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酒店商务客人的特点?
从消费特征和档次分析,商务旅游无疑是旅游的高端产品与观光旅游者相比,商务旅游者具有消费能力强、消费倾向明显、重访率高、对配套设施要求较高、不受季节影响、停留时间较长等特征。 一是消费能力强,重质不重价。商务旅游者的交通和住宿餐饮等费用由公司支付,加上他们一般都是收入较高的阶层,因而商务旅游者拥有较强的消费能力(据调查,商务客人与观光客人的消费比约为2.5∶1)。较强的消费能力使得商务旅游者不太关注消费服务的价格,而更注重消费所带来的舒适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和服务质量,更注重服务的效率、品质、个性化及完善程度,更看重物有所值。 来华参加商务、会议活动的海外客人的人均天消费,比观光客人的人均天消费高出20%以上。 另外,国内商务客人的消费水平也比其他游客高,据北京市旅游局2001年进行的国内旅游调查,来京从事商务活动的国内旅游者的人均花费为1327.4元,比观光客人的人均消费高出42.2%。 二是消费倾向明显。资料表明,商务旅游者的消费项目中,住宿、餐饮、交通、会议、宴会、通讯等费用的支出比较稳定并占有较大比例。观光游览、购物和娱乐等消费则依商务旅游者的停留时间、商务旅游目的地的旅游配套设施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的不同而呈现较大的差异。 三是重访率高。2003年,中国境外游客中,商务游客只占9.8%,但4次以上来华的就高达72.1%,远远高出观光客的33.9%;来北京的境内商务客人中,4次以上来京客人的所占比例比境外商务客人更高。 四是时间观念强,对商务配套设施需求大。商务游客旅行日程安排紧凑,强调效率,因此,他们希望旅行公司提供的商旅服务能统筹安排,提高效率、节约时间。近些年来,商务游客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的现代化办公设施,据有关方面调查,10个国际商务客人中就有6人携带笔记本电脑,他们在酒店中使用传真比例高达97%,有超过50%的国际商务客人在差旅过程中使用互联网,因此,他们往往对办公地和住宿房间是否有宽带网比较计较。另外,商务客人对电子信箱、电传、国际直播电话等使用频率也较高。 五是散客为主,受季节影响小。统计表明,商务客人中散客居多,他们的主体是公司或机构的中高层管理者。商务客人旅行的主要目的是从事商务活动,完成商业目标。因此,旅行时间、旅行方式和目的地等在出行之前基本上已经确定。对商务客人来说,旅行意味着工作。 进行商务旅行是一种公务,不受季节和气温影响。这些就意味着商务客人在旅行过程中和在目的地期间,需要较多的"管家式服务",以减少旅行过程中非工作本身所带来的麻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六是商务客人停留的时间较长。据国家旅游局2002年调查,来华海外商务客人在华停留超过15天者达15%,而观光客人停留15天以上的仅有5.8%,文体交流客人停留15天以上者达21.4%,远远高于观光客人的停留时间。国内游客中的商务客人的停留时间也明显多于观光客人和其他类型的游客。在北京的国内游客中,停留时间最长的是文体交流客人(15.1天),从事商务活动的客人停留时间为7.4天,均比休闲游览(4.8天)停留的时间长。
二、怎么理解 旅游消费 和 旅游者消费
旅游消费是指“由旅游单位或游客使用或为他们而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旅游消费是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为了满足其自身发展和享受的需要而消费的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总和。
三、讨论问题是:旅游者作为消费者跟其他消费者有何不同?
旅游者是把自己辛苦赚的钱拿到别人的家乡花掉,其他消费者是购买着自己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
四、消费型旅游者与差旅型旅游者需求特点异同
一、消费型旅游者与差旅型旅游者需求特点存在价格敏感程度不同、季节性不一样等不同
二、具体而言:
1、消遣型旅游者的需求特点
1)所占比例最大
2)出游的季节性强,利用带薪假期
3)在旅游目的地和出发时间上自由选择_停留时间较长,活动范围广
4)对价格敏感(自费)
2、差旅型旅游者的需求特点
1)人数较少,出行次较为频繁。强调舒适、方便,消费较高。不受季节影响。
2)对目的地的选择自由度较小。
3)一般停留时间较短。
4)对价格不太敏感。
三、扩展资料——旅游市场的需求:
(一)内涵:
旅游市场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价格上,旅游者愿意并能够购买旅游产品的数量,即某一价格下所有旅游者对旅游产品需求数量的总和。
(二)特征:
1.旅游市场需求具有整体性
旅游需求具有整体性是指旅游产品消费者对旅游产品需求的整体性,这是与旅游产品整体性密切相关的。从提供者角度说,旅游产品具体表现为一条旅游线路,在这条线路上,提供游客吃、住、行、游、购、娱乐等多种服务并构成一个整体,满足游客需求。从游客购买的角度说,旅游产品是通过一次旅游而得到的经验和体验。旅游需求的整体性要求旅游产品提供者必须合理组织和安排整个旅游活动,注重全过程的服务质量,提高游客满意度。
2.旅游市场需求具有多样性
旅游市场广阔,游客人数众多,而个人经济条件、人生经历、文化水平、社会地位等差异差别很大,对旅游产品的要求和旅游的意愿当然会各不相同。因而,旅游市场需求也就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由于物质的日益丰富,人们可以根据自己个人的爱好自由地选择旅游的方式,自助游、探险游、生态游将会越来越成为时尚。散客旅游和半自助旅游将逐渐增多;短线旅游多于长线旅游,地区性旅游和中程旅游成为旅游的主体;人们外出旅游的频度将增加,但每次外出时间将减少。
3.旅游市场需求具有可诱导性
旅游需求是高层次的需要,旅游消费是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生活条件后的高层次消费,并且这种消费具有一定的时尚性,通过诱导可以激发人们旅游消费的欲望。旅游产品的消费是旅游者到旅游地的消费,旅游产品主要是服务产品,而服务具有无形性和不可转移性的特点,并且旅游者在购买之前对旅游产品缺乏全面的了解,因而容易受个人情感、广告宣传、亲朋好友的口碑等因素的影响。
4.旅游市场需求具有流动性
旅游需求不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是满足人们精神享受的比较高层次的需求。旅游者的形成具有许多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旅游消费是一种异地消费,旅游者必须离开居住地,借助一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功能,实现自己的消费目的。因而,旅游的流动往往形成一定的规律。
5.旅游市场需求具有时节性
由于自然旅游资源受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因素影响,景观特点在季节上表现出很大差异。一些节庆活动、民俗风情等人文资源也具有时节性。另外,旅游者受节假日和工作休假制度的制约,出游也有明显的时节性。因此,旅游需求的时节性明显,具体体现为旅游有淡季、平季和旺季之分。
五、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六、旅游者和游客有什么区别?
旅游者一般就是指经常旅游并且精通旅游的人,就像学者是学问高深的人。游客一般是说那种参加旅游团,随大流去旅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