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五一假期旅游消费超40亿
江苏省五一假期旅游消费超40亿
江苏省五一假期旅游消费超40亿,“五一”假期,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江苏以“微旅游”“微度假”的就地近程游为主,乡村旅游热度持续走高,江苏省五一假期旅游消费超4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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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地上支起帐篷,遛娃、玩桌游、聚餐拍照,或是在星空下拉上幕布、小酌观剧……五一假期,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全省旅游市场以“微旅游”“微度假”的就地近程游为主,乡村休闲、户外露营、踏青赏花成为游客出门首选。
根据江苏智慧文旅平台监测和手机信令数据测算,五一假期,纳入监测的省内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共接待游客845.19万人次,其中乡村旅游监测点接待游客314.42万人次。就近旅游新玩法带动新消费,五一期间全省旅游消费总额达40.7亿元,其中乡村旅游消费收入10.73亿元。
“家门口”的露营升级,亲子游愈发普遍
“打开朋友圈,一半人在露营,一半人在给露营的人点赞。”南京市民小柏感慨说。不能远行的情况下,户外露营游成为很多市民的首选。
“扬州各大户外景区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纷纷推出户外踏青、露营野餐游等‘微度假’产品,很多在‘家门口’就可以放松休憩、亲近自然的景区火了起来。”扬州市文广旅局相关人士举例说,位于扬州东部生态科技新城的跑鱼河公园火了,这个集鱼类洄游文化科普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于一体的文化主题公园,被网友称为“扬州的九寨沟”。
露营成为备受年轻人追捧的微度假方式。五一假期,露营群体愈发“全龄化”,亲子游、全家游十分普遍。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开辟出一片精致露营地,配套面向孩子的自然课程,成为亲子游好去处;
连云港市Monkey Camp五一研学营走进渔湾公园,开启两天一夜以露营体验和木本植物为主题的.研学课程活动。家长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感慨:“孩子玩上瘾了,后续的绳降、采茶、攀岩、溯溪、皮划艇等课程,每个他都想参加。”
省内景区紧跟热点推出露营服务,强化供给。节前,省文旅厅发布“水韵江苏春游大赏”之“江苏十大景区”“江苏十大美丽乡村”等榜单,上榜景区大多推出户外露营项目。
无锡拈花湾、三国水浒影视城、融创乐园等景区开辟露营区域,梅园打造首届梅园露营大会,鼋头渚景区也推出帐篷露营节。南京溧水玫瑰园推出主打赏花的“一站式”露营系列产品,汤山矿坑公园打造“网红”矿山乐野探索营地,石湫影视基地“荔枝青绿营”推出篝火夜读、挑战神秘剧本杀活动,打造光影寻梦“影视之夜”主题露营。
常州中华恐龙园在园内原拓展营地区域推出恐龙主题露营产品,配备户外电影、音乐LIVE、营地桌游等娱乐项目,让城市露营有趣又好玩。
文化供给升级,“逛展打卡”有了新体验
全省各地优化假日文旅产品供给,开展精彩纷呈、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文博场馆准备丰富的“文化”套餐,市民可以漫步博物馆、“泡”在图书馆,逛展打卡也有了更多新体验。
假日里,“千年遗址奇遇记”在南京大报恩寺遗址景区举行。游客通过做手工,参加舞蹈秀、剧本杀等一系列精彩活动,解锁博物馆新玩法。
各大文化展览活动着力凸显互动性、趣味性。南京市民俗博物馆展出88件(套)经典南京泥人。南京博物院开启导游深度讲解国家宝藏、模拟场景寻宝、答题赢文创礼品等活动。盐城市博物馆推出“寻盐记”活动,观众在馆内完成“寻宝”任务,即可在文创店兑换博物馆定制盲盒一份。
小型演艺活动同样精彩,一批项目“上新”。江苏园博园推出《百年石光》沉浸式演出,无锡影视基地上演舞台剧《洛神赋图》,南京华昌龙之谷推出由马戏演出和夜光巡游组成的“潮极想象季”,打造夜间消费新体验。
文娱活动更加注重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各地推出一系列云展览、云课堂、云剧场等特色文旅产品。扬州博物馆联合扬州发布开设“‘云’上观博”栏目,“集萤映雪——扬州博物馆征集文物展”“印象·浮世——雕版印刷和浮世绘艺术展”“虎年生肖艺术展”等吸引市民线上线下观展。
第四届苏州市群众文化“繁星奖”舞台艺术类优秀作品“云展演”举行,徐州推出“梆子戏演唱会+折子戏专场”线上展演……高质量的演出丰富了人们的假日选择。
消费场景升级,激发“本地游”消费潜力
五一假期,旅游网站数据显示,用户下单偏好呈现周期短、出游半径短、行程天数短的“三短”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省文旅市场通过创造新的玩法,不断激活假日经济。
“我跟闺蜜打算露营,第一次没什么经验,也不知道准备什么食材,偶然发现,很多烧烤店竟然提供‘露营套餐’。”南京市民白女士惊喜地说。事实上,不只饭店,很多景区也可以直接“点单”,比如位于溧水的南京玫瑰园,就有2—4人露营套餐和5—8人露营套餐供游客选择。
“潮玩新假日”无锡梁溪云上购物节开启。“为吸引更多人喜欢非遗,我们线上推出惠山泥人新IP‘倷泥模模’系列盲盒,打造文创品牌。”梁溪区文体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挖假日文旅消费潜力,必须紧跟热点、不断满足新需求。
很多商场变身“网红打卡地”,街区、商圈成为旅游目的地,“本地游”消费潜力被不断激发。五一假期夜晚,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银杏里街区中央广场的酒吧便搭起露天舞台,悦耳的歌声不断,文化市集人来人往。
南京市玄武区举办“芳菲五月·相约玄武”活动,重点促消费活动超过50场,假期连续5天举办“51·high玄武”现场直播活动,给市民游客发放百万优惠券;
秦淮区推出“吃住行游购娱”消费抵扣活动,门东街区推出品尝各式美食、玩转街巷市集、体验新品展览等活动;南京江北新区FUN心消费季、建邺区“欢迎来邺”活动、鼓楼区鼓楼潮玩节等消费惠民活动一起发力,激活本地游消费。
“我们按照市区联动‘1+N’方式开展商文旅体系列活动,着力为市民提供丰富的消费场景,助力假日经济复苏。”南京市文旅局相关负责人说,五一假期,该市商贸主体促销活跃,有力推动了全市文旅消费回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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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了解到,2022年“五一”假期,江苏纳入智慧文旅平台监测的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共接待游客845.19万人次,全省旅游消费总额40.7亿元。
乡村休闲、户外露营、踏青赏花……“五一”假期,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江苏以“微旅游”“微度假”的就地近程游为主,“老地方”玩出新花样,乡村旅游热度持续走高,露营成为热门的度假方式。
