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三章 受理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四章 处理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二、旅游相关法规及投诉处理技巧

一、旅游投诉处理的原则

1、全面受理原则。只要有游客投诉,不论该游客是团队客人,还是散客,旅游质监所都要认真受理该投诉,即我们所谓的全面受理旅游投诉。不能因为该游客不是团队游客,或者被投诉对象不在旅游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旅游质监所就拒绝接受游客的投诉。游客不可能对于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能有清晰的了解,旅游管理部门也不能对游客有这样的要求,全面受理投诉也是落实以游客为本的基本要求。

2、认真处理原则。所谓认真处理,就是对于旅游投诉能够迅速反应。旅游质监所接到旅游投诉后,要立即对投诉进行梳理分类,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旅游投诉,旅游质监所都必须快速响应,根据游客提供的证据和线索,对被投诉的旅游企业开展调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及时化解纠纷,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无原则地维护游客或者旅游企业的权益。

3、特事特办原则。在黄金周等节假日期间,由于旅游服务的供不应求,产生旅游投诉的概率较大,在这些特殊时段,旅游质监所应当强化值班和检查,随时受理旅游投诉,防止纠纷事态的扩大。同时,一旦发生甩团和扣团等恶性纠纷时,即使组团社和地接社都不属于本地旅游质监所管辖范围,根据属于管理原则,纠纷发生地旅游质监所必须在第一时间介入,平息事态,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4、及时转办原则。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并不意味着全面处理旅游投诉,之所以要全面受理旅游投诉,主要是为了方便游客维护权益。对于不属于处理范围的投诉,旅游质监所要及时把投诉书面转给相关管理部门,请他们妥善处理投诉并答复游客。同时,旅游质监所要把投诉转办的理由、处理部门的联系方式等情况明确告知游客,请游客和相关管理部门直接联系。

5、公正调解原则。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旅游投诉处理过程中,要始终贯彻调解的原则,而不是调解不成可以做出处理决定的原则。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不是和稀泥,更不是为了图省事,简单地要求旅游企业自己“摆平”,而是要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清、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平衡。

6、以理服人原则。不论发生何种旅游投诉,旅游质监所必须坚持以理服人,让游客明白为什么赔偿低于他的期望值,同样让旅游企业知道为什么必须赔偿。如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游客自己也不小心,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旅游质监所必须说服游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游客,要为其过失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旅行社。

7、区别对待原则。在旅游投诉处理过程中,不论纠纷大小和权益损害严重程度,游客经常要求企业返还全额服务团款、精神损害赔偿、双倍团款赔偿。对于此类投诉请求,旅游质监所要全面了解投诉事实,只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请求,旅游质监所在说服游客的同时,应当坚持原则,明确拒绝游客的请求。而对于旅游企业服务有瑕疵,又没有明确赔偿标准的,旅游质监所要尽力维护游客的权益。

8、处理违法原则。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质的区别是,民事责任的追究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只要游客不投诉,管理部门不必主动介入;而行政责任的追究恰好相反,遵循“民不告官亦究”原则,在旅游投诉处理中,必须审查旅游企业是否违法,即使游客在投诉过程中没有提及旅游企业的行政违法,旅游质监所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企业进行处罚,否则就涉嫌行政不作为。

二、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

1、做好准备工作。为了顺利开展投诉调解工作,有效地控制投诉调解现场,旅游质监所在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做好预案,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投诉事实的调查、对投诉证据的收集、对投诉性质的确定、对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期望等,做到心中有数。

2、履行告知程序。协调会的第一步,是介绍参加参加调解的人员身份。包括管理部门的人员、游客和被投诉的旅游企业代表,特别需要向游客介绍企业代表的职务,使得游客感受到企业的重视程度。第二步,是向双方当事人介绍,旅游质监所处理旅游投诉的方式是调解,而不是决定。同时要向告知游客,除了旅游质监所的调解外,还可以通过和旅游企业自行协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旅游纠纷。

3、宣布调解规则。调解人在调解开始前,为了促成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宣布调解规则:第一,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发言中紧紧围绕投诉事宜而展开,不能离题太远;第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发表观点时,就事论事,不能捏造事实,更不能损害对方人格;第三,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对方陈述时,尊重对方,不能随意打断对方的讲话,影响调解效率。

4、调查投诉事实。调查核实是投诉调解的核心阶段,对于投诉的正确解决起着关键的作用。在这个阶段由经过三个步骤构成:第一,由游客陈述旅游企业的违约或者侵权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提出赔偿的具体要求;第二,由旅游企业代表对游客的投诉进行申辩和解释,对游客的赔偿要求给予回应;第三,对于双方的分歧点作进一步的陈述和沟通,尽可能消除证据部分的分歧,达成一致。

5、明确投诉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实的质证基础上,调解主持人对双方没有分歧的投诉事实进行确认,对双方的存疑部分进行记录。进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对投诉进行归类,判定投诉属于违约纠纷范畴还是侵权纠纷范畴,然后对旅游投诉的是非曲直作出认定,确认游客、被投诉旅游企业还是第三人存在过错,由哪一方承担责任或者多方共同承担责任。

6、确定赔偿数额。旅游投诉处理的最后阶段,就是明确游客损失的数额及其如何弥补。根据游客的实际损失,或者根据事先的违约金约定,结合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调解:第一种方式,就是按照旅游企业的过错,逐项进行计算,需要补偿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补偿。第二种方式,在明确旅游企业过错的前提下,提出一揽子赔偿和补偿方案,促成双方的和解。

三、旅游投诉处理的技巧

1、企业诚意致歉。一些旅游企业认为,旅游投诉的产生,往往是游客过于挑剔,维权过度甚至是无理取闹,企业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而很少反省自己的过错。而事实上,不论旅游企业是否的确存在过错,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旅游企业的服务低于游客的期望值,所以,在调解的开始阶段,调解人必须要求旅游企业先要向游客表示真诚的歉意,以消解游客的愤怒,有利于调解顺利开展。

2、讲究批评策略。对于旅游企业的服务过错,旅游质监所不能含糊其辞,而是要明白无误地指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与严肃的批评。有些旅游投诉造成游客权益受损,固然和旅游企业的服务有联系,但同时也和游客的过失有直接的关联,在处理这样的投诉时,旅游质监所不要过多地指责游客,而是采用“过失”、“疏忽”等较为婉转的词汇批评游客,以免激化矛盾。

3、容忍双方倾诉。在旅游投诉处理过程中,要让游客和旅游企业把他们的委屈和不满全部倾诉,并由对方特别是旅游企业进行解释和说明,求得游客的理解和谅解。虽然这个过程有时较为漫长,而且不一定有实质性的内容,但的确有助于投诉的解决。因为游客的倾诉,本身就是发泄愤怒、获得心理平衡的途径,调解人要有耐心倾听,而不是先入为主,固执己见,单凭自己的经验和想象调解投诉。

4、降低游客期望。游客前往旅游质监所投诉,往往抱有很大的期望,在初始阶段提出的要求一般很高,而且许多要求都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在约双方当事人调解前,就要向游客解释其要求的不合理性,希望其能够做出让步。如果游客坚持己见,不作任何让步,也就没有调解的余地了,旅游质监所可以启动终止调解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