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二、急求一封投诉信关于旅游团报价与现实不符(政治作业)
价格是最受消费者关注的一大因素,但是仅仅是看价格还是不够的。正如人们常言,一分钱一分货,大量的旅游线路也体现了这一事实。
面对着旅游市场日益强烈的竞争,各种各样的旅游线路层出不穷,而且相同的旅游活动,价格之差异时常让人感到困惑。从表面上看,各式各样的旅游产品仿佛都很相似,吃、住、行、游、购、娱,旅游的六要素都可以找得到,因而人们在参团时,习惯从直观的感觉来判断,看着行程上各项活动多得仿佛天花乱缀,而价格又实在诱人,于是报了名,等到参团时,才发现种种承诺无法实现,反而要多出了许多不必要的费用。
那么,应如何掀开这纷乱无章的各种旅游团外衣,而看到其实质,参加一个愉快的旅程呢?
看景点数量
许多人喜欢从旅游线路的行程上来寻找问题,看看几家旅行社推出的线路中所含景点数量有多少。当然,景点个数的多少也是衡量一个团队的重要标准,在报名签订合同时,不要忘了阅读具体行程,确认所有的景点都包含门票(至少是第一道大门票)。特别在省内短途的旅游团中,景点的数量还是决定旅行团价格的一大要素。
但是仅仅是景点数量的多少并不能决定旅游团队的质量。作为旅游产品经营者的旅行社,当然不会在最明显的这一个环节上露出什么破绽。因此,如果按常规的旅游线路看,各家旅行社所走的行程都很相似,在行程及参观景点上并不能看出什么。以最常规的北京双飞五天游为例,表面上看来,各家旅行社所走的行程基本一致,长城、故宫、颐和园、香山、北海……一个不少。因此,还要从其它方面来评价这个团队是否物有所值。
【案例:看到报上写着某旅行社组织番禺宝墨园、长隆一天游,价格只需38元,心中窃喜。要知道仅长隆的门票就要100多元。但!且慢,下面还有一小字标明:费用包括:“空调车+餐费+导游+旅游责任险”,可偏偏就少了“门票”!】
点评:报名时冷静些,多看一眼多问一声不会错。要知道世上没有免费午餐,天上也不会随便掉馅饼的。
看航班时刻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许多原来被置于后台的因素也被提到前台来。一两年前,到旅行社报名参团时,询问团队的航班时刻,可能都还不能得到确切的答复。但如今就不同了。在今年“五一”,大部分较有信誉的旅行社都将各个团队的航班具体到行程上来。记者逛了几家旅行社,手上拿到的行程都写明了往返的航班时刻,并且,不同的航班段也同样影响到旅行团的团费。由于经过民航总局的批准,以前总是偷偷摸摸的“红眼航班”如今也堂而皇之成为旅游产品的一个招徕。据介绍,有些“红眼航班”的价格比火车票价还便宜,因此走红眼航班的旅游线路会比其它线路价格优惠了20%至30%左右。
“红眼航班”的出现让旅游者在出游时有了更多选择,但也要为游客提个醒:选择旅游团不仅仅是看价格,同样不能忽略的是航班时段。红眼航班旅行团虽然价格优惠些,但可能令旅途更加劳累。应该说,最适合旅游的航班应是“上午机去,傍晚航班返”,这样既能保证充足的旅游时间,又不至于太过劳累。
【案例:计划去北京旅游的李小姐走过三四家旅行社,手中拿着一堆资料,对比着,各家旅行社行程中都是8个景点,而价格差距却从1800—2800不等!】
点评:在中长途旅游中,机票总会是团费“大头”,同一旅游线路价格差别大,首先从航班上找原因。深夜两点出发的北京双飞五天游,价格仅2000元左右,而正常航班同样线路价格在2700元左右。
看餐标购物
旅行团餐都会有指定的标准,一般来说行程中会注明“餐标”,例如写上“餐标:50元/天”的字样,那就是说每天用餐标准是每人5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留意旅行团的餐标,也可以保证旅游团队的质量。
另外还要注意“购物”次数,这里的“购物”指的是由导游带去的旅游定点购物商场。这种购物的秘密已经众所皆知,一方面导游可从游客所购物的总额中提取一定回佣,另一方面不管游客有没有购物,购物点也将按游客人数付一定佣金给组团旅行社。因此,一些旅行社愿意以增加购物点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样一来,本来应属于游客观光的时间就被缩短了。
【案例:陈先生去年到北海旅游时,晚餐时导游将团队带到一海鲜馆前,称为了让游客品尝当地海鲜,晚上不安排餐饮,由游客自费点菜吃。陈先生等人要求退回餐费,却被告知原本计划中就没有安排这一餐。】
点评:在出团合同书中要确认行程的全部用餐次数及餐标和购物次数。
看酒店标准
按旅游业的常规划分方式,住宿酒店在三星级的旅游团队,就可称为“豪华团”,住宿二星酒店则称为“标准团”,如果是住四星及四星以上的,那么一般称为“贵宾团”或者是“超级豪华团”。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标准,在出团的合同中一样要写明。对于一些接待条件较差的旅游景区,更要特别注明:或是住民居、或是招待所、或是帐篷、或是直接写明“当地最好酒店”等,另外还有一些地方,如黄山等,虽然山上有三星酒店,但对于旅行团来说价格太高,因此通常在山上,旅行社是安排住宿四人间,但也必须在合同中写明。
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影响价格的要素。但这些还是明显的,有的陷阱就不是那么容易发现的。例如安排住宿到郊外一家酒店,虽然同样是三星,但游客晚上偶尔想外出自由活动一下,连打部的士都难。以这样的方式来降低成本,令旅行团罩上“特惠价”的脉脉温情,这种事例同样不会少见。因此,最好在报名时留意旅行社是否在合同中确定了哪一家住宿酒店,并咨询所住酒店的位置。
