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由于以下原因而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大

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 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参考资料:消费者权益-百度百科

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利包括哪些?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拓展资料”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法。消费者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消费者可索赔

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向经营者索取赔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以虚伪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什么是消费者?他有哪九项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专家告诉你,假如你是一个消费者,你应该拥有以下这些权利。

一、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享有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五、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人隐私权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获知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七、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八、获偿权是指消费者因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九、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供应量、供应方式、服务态度、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权向有关经营者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怎样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联合国规定的权利)

根据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具体为:

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3.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4.接受消费者教育;

5.提供有效的赔偿办法;

6.有成立消费者组织及其它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等权利,要求各国政府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消费者权利主要有以下七项,即:

1.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2.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3.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4.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5.有权获得合理赔偿;

6.有权获得消费教育;

7.有权获得健康环境。

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可理解为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的合称,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题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许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性质是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基本人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多种民事经济权利在内的综合权利。

1.保障安全权

(1)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

(2)保障安全权的内容

①人身安全权。②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1)消费者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反映,也是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内容。

(2)知悉真情权的内容

①知悉基本情况。②知悉技术状况。③知悉价格和售后服务。

3.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自主选择权便是消费者自主权的直接、具体的体现。

(2)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①自主选择经营者。

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

④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1)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2)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①质量保障。②价格合理。③计量正确。④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1)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赔偿权是与保障安全权紧密相联的权利,是保证消费者其他权利实现的权利。。

(2)获得赔偿权的内容:

①赔偿权。②索赔权。③求偿权。

(3)赔偿的种类和范围

①财产损失赔偿。②人身损害赔偿。

6.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1)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知识获取权的内容

①有关消费知识获取权。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获取权。

(3)获取知识的方式

①接受教育。②自我教育。(基础)

8.维护尊严权

(1)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维护尊严权是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体现。

(2)维护尊严权的内容

①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②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9.监督批评权

(1)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监督批评权的对象

①经营者。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监督批评权行使的方式: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援引)

这些应该是详细而且简单回答了,包括世界及中国的消费者权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