客要求酒店赔偿费用并给予合理解释。(游客已经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

处理:游客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并上传至优酷网将该事件曝光。

点评:既曝光丑恶,又出口怨气,而今不少消费者善用网络手段维护权益。这种方式固然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但问题并未能得到解决。证据确凿,酒店应予以一定的赔偿。只是目前酒店中发生的类似纠纷在取证方面并不易,消费者往往吃哑巴亏,索性整理一本酒店纠纷取证手册更实际,以上案例便可收录其中。

案例2

旺季不退房,吞你订金没商量

事件:游客于2012年1月初预订了2012年1月25日-27日乳源某温泉酒店的6间房(2个标准间,4个大床房),交付了2000元订金,没有签订协议。游客1月25日在乳源丽宫国际温泉酒店住了一天,打算退房。可是酒店工作人员以 春节 期间不能退房为由不允许游客退房,如果退房的话需要支付3天的住宿费用(每天7000元住宿费,三天房费共21000元),否则就扣担保人的钱。游客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协商,但是迟迟未得到解决。游客对该酒店的强制消费进行投诉,并要求酒店对此给予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处理:经调解,酒店收取了客人1000元违约金,客人于当天退房,双方表示满意。

点评:在未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在退还订金方面,可视实际情况而定,酒店以旺季不予退房为由,无异于霸王条款。

旅游投诉案例之导游篇

案例1

导游行为缺规范,迟到拖延是常事

事件:游客致电反映:2012年1月14日在网上报名参加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惠东顺寮湾旅游,旅行社要求游客早上8:00集合出发,但导游无端迟到15分钟,使整团人等导游到达才能出发,拖延了行程。中午休息时,导游告知游客有1个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并约好13:30集合,等游客全部集合完毕后导游却迟迟不现身,让游客站在寒风中等了40分钟。

处理: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某旅行社给予下次报团优惠,投诉人表示接受。

点评:迟到、拖延行程等,因导游个人行为对行程造成影响的,应该有相应的条例予以惩罚。尽管处理结果偏向维护游客利益,但在规范导游行为方面未有作为,我们期待相应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的出台约束并规范导游带团中的行为。

旅游投诉案例之景区篇

案例1

动物意外伤害游客,赔款了事

事件:游客2011年8月21日自行带小孩到广州某动物园游玩,并参加了与小白虎合照的景点项目,拍照时小孩不慎被与其合照的小白虎抓伤。游客当即要求景点人员马上带小朋友到附近的医院打狂犬病针,并要求景区作出赔偿。景点人员表示同意赔偿这次意外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车费等),但要求游客签订不再追究责任 协议书 ,游客认为这是无理的要求。

处理:经调解,景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4600元。

点评:国内外动物园发生的动物伤害游客的案例并不少见。事实上,在人和动物共处的世界,除了保护人的安全,动物的身心健康也同样重要。让他们在一个安全平和的环境中保有稳定的情绪,或许才能对双方的安全起到更好的防护。

案例2

景区收费不规范,免收门票藏猫腻

事件:游客于2011年10月25日到佛山市某景区游玩,据该游客了解,景点平时是免收门票的,但这天却被告知门票10元/人,但游客看到有些游客进出免门票,随后游客咨询为何不统一收取门票。该景点负责人解释道,免门票的进出者是清洁工等工作人员之类的。但游客觉得是该景点胡乱收费,要求景点负责人给予合理解释。

处理:经调查,该景区24:00-8:00间免门票,其余时间收取门票10元/人,向游客作出解释后,游客对此表示接受。

点评:景区门票是否收费,收多少,这些本应该让消费者知道的信息却不明确,令人产生误解。无论数额大小,景区收费制度都应得到规范。

看过"旅游投诉案例"的人还喜欢看:

1. 旅游投诉案例

2.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

3. 酒店客房投诉案例

4. “互联网+旅游”第一例经典案例

5. 旅游投诉道歉信

三、旅游消费陷阱有哪些?

