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旅游消费者
要理解旅游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旅游旅游是现代人的一种特殊生活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而且这种精神享受或者说精神生活又具有异地性、短暂性、非就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旅游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获取精神享受。旅游消费者也可以简称为旅游者。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国际社会上有不同的界定。最早对旅游者进行定义的是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瑞士:“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外来旅客,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2]”1975年成立的全球性政府间旅游国际专门组织——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84年规定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任何因消遣、闲暇、度假、体育、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目的,而在其居住国,不论其国籍如何,所进行的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旅行的人,均视为国内旅游者。[3]”1991年6月28日,世界旅游组织在渥太华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与会者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多名代表。与会者经过广泛讨论,对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普遍使用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建议书》。会议将旅游者因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不同类别分为国际旅游者与国内旅游者。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4]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4]”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而且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范围,保护了“一日游”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上述概念也有不足之处,如列举6了旅游的六种形式显得十分繁琐,不符合概念高度概括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从扩大和便利保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我国应参照墨西哥等国规定①,尽快制定出我国的旅游法,在立法上对旅游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综合国际社会上对旅游者概念的说法,我国《旅游法(1990年送审稿)》规定,可以对旅游者如此定义:“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不是为了定居和谋求职业,进行观光、探亲、访友、度假和通过参加会议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形式进行旅游活动的个人。[5]”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消费者就是旅游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九大权利可以看作是旅游消费者自然享有的默示权利。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8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很大欠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等均涉及到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两方面的内容。但服务消费的内容明显少于实物消费的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明确而流于形式。如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什么是旅游消费行为,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旅游消费行为是在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的行为。它包括保健性旅游消费、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纪念性旅游消费。
影响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如下:
1、游客的收入水平
收入水平决定着消费水平,也决定着需要的层次,从而决定了旅游消费结构的变化。
2、游客的构成
不同年龄、性别、文化、职业的旅游者,不同的风俗习惯、兴趣爱好,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旅游消费结构。
3、旅游产品质量
高产品质量,使游客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充分满足,可以激发游客多停留多消费,提高旅游者的“重游率”,从而既可以使旅游消费总量增加,又可以使旅游消费结构不断合理化。
扩展资料
旅游注意事项
旅途中尽量少带现金,不要将钱放在行李中,要贴身保管。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间内。最好到正规商店购物,买了东西要发票证明。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当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着的证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旅游发票、景点门票、医疗单据等,不要仅凭口头承诺。
必要时,消费者可将与旅行社进行商谈交涉的过程以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用。遇到侵权更要及时向旅行社、消费者协会、旅游质量质监所等机构反映。
三、全球的旅游消费现象有哪些!
旅游消费就其消费主体而言,属于个人消费范围。旅游者是否选择旅游消费活动、什么时候消费、消费什么旅游产品、消费层次与消费量怎样等诸多旅游要素,都取决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费意识和倾向、旅游消费习惯、旅游消费能力、旅游消费水平等,最终的旅游消费效果也是因人而异的。
旅游消费的精神性
旅游消费作为一种个人消费,从内容上来看,包括精神和物质2方面,除了有形的以商品形式存在和无形的以文化形式存在的精神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以此为依托的消费性服务在内。所以,旅游消费包括人们在旅游中获得的满足其享受和发展需要的旅游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以这些为依附的旅游服务3个方面。其中,物质形态的旅游产品的消费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或其中极少的一部分,旅游者真正所消费的是以物质的旅游产品为依托的精神和服务产品。
旅游消费的高层次性
人们的消费需要包括基本生存消费、发展消费、享受消费三个方面。基本生存消费是维持个人和家庭最低限度的消费标准;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则是人们为了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陶冶情操,发展智力和体力,从而达到劳动力内涵扩大再生产要求的消费。旅游消费是人们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之后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消费需求。
旅游消费是综合性的消费
旅游消费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它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之中,因而综合性的特点较为突出。首先,从旅游消费的对象看,旅游消费的是旅游产品,而旅游产品本身是一个综合体,它是由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其中,既包含物质的因素,也包含精神的成分;既有实物产品,又有以活劳动表现出来的服务;既有劳动产品,又有非劳动的自然创造物等。其次,从旅游消费的内容看,旅游消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旅游者必须购买交通产品以实现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问以及目的地内部的空问位移;必须购买住宿和餐饮产品以满足食宿方面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必须购买游览、娱乐产品,以实现旅游的目的。可见,旅游活动是集行、游、住、食、购、娱为一体的综合性消费活动。再次,从旅游消费的效果看,旅游者所获得的是一种综合的消费效果。旅游消费不仅满足了旅游者的精神发展及享受的需要,同时,由于旅游者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在旅游过程中也有诸如吃、住等的基本生存需要,旅游消费也满足了旅游者的这种较低层次的需要。
旅游消费是一种以劳务为主的消费
这里所说的劳务是指服务。服务是以活动形式存在的。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旅游者首先必须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因而必然要消费一定量的实物形态的产品,但从总体上看,服务消费占主导地位。旅游服务消费,不仅在量上占绝对优势,而且贯穿于旅游者整个旅游活动过程的始终。旅游服务消费主要包括住宿服务、翻译服务、交通服务、.导游服务、代办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购物服务、餐饮服务等。因此,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旅游产品的质量,影响旅游企业的形象。
旅游消费与旅游产品的生产、交换的同一性
在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交换、消费是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先有生产,然后才有交换和消费。而以服务为核心的旅游产品则不同,,旅游产品是不可转移的,旅游者必须离开常住地前往旅游目的地进行消费。旅游者的实际购买、消费旅游产品的过程,就是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旅游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在时问和空间上都是统一的。它们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具有不可分割性。
旅游消费具有不可重复性
旅游消费的不可重复性一方面表现在同一时问旅游者只能购买一次旅游活动,从而只能消费一个单位的旅游产品,而不像物质产品那样,消费者可以同时购买多个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旅游产品的使用价值对旅游产品的购买者来说在时问上具有暂时性。这就是说,某个旅游者只在他购买该次旅游活动的时问范围内,他才对该旅游产品具有使用权,而不像其他物质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后即对其拥有所有权,可以重复使用,还可以随意转借他人使用。一旦旅游活动结束,该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使用权即告结束,旅游者消费活动亦随之停止。对于旅游产品中服务的部分而言,时间性则更为强烈。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离去,旅游消费终止,旅游服务也即告终止。可见,旅游产品的不可转移性和不可储蓄性的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消费是不可重复的。
旅游消费是弹性较大的消费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后而产生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需要。一般来说,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产品,需求弹性较小,而满足人们发展和享受需要的产品需求弹性较大。旅游消费属于需求弹性较大的消费。除旅游产品的质量、价格、旅游者的收人水平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旅游者的个性特征如年龄、职业、性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因素,以及旅游地的旅游供给因素和客源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消费的数量和质量。
旅游消费具有多样性
由于人们的旅游动机不同,选择旅游活动的形式也必定千差万别,不同形式的旅游活动必定有不同形式的消费水平、消费范围和消费结构。每种旅游活动消费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也大相径庭。因此,旅游消费具有多样性的显著特点。
旅游消费具有互补性和替代性
从旅游消费的综合性特点派生出旅游消费的互补和替代的特点。旅游消费的互补性是指一项旅游消费的实现必然伴随着其他项目旅游消费的产生。如旅游者到某地旅游,除了要支付景观游览费外,还要支付住宿费、餐饮费等。旅游消费的互补性特点要求有关部门及企业互相配合、加强合作,才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旅游消费的替代性是指旅游消费对象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替代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