置身于220亩大草坪,坐在天幕下、躺在大帐篷里,感受泥土芬芳、暖暖阳光……在南京六合枫彩漫城,游客在绿水青山间体会“漫生活”的悠然惬意;在苏宁钟山国际高尔夫酒店内的露营基地,精致的下午茶吸引了年轻人拍照,儿童沙坑、萌宠喂养等项目则满足了遛娃、逗宠等需求。
“五一”假期,南京玄武湖景区、常州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溱湖国家湿地公园、洪泽湖湿地景区等活动空间大、生态环境好的室外景区成为游客热门首选。江苏各地景区也陆续推出露营服务,强化供给。“五一”节前,江苏省文旅厅发布“水韵江苏春游大赏”之“江苏十大景区”“江苏十大美丽乡村”等榜单,上榜景区大多推出户外露营项目。
“微旅游”带火了“本地游”“郊县游”,激发消费潜力,江苏“五一”假期旅游消费总额达40.7亿元,其中乡村旅游消费收入10.73亿元。江苏餐饮消费渐现“烟火气”,乡土地标美食热销,游客们纷纷通过品尝美食体验乡味、乡情。据江苏各地餐饮行业协会统计和对典型餐饮企业调研分析,“五一”假期,江苏餐饮服务收入37.3亿元。
随着多地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室内场馆“解封”,在文博场所“赏花看景”品尝“文化大餐”,也成为“微旅游”的一种方式。江苏各地注重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推出一批“云旅游”“云展览”“云课堂”“云互动”“云剧场”等特色文旅产品,“云赏瘦西湖·五月寻芳菲”线上游览、“梆子戏演唱会+折子戏专场”线上展演等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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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五一”假期期间,多数市民选择“就地过节”,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本地化消费势头强劲。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今天(5号)发布“五一”假期期间全省消费舆情分析报告:
餐饮消费渐现“烟火气” 露营火爆“出圈”
随着助企纾困措施的落地,各地促消费活动的举办,全省餐饮业发展信心增强,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全省餐饮服务收入37.3亿元。
受假期推动,外出就餐人群增多,中小型餐饮街边店、品牌特色餐饮恢复较快,包间消费回暖。加之本地游、郊县游的火热,小龙虾、野菜时蔬等美食正值时令,乡土地标美食也成为消费者的主要选择。除此之外,开袋即食、加热即食、简烹即食的预制菜点也为餐饮业增添了活力。
今年,“五一”假期旅游消费呈现出近程化、深度化、休闲化的特征。某旅行app大数据显示,“五一”假期 “露营”相关旅游搜索热度环比上涨117%,公园露营、星空露营和亲子露营等成为最受关注的露营主题。为丰富消费者的游玩体验,部分民宿推出了采摘、钓鱼、亲子活动等体验型项目。
在省内城市中,本地游消费较为活跃的主要有:南京、无锡、泰州、连云港等,基本以本地疫情形势较为平稳的城市为主。
此外户外景区仍然受青睐。受疫情影响,短途深度游需求旺盛,正逐渐取代跨省等长途游成为消费者的优先选择,用户偏好呈现出游半径短、行程天数短的特点。
省内居民旅游消费主要以本市近郊游及省内周边游为主,文旅消费热点主题以自然风光、森林公园、公园、人文古迹等户外类景区或接待场所为主。某旅行app大数据显示,无锡的宜兴免费公园、常州的新龙生态林、宿迁的三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徐州的云龙山,也是江苏省内居民周边游的热门景点。
“五一”假期期间,出游半径受限后,部分地区出行不畅,但亲子消费热度不减,各大旅游平台均推出亲子相关主题活动。基于家庭消费的儿童亲子业态是实体商业回归的重要着力点之一,亲子消费正在走向IP化、场景化、主题化,亲子餐厅、儿童游乐园、亲子研学游等受到众多家长关注。
除了主题公园外,博物馆成为最受关注的“遛娃圣地”。根据某旅行app数据显示,南京莫愁湖入围了全国周边游热门景区前五名,南京博物院入围全国热门博物馆榜单前五名。
新型消费占主流 假期全省维权诉求超5000件
五一假期,江苏省消保委共计受理维权诉求5045件,其中咨询185件、投诉4860件,分别占接收总量的3.7%、96.3%。舆情监测系统共监测到消费维权信息138646条,吐槽类32684条,占消费维权信息总量的23.57%。
消费需求集中释放,多数领域消费市场快速复苏,大宗消费、旅游出行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仍为节日主流,消费升级加快。较往年投诉纠纷量并未明显增加,网购、院线、直播购物、旅游出行等方面成为投诉热点,并呈现出覆盖面广、领域突出、问题集中、需求个性化与咨询诉求攀升等特点。
主要以下几个方面咨询投诉较多:首先网购问题较为突出,“五一”假期期间,江苏省内与网购相关的“吐槽”信息共6890条,问题有快递物流延迟引起退费争议,部分网购渠道维权难,预售商品引起争议等等;其次直播售货问题集中,假日里全省消保委系统共接到涉及直播带货的投诉达83件,带货质量难保障,售后维权难,宣传不实等情况较为普遍;
此外网红打卡点“滤镜过重”,实际消费体验不符合预期;健身热潮带来的相关预付卡消费、运动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新型娱乐项目,例如院线与密室逃脱消费投诉也有明显增长。
对此省消保委建议,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快速变化,从监管部门到经营主体应当聚焦新型消费,与时俱进破维权难题。作为消费者,也要避免“人云亦云”,要做到理性消费,积极正确表达诉求。多方共同发力,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等,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依法投资旅游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兴办旅游企业。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第九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旅游资源的认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并设立标志。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单位和责任人。第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编制旅游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局部规划应当服从全局规划。
旅游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旅游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交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文化、宗教活动场所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大型工程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第十二条 旅游项目建设和区域性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避免重复建设;应当符合本地旅游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大型旅游项目,在立项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特色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的娱乐项目;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鼓励利用现有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兴办价格低廉、面向大众的各类旅游住宿设施。