刚高考完的小慧报了某旅行社的跟团游,在旅行的途中经历了导游安排购物,体验某少数名族“洞房”习俗,体验这项习俗时,导游没有通知他这个是要收费的。

随后在到达某景点的时候明明景点票只要30,结果导游团队说给大家先垫付100,还不是通票,结果到了景点内其他项目还是需要自己掏钱,而导游则可以拿到50的回扣。

然后到了景区内导游又以不玩xxx就是白来一趟,配合教练唱双簧,比如某项水下世界旅行,看海底奇观,掏钱之前说可以在水下玩40分钟,结果小慧下水20分钟不到就被教练以氧气快用尽为由催上岸,小慧还没看到教练所说的特色景点。不愉快的小慧忍着怒气,继续旅游。

傍晚导游又给大家介绍来这里不买些特产,宝石,贝壳回去怎么对得起这次的旅游呢,然后给大家说这里的珠宝珊瑚贝壳比内陆要便宜很多,买到就是赚到,小慧在导游的带动下买了一串水晶手链,回家之后给朋友看,被珠宝设计的朋友告知这是假的,气愤的小慧找旅游公司理论。

那么这个案例当中导游给小慧下了多少消费陷阱?都触犯了什么法律?如何维权?

消费陷阱1:导游强制安排小慧进行购物

旅游中,购物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车上睡觉的时候被导游叫醒购买东西,或者是强制买东西,旅游购物不可以随便安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有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也就是说,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

消费陷阱2: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其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吃回扣是犯法的。

消费陷阱3:“特产、纪念品”为名兜售假货

外出旅游,购买当地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少游客上当受骗,满载而归的结果是假货。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导游有以上的任意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

提醒各位要去旅游的小伙伴一下,一定要确保交易时与售货员作出的口头承诺都列明在发票上,买了货物后也要确认一下是不是好的,更加要注意提货时不要被掉包了。

四、去旅游时,你见过哪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只卖所谓的景区通票。很多景区内都有很多小景点需要单独收费,如果你不想看那些需要单独收费的小景点,其实只需要买大门票就可以了,但一般游客往往以为这种情况需要买的就是通票,而大部分景点的售票员是不会跟你解释通票和大门票有啥差别的,就直接将比最基础的大门票贵出许多的通票卖给你,到了里面发现多一半你根本不会去玩。

五、全球的旅游消费现象有哪些!

旅游消费就其消费主体而言,属于个人消费范围。旅游者是否选择旅游消费活动、什么时候消费、消费什么旅游产品、消费层次与消费量怎样等诸多旅游要素,都取决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费意识和倾向、旅游消费习惯、旅游消费能力、旅游消费水平等,最终的旅游消费效果也是因人而异的。

旅游消费的精神性

旅游消费作为一种个人消费,从内容上来看,包括精神和物质2方面,除了有形的以商品形式存在和无形的以文化形式存在的精神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以此为依托的消费性服务在内。所以,旅游消费包括人们在旅游中获得的满足其享受和发展需要的旅游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以这些为依附的旅游服务3个方面。其中,物质形态的旅游产品的消费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或其中极少的一部分,旅游者真正所消费的是以物质的旅游产品为依托的精神和服务产品。

旅游消费的高层次性

人们的消费需要包括基本生存消费、发展消费、享受消费三个方面。基本生存消费是维持个人和家庭最低限度的消费标准;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则是人们为了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陶冶情操,发展智力和体力,从而达到劳动力内涵扩大再生产要求的消费。旅游消费是人们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之后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消费需求。

旅游消费是综合性的消费

旅游消费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它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之中,因而综合性的特点较为突出。首先,从旅游消费的对象看,旅游消费的是旅游产品,而旅游产品本身是一个综合体,它是由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其中,既包含物质的因素,也包含精神的成分;既有实物产品,又有以活劳动表现出来的服务;既有劳动产品,又有非劳动的自然创造物等。其次,从旅游消费的内容看,旅游消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旅游者必须购买交通产品以实现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问以及目的地内部的空问位移;必须购买住宿和餐饮产品以满足食宿方面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必须购买游览、娱乐产品,以实现旅游的目的。可见,旅游活动是集行、游、住、食、购、娱为一体的综合性消费活动。再次,从旅游消费的效果看,旅游者所获得的是一种综合的消费效果。旅游消费不仅满足了旅游者的精神发展及享受的需要,同时,由于旅游者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在旅游过程中也有诸如吃、住等的基本生存需要,旅游消费也满足了旅游者的这种较低层次的需要。