【案例:林先生两年前的“五一”参加九寨沟旅行团,出发前说好是全程住三星级酒店,但由于当地酒店特别紧张,一车人最后终于在半夜三更住进半路川主镇上一家小旅馆。高原反应、寒冷、而且没有洗手间,虽然他能理解当时的客观条件,但以后再外出旅游,就一定要求参加那些有指定住宿酒店的团队。】
点评:因条件限制,大部分旅行团都只标明住宿哪一等次的酒店,但也有越来越多特别团队指定入住酒店,这种服务意识让游客更有保障。
警惕低价陷阱
一些旅行团的低价陷阱向来是不断创新的。除了在接待水平上的陷阱之外,在广告价格上也经常制造混乱。
最常见的广告陷阱是故意压低价格,令原本就存在的低价竞争进一步恶化。常见的做法就是,看到别的旅行社推出某一条线路,不仅价格低,而且行程相当有特色。但因为种种原因,自己无法做到同样的服务和同样的价格,也无法将此线路“克隆”给自己用。于是干脆也在自己的广告版面上同样推出这一线路,而价格更加便宜,在公众中造成降价的心理。如果有游客来咨询该线路时,就通通回答说“这一团队已经收满了”,请游客改选别的旅游线路。这样,很容易将其它旅行社的客源抢到手,即使抢不到,也打击了对方旅行社的声誉,为自己营造生意火爆的假象。
作为游客,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只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去分辨事实真相。
三、面对游客投诉应该如何处理
在解决投诉时,牢记以顾客为中心的理念,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用真诚的态度为顾客提供帮助,倾听客户的谈话,记录关键要点,迅速找到解决方案并与客户达成共识,最后快速解决好投诉。
在解决投诉后,需要做好总结,分析客户投诉的类型,找到工作中的漏洞,向领导汇报,修改完善操作流程,避免类似投诉再次发生。
受理投诉是解决问题,促进景区发展的外在动力,是景区改进发展的方向。旅游景区要正确把握处理投诉的原则,要真心诚意的解决问题,不可与游客争辩,同时应切实保护旅游景区的利益不受损害,要注意以下方式方法:
1、倾听游客诉说,保持沉默,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保持眼神交流,让游客感受到你的倾听。
2、表达歉意需发自内心,体现出诚意,同时还要对游客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
3、真诚地与游客交流,理解游客,同时了解游客需要解决的问题。适当时提出问题,获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话重复、确认游客所遇到的问题,并适时做好记录。
4、明确游客的问题之后,需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客观对待问题,通过补偿性服务来弥补游客所遭受的损失。补偿性服务通常包括:打折、送赠品(包括礼物、商品或服务)、个人交往等。
5、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认可确认之后形成最终的方案。在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既要维护游客合法、合理的权益,又要维护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
6、通过后续跟踪服务,进一步向游客了解旅游景区的解决方案是否有用、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如果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可继续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后续跟踪服务的方法通常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
四、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旅游投诉是影响旅游质量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也较为突出,旅游投诉不断增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投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旅游投诉案例之购物篇
案例1
诱导游客高消费,退货换货不配合
事件:游客10月11日参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的新西兰双飞12天游,在10月21日导游带领游客前往一间商店购买了鱼油、蜂胶产品,买鱼油和蜂胶共花了1万多元(2880新西兰币),游客在新西兰的其他地方无意间发现导游介绍购买的同款鱼油只卖100元人民币/瓶,而游客之前购买的平均算价为1200元人民币/瓶。游客觉得自己被骗了并要求退货,导游却告诉游客回国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货。游客就带了一半鱼油、蜂胶产品回国,留了一半货物在新西兰地陪处。游客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负责人却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带回国的蜂胶不能退货,只能退留在新西兰的鱼油和蜂胶。游客随后投诉导游没有事先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误导游客,并要求将购买的鱼油蜂胶退货。如无法退货,游客要求旅行社出费由权威机构证明该产品能正常食用。