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第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旅游线路,参与旅游交通规划、交通基础设施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有权拒绝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超出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公开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宣传;
(四)引诱、纠缠和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事先没有约定的服务消费;
(五)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六)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不设区的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工作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旅游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约行规,加强行业自律;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协调行业内部及对外关系,加强协会对内服务及自我保护功能;组织市场拓展,促进行业发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资源保护和城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等。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无锡旅游业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吸引和支持外商、外地企业来锡投资旅游业;鼓励培育规模旅游企业、发展特色旅游以及开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景区景点可以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的经营机制。第八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旅游资源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不设区的市和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规划,经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建设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大型工程项目,应当兼顾旅游功能,优化旅游环境。第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体现特色的方针,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存等旅游资源。第十条 旅游项目建设和区域性旅游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
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游乐场(园)、星级饭店等大型旅游项目,在立项时,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设区的市新建的旅游项目,应当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在城市主要交通集散地设置旅游地图、旅游公益宣传牌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关公共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往风景区的干道设置游览导向标志;旅游景区景点设置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和游览线路引导牌。
城市旅游街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以及环境卫生、通讯、医疗等服务设施。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设立、经营与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评定的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导游人员的注册、培训、教育、奖惩实施管理,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严禁导游人员与旅游消费场所相互串通私拿私授回扣。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引诱、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收费性服务;
(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的调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实行预告制。
四、江苏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督自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本省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旅游合作与发展,通过发挥旅游资源综合优势,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一体化进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第十三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跨区域旅游合作与经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旅游资源,开发具有江苏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省内区域旅游联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