旅游消费是一种以劳务为主的消费

这里所说的劳务是指服务。服务是以活动形式存在的。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旅游者首先必须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因而必然要消费一定量的实物形态的产品,但从总体上看,服务消费占主导地位。旅游服务消费,不仅在量上占绝对优势,而且贯穿于旅游者整个旅游活动过程的始终。旅游服务消费主要包括住宿服务、翻译服务、交通服务、.导游服务、代办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购物服务、餐饮服务等。因此,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旅游产品的质量,影响旅游企业的形象。

旅游消费与旅游产品的生产、交换的同一性

在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交换、消费是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先有生产,然后才有交换和消费。而以服务为核心的旅游产品则不同,,旅游产品是不可转移的,旅游者必须离开常住地前往旅游目的地进行消费。旅游者的实际购买、消费旅游产品的过程,就是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旅游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在时问和空间上都是统一的。它们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具有不可分割性。

旅游消费具有不可重复性

旅游消费的不可重复性一方面表现在同一时问旅游者只能购买一次旅游活动,从而只能消费一个单位的旅游产品,而不像物质产品那样,消费者可以同时购买多个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对旅游产品的购买者来说在时问上具有暂时性。这就是说,某个旅游者只在他购买该次旅游活动的时问范围内,他才对该旅游产品具有使用权,而不像其他物质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后即对其拥有所有权,可以重复使用,还可以随意转借他人使用。一旦旅游活动结束,该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使用权即告结束,旅游者消费活动亦随之停止。对于旅游产品中服务的部分而言,时间性则更为强烈。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离去,旅游消费终止,旅游服务也即告终止。可见,旅游产品的不可转移性和不可储蓄性的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消费是不可重复的。

旅游消费是弹性较大的消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而产生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需要。一般来说,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产品,需求弹性较小,而满足人们发展和享受需要的产品需求弹性较大。旅游消费属于需求弹性较大的消费。除旅游产品的质量、价格、旅游者的收人水平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旅游者的个性特征如年龄、职业、性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因素,以及旅游地的旅游供给因素和客源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消费的数量和质量。

旅游消费具有多样性

由于人们的旅游动机不同,选择旅游活动的形式也必定千差万别,不同形式的旅游活动必定有不同形式的消费水平、消费范围和消费结构。每种旅游活动消费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也大相径庭。因此,旅游消费具有多样性的显著特点。

旅游消费具有互补性和替代性

从旅游消费的综合性特点派生出旅游消费的互补和替代的特点。旅游消费的互补性是指一项旅游消费的实现必然伴随着其他项目旅游消费的产生。如旅游者到某地旅游,除了要支付景观游览费外,还要支付住宿费、餐饮费等。旅游消费的互补性特点要求有关部门及企业互相配合、加强合作,才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旅游消费的替代性是指旅游消费对象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替代的性质。

六、无差异曲线在旅游消费行为中的运用(2)

无差异曲线在旅游消费行为中的运用

    究竟是按照女士的偏好还是依从男士的看法来决定花费呢?这是在旅游前购物决策中常见的一个典型例子。在旅游决策过程中,如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以及住宿条件的选择等食、住、行、游、购、娱各方面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利用无差异曲线来分析旅游消费行为。

    一、序数效用理论与无差异曲线

    旅游决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的消费行为归结为旅游者对各种选择的效用分析与比较。效用是旅游消费行为理论的基础,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效用”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而不是商品本身存在的有用性。效用与有用性或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同的含义,前者是主观感受,而后者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消费者对商品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不同,消费者从商品的消费中得到的满足程度也就是效用不同。不同的人从同一个商品中得到的效用不同,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从同一个商品中得到的.满足程度亦不同。因此,用来体现消费满意度的无差效用就产生了,无差异曲线也就成为研究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工具。

    利用无差异曲线研究旅游消费的前提是序数效用论,即商品的效用是无法具体衡量的,只能用顺序或等级来表示。因此,用消费者偏好的概念,取代基数效用论的关于效用的大小可以用“效用单位”表示的说法。消费者对于各种不同的商品组合的偏好程度是有差别的,这种偏好程度的差别决定了不同商品组合的效用的大小顺序。

