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条例(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利用、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将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列入规划,并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实行保护,逐步开发。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加大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和发展本省旅游产业,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条件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三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第四条 福建省旅游局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旅游市场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旅游事业需要而设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实行辖区内旅游市场行业管理。第五条 工商、公安、建设、物价、卫生、计划、外经贸、交通、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市场。第六条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旅游行业规章和标准,遵循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七条 旅游企业应根据旅游行业的特点,对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分为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第九条 旅游者应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接待设施。第十条 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可通过旅游行业协会、联谊会等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协调旅游价格。第二章 旅游区第十二条 旅游区建设应纳入全省旅游中长期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经济发展总体用地计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除风景名胜区等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新建旅游区必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第十四条 旅游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游区的性质和功能划分;
(二)旅游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或人造景观建设项目,及环境资源保护措施;
(四)旅游区接待容量与安全、消防防护设施;
(五)旅游区交通、通讯及相应配套设施;
(六)旅游区休憩场所、卫生公厕及其他服务设施;
(七)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旅游区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审。第十五条 旅游区依旅游价值、环境质量、交通条件、设施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分成一、二、三级,并分别列入国际、国内、省内旅游线路进行宣传促销。
旅游区分级标准与评定办法由省旅游局另行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第三章 旅行社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开办条件、注册资本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应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第十八条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按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保证金。第二十条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须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申请代理出境旅游业务,须经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申请设立出境旅游业务代办点,须经设立地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行合同或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局制定标准格式旅行合同,供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参考。第二十二条 组团旅行社应为境外旅游者和上岗导游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境外旅游者住宿、就餐、购物,应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旅行社可以依法与旅游涉外定点购物商店订立合同,收取佣金,但双方均应如实入帐。
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6.10月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旅游法规是?
国家旅游局令第28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06-10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2007-06-25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2007-06-25
四川省旅游条例 2006-11-21
国家旅游局令第27号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2006-11-13
甘肃省旅游条例2006-07-28
旅游业地方标准备案登记表2006-06-27
旅游业地方标准立项预报登记表2006-06-27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目录 2006-06-27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通告 2006-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06-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04-29
国家旅游局令第26号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4.162006-04-16
杭州市旅游条例2006-01-01
国家旅游局令第25号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5.12.29200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12-08
安徽省旅游条例2005-10-21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2005-09-29
辽宁省旅游条例2005-09-23
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8.52005-08-05
国冢旅游局令第24号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2005.8.52005-08-05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08-01
云南省旅游条例2005-08-01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2005-07-01
国家旅游局令第22号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05.6.32005-06-03
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 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5.6.32005-06-03
国家旅游局令第20号 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 2005.2.172005-02-17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2004-10-28
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12-31
吉林省旅游条例2003-11-29
国家旅游局令第19号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6.122003-06-12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003-06-01
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办法 2003-03-01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2003-02-24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 2003-02-24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 2003-02-24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3-01-01
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10.282002-10-28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2002-10-01
山西省旅游条例2002-09-25
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2002-08-26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 005-2002)2002-07-27
福建省旅游条例2002-05-01
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02-02-27
国家旅游局令第17号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2001.12.312001-12-31
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12.272001-12-27
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2001.12.262001-12-26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12-12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12-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2001-07-04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GB\\/T 16766-1997)2001-06-11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 16767-1997)2001-06-04
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2001.5.152001-05-15
国家旅游局令第13号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2000.11.222000-11-22
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00.10.262000-10-2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1)2000-06-05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9-06-16
《导游服务质量》(GB\\/T 15971—1995)1999-06-10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05-14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1999-03-30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1999-03-26
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9-03-10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9-0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1999-01-01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08-22
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5.15 1998-0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1998-04-25
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7-11-29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10-17
国家旅游局令第9号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1997.9.11997-09-01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07-30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05-28
国家旅游局令第8号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1997.5.81997-05-08
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1997.3.271997-03-27
国家旅游局令第6号《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1996.12.281996-12-28
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11.281996-11-28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1996-10-14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6-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6-08-10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6-07-27
《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LB\\/T 003-1996)1996-0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6-06-11
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的答复1996-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6-06-04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1996-06-01
《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1996-01-15
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199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1995-12-25
《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731-1995)1995-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5-06-2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1995-06-02
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1.11995-01-01
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1.11995-01-01
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199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2-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1-09-10
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2.201990-0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1988-0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8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