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消费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如何解释旅游消费者这一概念
主要有认知成分、感情成分和行为成分三部分组成,楼上的好想回答的不符合题意。
认知成分对态度对象的认知理解与评价 情感成分对态度对象的情感体验 行为成分 对态度对象的反应倾向和意动效应。
二、请问旅游者购买决策的特性有哪些?
消费者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为什么买?即购买动机。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同样购买一台洗衣机,有人为了节约家务劳动时间;有人为了规避涨价风险;有人则是买来孝敬父母。
2、买什么?即确定购买对象。这是决策的核心和首要问题。决定购买目标不只是停留在一般类别上,而是要确定具体的对象及具体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厂牌、商标、款式、规格和价格。
3、买多少?即确定购买数量。购买数量一般取决于实际需要、支付能力及市场的供应情况。如果市场供应充裕,消费者既不急于买,买的数量也不会太多;如果市场供应紧张,即使目前不是急需或支付能力不足,也有可能购买甚至负债购买。
4、在哪里买?即确定购买地点。购买地点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路途远近、可挑选的品种数量、价格以及服务态度等等。它既和消费者的惠顾动机有关,也和消费者的求廉动机、求速动机有关。
5、何时买?即确定购买时间。这也是购买决策的重要内容,它与主导购买动机的迫切性有关。在消费者的多种动机中,往往由需要强度高的动机来决定购买时间的先后缓急;同时,购买时间也和市场供应状况、营业时间、交通情况和消费者可供支配的空闲时间有关。
6、如何买?即确定购买方式。
研究认为,当代较有影响的消费者决策理论是消费者卷入观点。
“消费者卷入”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心理学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是指消费者主观上感受客观商品、商品消费过程以及商品消费环境等与自我的相关性。主观上对于这些因素的感受越深,表示对该商品的消费卷入程度越高,称为消费者的“高卷入”,该商品则为“高卷入商品”,反之则称为消费者的“低卷入”或“低卷入商品”。
比如购买一辆“小汽车”与购买一包“方便面”的决策。前者需要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消费环境、使用技能等等方面进行很高程度的关注,购买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属于高卷入商品;而消费者对后者一般不需要花费太长的时间与精力,去了解商品功能与构成、消费环境一类的问题,决策过程相对比较简单,属于低卷入商品。
消费者的卷入是购买决策中的心理活动,影响到消费者对于商品信息的搜集、对于商品性能的认识,并且最终影响到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态度。因此研究消费者的卷入现象,可以从侧面反映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认知以及态度。这一原理也可以反过来解释,即从消费者的态度以及认知程度,可以反映出消费者对商品的卷入状态。
喜爱健美的消费者,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购买健美运动器材,如多功能健美训练器、拉力器、哑铃等;购买健美运动中所穿戴的服装,如紧身衣、健美裤等;为了了解科学的健美方法与程序,还需要经常购买一些健美书籍与杂志、经常从电视中观看健美运动的节目;为了长期维持形体健美的需要,对于自己的饮食消费还有一定的限制,日常饮食比较注意其营养成分、热能含量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这类消费者的高卷入商品包括健美运动器材、运动衣、健美饮食等,为了获得更多的健美信息,高卷入媒体有健美书籍与杂志、电视节目等。相对而言,对药品、电器等商品及相关信息的卷入程度要低一些。
三、旅游消费者行为由哪些过程组成?试述各阶段的主要特征
旅游消费者行为是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因素包括旅游消费者一系列的心理活动过程, 主要有动机过程、感知过程、学习过程、态度过 程和个性因素。
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特点
许多学者对于消费者购买决策有不同的描述过程,为了指导读者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模式有一个较好的认识,本文作者通过查阅文献总结出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一些特点,为消费者购买决策模型的分析与构建提供评价参照系和理论依据。
(1)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目的性。消费者进行决策,就是要促进一个或若干个消费目标的实现,这本身就带有目的性。在决策过程中,要围绕目标进行筹划、选择、安排,就是实现活动的目的性。
(2)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过程性。消费者购买决策是指消费者在受到内、外部因素刺激,产生需求,形成购买动机,抉择和实施购买方案,购后经验又会反馈回去影响下一次的消费者购买决策,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
(3)消费者购买决策主体的需求个性。由于购买商品行为是消费者主观需求、意愿的外在体现,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除集体消费之外,个体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一般都是由消费者个人单独进行的。随着消费者支付水平的提高,购买行为中独立决策特点将越来越明显。
(4)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复杂性。心理活动和购买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决策是人大脑复杂思维活动的产物。消费者在做决策时不仅要开展感觉、知觉、注意、记忆等一系列心理活动,还必须进行分析、推理、判断等一系列思维活动,并且要计算费用支出与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一般是比较复杂的。
决策内容的复杂性。消费者通过分析,确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何种价格购买何种品牌商品等一系列复杂的购买决策内容。
购买决策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体包括消费者个人的性格、气质、兴趣、生活习惯与收入水平等主体相关因素;消费者所处的空间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环境等各种刺激因素,如产品本身的属性、价格、企业的信誉和服务水平,以及各种促销形式等。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交互作用,它们会对消费者的决策内容、方式及结果有不确定的影响。
(5)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情景性。由于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具有明显的情景性,其具体决策方式因所处情景不同而不同。由于不同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购买传统、消费心理、家庭环境等影响因素存在着差异性,因此,不同的消费者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购买决策也可能存在着差异。
四、旅游消费者主要包括哪些
一、旅游消费者主要的法律特征包括:
1、消费特征属生活消费。
2、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
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二、旅游消费者主要的权利包括: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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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在家庭出游决策由谁来决定?
同程旅游报告引用的一项以30至45岁已婚男性为调查对象的调研数据显示,有71.5%的受访者表示全家的出游决策由妻子来决定,而由男主人做决策的比例仅为15.4%。在“70后”和“80后”家庭消费者当中,女性的地位举足轻重。
据驴妈妈旅游网数据显示,过去一年在该平台下单预订旅游产品的用户中,女性用户占比58.6%。女性用户客源地城市前十名分别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广州、杭州、成都、无锡、深圳、天津。18-34岁年龄段女性用户合计占比超过六成,该阶段的女性在家庭中同时担任女儿、妻子、母亲等多重角色,使得她们成为家庭旅游消费的重要决策者。其中,具有更强购买力和收入水平的26-34岁女性用户占比接近四成,这部分女性用户对旅游的品质具有更高的需求,追求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享受,偏爱高附加值的产品,愿意为更好的服务买单。
途牛旅游网《2017-2018女性旅游消费分析报告》称,00后女性的旅游消费人次正迅猛增加,同比增长超80%,成为休闲游市场上新的增长点。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女性对家庭、社交等多方面的开支有着相当的“管家”经验,因此,在旅游产品的购买过程中,女性对价格的敏感度高于男性,通常会在多次比价后进行购买。除交通、酒店、餐饮占据较大比重外,服装、箱包、护肤品、首饰、土特产、旅游纪念品等目的地消费不容小觑。
六、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