处理:该投诉的核心问题在于:投诉人认为购买的产品价格偏高,并且旅行社或导游没有尽告知的义务。对此,质监所的协调建议是:按买卖自愿原则与商品明码标价原则,如果投诉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产品,商家没有隐瞒其价格的话,投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人购买的产品要求退货,需自行举证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产品,举证成功后,旅行社要尽义务协助投诉人向商家退货,旅行社以产品不能出境为由拒绝投诉人要求行为不合理。
点评:消费有心理落差是常见的,要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最基本的防骗招数还是要懂的。国外购物,了解清楚大概的价位,掌握哪些可出入境等信息,极有必要。导游诱导游客高消费的问题当然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规范,但上了当的游客并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2
导购假货骗钱财,光凭良心不靠谱
事件:2011年10月2日游客参加了某海外旅行社的香港澳门5天游,并与其签订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该旅行社将参团的29名游客转团给深圳某旅行社,在澳门游玩回来经过珠海时,导游将游客带到珠海一家珠宝店,店面打出“国庆折扣优惠”,游客购买了戒指和项链共7000元,经鉴定发现所购买的戒指和项链都是假货,游客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已跟投诉人沟通,游客表示不予再追究。
点评:卖假货,除了珠宝店要承担责任之外,带领游客入店的导游是否要负相应责任?旅行社是否要予以相应赔偿?其实导游的“导购”也可以让游客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但还得看导游的良心了。
旅游投诉案例之旅行社篇
案例1
同团不同费,收多退少
事件:游客对广州某旅行社安排的2012年1月25日福建5天4夜游(大人:3599元/人,小孩:1999元/人)行程非常不满,其投诉的内容包括:
1、旅途中得知团费比他人贵100元,旅行社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2、游客所带小孩不足1.2米,所交团费包含了动车费,旅行社表示若小孩不占座,回程后可退还小孩车票费,但回程后旅行社只退还26元,而按票价动车费起码200元。3、旅行社服务质量非常差,行程单写明全部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但实际旅行社给游客安排的是招待所,其中两晚住宿的招待所房间没有窗户。4、行程结束后向游客索要10元的导游小费。
处理:经广州市旅游质监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退回全陪导游费50元/人,小孩火车票202元。
点评:同团不同费,已经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住宿条件不吻合,违反签约合同,游客有权利进行投诉并得到相应解释,但这方面处理中并未体现。先付团款后出团的模式,无形中让消费者处于议价的劣势一方。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 方法 就是出团前,认清合同上的条款,因为它是事后谈判的依据。
案例2
低价团费为饵,钓的就是你
事件:游客反映参加了2012年1月29日广东某旅行社的海南4天3夜游(通过华尔达酒店旅游宣传单的电话报名,上门签的合同),人在海南兴隆参团游玩时,地陪坚持要求每人必须参加400元以上的自费项目才能入住酒店,游客让步让其丈夫参加,自己不参加,但地陪仍然不同意,游客遂要求12301客服人员协助解决。客服人员已代游客向地陪和旅行社了解情况,地陪表示游客团费较低,不能维持成本,只能按公司要求做,旅行社表示会解决好。半小时后,游客回电表示旅行社同意其丈夫一人参加自费项目(530元)就可以让他们入住酒店,游客认为基本能接受,表示不投诉。但1月31日早上,游客再次致电继续投诉,她发现同团的其他游客(并不是同一个旅行社的,按游客意思该团应为拼团)并没交自费项目就可以入住酒店,且当晚其丈夫不忍心妻子在外等候,交了两人费用一共800多元,游客要求旅行社退回所交的自费项目费用,并道歉。
处理:当旅游质监方进行协调时,游客已与旅行社方协调处理,旅行社退回相关费用。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不予受理情形规定:旅游投诉机构已经作出处理的,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现无其他投诉理由,因此不受理。