    无差异曲线是消费者感受满足程度相等的商品组合点的轨迹,是消费者主观嗜好的几何表现。它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凸向原点且斜率为负的线,因此,为实现同样的满足程度,一个旅游产品消费的增加,必然是另外一种旅游产品消费的减少。边际替代率递减决定了曲线的凸性。同一个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不相交的无差异曲线,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代表的旅游产品组合量越大,满足程度越高。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这由边际替代率递减决定的。这种曲线表示消费者在一定的偏好、一定的技术和资源条件下选择商品时,对不同组合商品的满足程度是没有区别的。这时消费者对商品消费的选择,只有先后次序间题,没有大小问题。

    二、无差异曲线在旅游消费行为中的作用

    社会越发达,人们就越注重消费过程中的心理感受。消费者一旦受到了“心理伤害”,是很难靠金钱等物质赔偿手段来进行弥补的。因此,消费心理决定了消费行为,为了能更加有效地满足自身的消费心理,旅游者的消费行为通常是由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来决定的,其中,无差异曲线是由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偏好、性格、家庭角色等一系列自然的和社会的属性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例如,对于黄山和泰山两种类似的休闲观光旅游产品的不同组合而言,科学考察和休闲度假两种类型的旅游者就会产生不同的旅游心理,休闲度假型旅游者的无差异曲线比科考型旅游者的无差异曲线要更远离原点,效用更大,满意度更高。进而,在同等条件下,度假型旅游者选择此组合的可能性就更大。

    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性曲线相切时,商品的组合是消费者在既定支出水平上所能实现的最大化效用。如果两条曲线相割则是以较多的钱实现较低的满足程度;如果不相切不相割则是既定的无差异曲线实现不了既定的满足程度,没有意义。因此,在研究旅游消费者行为时,要在消费可能的前提下,即找到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相切点。

    三、无差异曲线在旅游消费行为中的运用

    由于边际效用递减是一种不可改变的规律,因此,在人们的收入和商品价格既定条件下,如何使用有限的收人获得最大效用就成为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序数效用论将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相结合来说明消费者均衡。消费者的偏好决定了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一个消费者关于任何两种商品的无差异曲线有无数条;消费者的收入和商品价格决定了消费者的预算线,在收入和商品价格既定的条件下,一个消费者关于两种商品的预算线只有一条。只有既定的预算线与其中一条无差异曲线的相切点,才是消费者均衡点。在切点,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的斜率相等。无差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即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预算线的斜率的绝对值即两种商品价格之比。

    如图所示,既定的预算线I与无差异曲线U相切于E点,E点是消费者均衡点。在均衡点E上,消费者关于商品1和商品2的最优购买数量的组合为()。

    在旅游消费行为决策中,消费者均衡可以指导旅游经营者认识到潜在旅游者的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其积极地做出相应促销和准备工作。

    假定某旅游者的假期只有7天,可供选择的目的地是上海或杭州,上海、杭州的旅游消费各为80元/天、50元/天,该旅游者的旅游消费总额为500元。以时间为限制条件的旅游消费可以用时间限制线X十Y=7来表示,如下图所示JK线;以费用为限制条件的旅游消费可以用预算线50X十80Y=500来表示,如图所示的CD线。

    预算线和时间限制线相交的区域,如下图所示OCEK,双重限制线为CEK , CEK与坐标轴之间的区域OCEK表示既满足收入和价格的限制,又满足时间的要求和消费组合。而区域JCE表示只满足时间限制并不满足价格、收人限制;区域EKD只满足价格、收入限制,但不满足时间限制。

    旅游者最大满足的选择:E点为均衡点,表示在杭州旅游2天,上海旅游5天,用尽500元收入和7天假期,该旅游者获得最大消费满足。图中无差异曲线I与双重限制线CEK相切于E点,消费者在E点表示的组合进行旅游并获得的效益为最大。

    可见,无差异曲线是旅游者进行旅游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收入、旅游偏好、时间以及两种旅游产品价格既定的前提下,消费者要获取效用最大化,对两种旅游产品的选择点应该是无差异曲线与预算约束线的切点。它运用在为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决策中,为旅游者提供了一个既经济又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