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判例」焦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法律要点:擅自转让 旅游 业务与连带责任
一、事实概要
二、判决要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山国旅未经 旅游 者同意擅自将 旅游 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发生转移的效力。旅行社擅自将其 旅游 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 旅游 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 旅游 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评析
(一)本案的争点
1.泰国车队是否为康辉旅行社的 旅游 辅助人。 假如康辉旅行社对原告 旅游 者承担合同义务,此案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泰国车队是否为康辉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即债务人康辉旅行社为履行债务而使用之人?在所履行的义务为 旅游 合同义务时,此种履行辅助人被称为 旅游 辅助人。合同义务人之外的主体,就住宿、交通等服务之提供,若构成 旅游 辅助人,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应当是:提供的上述服务在合同义务范围内。此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泰方车队属于受康辉旅行社委托,协助康辉旅行社履行 旅游 合同义务的 旅游 辅助服务者”,由此可见,在二审法院看来,泰国车队所提供之交通服务应解释为在合同义务范围内,泰国车队属于康辉旅行社的 旅游 辅助人。
2.旅行社是否应为 旅游 辅助人的过错负责。 此案中被告中山国旅主张:“康辉旅行社选择的 旅游 辅助服务者泰国车队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发生交通事故是驾驶员的过错所致,被上诉人焦建军的损失应由第三人即泰方车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主张意味着旅行社仅就挑选或监督 旅游 辅助人的过错负责。二审法院则认为:“泰方车队属于受康辉旅行社委托,协助康辉旅行社履行 旅游 合同义务的 旅游 辅助服务者,与 旅游 者之间并未直接形成 旅游 服务合同关系,其为 旅游 者提供的交通服务是康辉旅行社履行 旅游 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康辉旅行社的行为。”二审法院的主张意味着旅行社自身即使在挑选或监督 旅游 辅助人上没有过错,也应就 旅游 辅助人的过错负责。
4.旅行社擅自将其 旅游 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中,被告中山国旅未经焦建军同意擅自将 旅游 业务转让给康辉旅行社,中山国旅主张:“ 旅游 业务是否转让与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的产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中山国旅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签订出境 旅游 合同,双方形成 旅游 服务合同关系,中山国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 旅游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山国旅未经 旅游 者同意擅自将 旅游 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发生转移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除了给付义务,尚有保护义务,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此义务也就是判决书所称“安全保障义务”。二审法院的观点是:未经 旅游 者同意,擅自转让 旅游 业务的,合同当事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转移,当受让人因提供 旅游 服务不合格导致 旅游 者人身、财产损失时,转让人和受让人负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着眼的重点不是不得转让的义务以及擅自转让构成的义务违反,而是擅自转让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继续存在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二)本判决的参考意义
本案判决涉及多方面问题,下面就其中较具有特殊性、值得参考的主要内容,稍作阐述:
(三)本案遗留的问题
四、回参考文献
周江洪:《 旅游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中日比较-以履行辅助人理论为中心》,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 科学版)2017年第1期。
申海恩:《旅行社转团中的责任承担-德国法视角的考察》,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 科学版)2017年第1期。
旅游公司不安行程安排欺骗消费者该怎样维权
旅游度假者如发现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应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遇到旅游纠纷应如何处理
1.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哪些情况可向质监部门投诉
旅游度假者可以对下列损害行为进行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合同或协议;(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人身伤害;(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五)旅游经营单位的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六)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您,损害了您的利益;(七)其它损害您的利益的行为。
写赔偿请求书应注意哪些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切忌含糊其辞、内容不清,否则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无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案件。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它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
对旅游度假者提出的投诉,市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投诉人希望与旅行社以其它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与对方协商,争取尽快达成共识。还有,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绝大多数的旅游违约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赔的,旅游管理部门也没有依据认定精神赔偿。
4.当案件复杂、重大和极难调解时,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不适用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旅游者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常见旅游纠纷调解原则
1.旅行社未能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航班、车次而变更出发时间,或者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如汽车等)与约定的标准不符,或发生故障,耽误了行程。
调解原则:
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变更车次、航班等,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如行程有延误,还要承担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并按照《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规定,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实际搭乘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如果在旅游期间因旅游车辆发生故障而造成行程延误,则根据《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规定,如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则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5%的赔偿金,如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旅行社应安排旅游者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游客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2.游客未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参观游览。比如,在实际行程中减少或取消了某些旅游景点、变更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次数或消费性的项目等
调解原则:
如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则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则要求旅行社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20%的违约金。如果因旅行社的过错,取消了约定的部分景区点,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旅行社擅自增加的参观游览点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住宿、餐饮。
调解原则:
如是旅行社的过错而使安排的住宿、餐饮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则要求旅行社退还约定标准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则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4.导游服务质量差。
调解原则:
如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当日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5.旅游度假者因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或因商品价格过高等原因,要求旅行社负责退货发生的纠纷。
调解原则:
如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则要求旅行社负责为游客退换货。如因游客的个人原因,如游客购买商品后认为价格过高、不喜欢、不需要等要求退货,或者游客在非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发生纠纷,则旅行社不需承担为游客退换货的责任,游客可以自行联系商家,协商解决。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未能成行,或旅游行程中止。
调解原则: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退还游客未发生的本次旅游费用,其它事宜根据《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约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7.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
调解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要求旅行社除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交付款项的10%的违约金。按照《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约定,旅行社须按照全部旅游费用的不同比例,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8.因为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
调解原则:
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还有,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一)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度假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
(二)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可以向旅游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 违反合同约定 ,有擅自改变旅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三)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去旅游购物被骗,怎么维权?
如果在当地,可以直接110报警,如果是团的问题,可以向旅行社投诉吧
遭遇旅游纠纷的维权途径: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调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