点评:这是很典型的低价团费所造成强迫购物、消费的问题,实际上这类现象在旅游市场中十分普遍。很多时候,游客早已意识到了低价团所带来的各种购物、加点等风险,但仍然会选择此类旅行团出游,而这恰恰助长了这种畸形的营运模式,通过购物加点收费来弥补营运成本甚至榨取利润,大大影响出团质量与旅游服务,侵犯游客权益。要从根源上找到解决零负团费问题,不能仅靠事后调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等方式,改善整个旅行社市场环境方才现实。
案例3
住宿不达标,以次充好
事件:游客提前10多天报名参加2012年1月22日广州某旅行社的马尔代夫6天4夜游,并一次性全额缴纳团费23000元/人,合同上写明行程中入住水屋和沙滩屋各两天,但到达目的地后入住的是低于合同标准的房间,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游客认为是因旅行社疏忽而导致无法正常入住,且被迫接受降低住宿标准。
处理:经调解,该旅行社赔偿游客900美元,免收导游服务费,投诉人不予追究。
点评:标准前后不一致,这在旅行团出游过程中实为普遍。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线路行程、住宿方面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但这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要为更改承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事后予以惩罚当然有一定的打击作用,但真正的改善应要从事前监督开始做起。
旅游投诉案例之酒店篇
案例1
酒店脏乱差,伤人不道歉
事件:2011年10月2日中午12点,游客入住江门市某酒店的标准间,晚上发现床铺、被单、枕头下面布满了十几条吸血的蜱虫,游客向酒店负责人反映后,工作人员给游客更换了房间,但游客发现更换的房间床铺一样布满了蜱虫,且游客的朋友被蜱虫咬伤。酒店很不情愿地退还了房费,且收回了游客的单据。此间,酒店并无歉意,态度还十分恶劣。游客要求酒店赔偿费用并给予合理解释。(游客已经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
处理:游客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并上传至优酷网将该事件曝光。
点评:既曝光丑恶,又出口怨气,而今不少消费者善用网络手段维护权益。这种方式固然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但问题并未能得到解决。证据确凿,酒店应予以一定的赔偿。只是目前酒店中发生的类似纠纷在取证方面并不易,消费者往往吃哑巴亏,索性整理一本酒店纠纷取证手册更实际,以上案例便可收录其中。
案例2
旺季不退房,吞你订金没商量
事件:游客于2012年1月初预订了2012年1月25日-27日乳源某温泉酒店的6间房(2个标准间,4个大床房),交付了2000元订金,没有签订协议。游客1月25日在乳源丽宫国际温泉酒店住了一天,打算退房。可是酒店工作人员以 春节 期间不能退房为由不允许游客退房,如果退房的话需要支付3天的住宿费用(每天7000元住宿费,三天房费共21000元),否则就扣担保人的钱。游客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协商,但是迟迟未得到解决。游客对该酒店的强制消费进行投诉,并要求酒店对此给予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处理:经调解,酒店收取了客人1000元违约金,客人于当天退房,双方表示满意。
点评:在未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在退还订金方面,可视实际情况而定,酒店以旺季不予退房为由,无异于霸王条款。
旅游投诉案例之导游篇
案例1
导游行为缺规范,迟到拖延是常事
事件:游客致电反映:2012年1月14日在网上报名参加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惠东顺寮湾旅游,旅行社要求游客早上8:00集合出发,但导游无端迟到15分钟,使整团人等导游到达才能出发,拖延了行程。中午休息时,导游告知游客有1个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并约好13:30集合,等游客全部集合完毕后导游却迟迟不现身,让游客站在寒风中等了40分钟。
处理: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某旅行社给予下次报团优惠,投诉人表示接受。
点评:迟到、拖延行程等,因导游个人行为对行程造成影响的,应该有相应的条例予以惩罚。尽管处理结果偏向维护游客利益,但在规范导游行为方面未有作为,我们期待相应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的出台约束并规范导游带团中的行为。
旅游投诉案例之景区篇
案例1
动物意外伤害游客,赔款了事
事件:游客2011年8月21日自行带小孩到广州某动物园游玩,并参加了与小白虎合照的景点项目,拍照时小孩不慎被与其合照的小白虎抓伤。游客当即要求景点人员马上带小朋友到附近的医院打狂犬病针,并要求景区作出赔偿。景点人员表示同意赔偿这次意外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车费等),但要求游客签订不再追究责任 协议书 ,游客认为这是无理的要求。
处理:经调解,景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4600元。
点评:国内外动物园发生的动物伤害游客的案例并不少见。事实上,在人和动物共处的世界,除了保护人的安全,动物的身心健康也同样重要。让他们在一个安全平和的环境中保有稳定的情绪,或许才能对双方的安全起到更好的防护。
案例2
景区收费不规范,免收门票藏猫腻
事件:游客于2011年10月25日到佛山市某景区游玩,据该游客了解,景点平时是免收门票的,但这天却被告知门票10元/人,但游客看到有些游客进出免门票,随后游客咨询为何不统一收取门票。该景点负责人解释道,免门票的进出者是清洁工等工作人员之类的。但游客觉得是该景点胡乱收费,要求景点负责人给予合理解释。
处理:经调查,该景区24:00-8:00间免门票,其余时间收取门票10元/人,向游客作出解释后,游客对此表示接受。
点评:景区门票是否收费,收多少,这些本应该让消费者知道的信息却不明确,令人产生误解。无论数额大小,景区收费制度都应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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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诉旅游景区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1、首先要看发生的旅游纠纷是否属于旅游投诉范围:(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2、需提交的材料:(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2)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3)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3、处理的时限:(1)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2)受理的案件60日内做出处理。4、受理的部门:旅游法规定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发生旅游纠纷的,到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检所进行投诉,组团社也就是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如何处理旅游景区游客投诉
旅游景区投诉是指游客因为对景区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向景区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反应情况,检举问题,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的一种手段。投诉处理需要了解游客投诉原因、投诉心理,熟悉受理投诉的步骤,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投诉事件。
一仔细了解游客投诉的原因
二)认真分析游客的投诉心理
三)执行受理投诉的步骤
1、倾听游客诉说,保持沉默,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保持眼神交流,让游客感受到你的倾听。
2、表达歉意需发自内心,体现出诚意,同时还要对游客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
3、真诚地与游客交流,理解游客,同时了解游客需要解决的问题。适当时提出问题,获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话重复、确认游客所遇到的问题,并适时作好记录。
4、明确游客的问题之后,需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客观对待问题,通过补偿性服务来弥补游客所遭受的损失。补偿性服务通常包括:打折、送赠品(包括礼物、商品或服务)、个人交往等。
5、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认可确认之后形成最终的方案。在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既要维护游客合法、合理的权益,又要维护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
6、通过后续跟踪服务,进一步向游客了解旅游景区的解决方案是否有用、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如果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可继续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后续跟踪服务的方法通常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
(四)善后处理事宜
受理投诉的人员应记录投诉处理的全部过程,将投诉事件整理成报告并存档,同时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投诉的原因,总结投诉解决的方法,特别对典型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