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餐馆、旅游汽车公司,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及其他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必须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航空、交通、文物、轻工、商业、公安、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旅游部门要与上述部门搞好协调。第三条 省旅游局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旅游业。地、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第四条 省旅游局负责: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的审核、二类旅行社的审批,导游人员资格的统考和导游证的颁发,涉外旅游饭店开业许可证的审批和星级的评定。
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申请开业,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获准后,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部属和外地驻西安市的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挂靠在部属或省属单位的,由省旅游局审查。挂靠在西安市属单位的,由西安市旅游局审查。第五条 涉外旅游饭店、商店、餐馆,一律实行定点管理。定点标准由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和颁发。
旅游饭店的定点,经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由省旅游局审批。涉外商店、餐馆的定点,由所在地、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省旅游局备案。
定点单位的批准证书和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批准机关颁发。
定点单位由批准机关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标准者,取消定点资格。第六条 凡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旅行社,对旅游团队购物和就餐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必须制定旅游团队购物、就餐计划,列入各该旅游团队的活动计划,严格依照执行。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旅行社,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点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个人,由所在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第七条 导游人员带领旅游团队到所住饭店、宾馆以外定点商店购物,要尊重旅游者的意愿。原则上每天限去一次。对随意多次带旅游团去商店购物引起旅游者投诉的,由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对导游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八条 导游人员、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带领或运送旅游团队到非定点单位购物、就餐。如有违反,对专职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一年,实习导游人员取消转正考试资格;兼职导游人员取消导游资格;汽车驾驶人员取消涉外汽车驾驶资格;所带领(运送)旅游团队的餐费,一律不予支付。第九条 所有定点涉外旅游商店,不准个人承包或向个体工商户出租柜台。违者取消定点资格。
每个对外开放的旅游参观点内,除经特别批准者外,只许开设一个定点涉外旅游商店。
涉外旅游餐馆应以经营餐饮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与餐饮无关的商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须经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方得对国外来陕旅游者销售商品,并须固定售货摊点,亮照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强行兜售和游售商品。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的外汇上缴数额,由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视具体情况,或予以降低外汇留成比例,或吊销其准收外汇券的许可证。
涉外个体工商户的外汇上缴数字,由外汇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取消涉外商品经营资格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上缴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发《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起,凡经查明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在一千元以其以下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超过一千元的,取消单位的定点资格,并处以相当于其所付回扣等值五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餐馆提取回扣。违者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双方单位处以相当于其所收授回扣等值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旅游行业工作人员凡私收回扣和小费者,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凡经查明累计私收金额在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其涉外服务资格;累计私收金额超过一千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开除公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涉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私收回扣和小费情况严重的,要对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陕西省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餐馆、旅游汽车公司,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及其他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必须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航空、交通、文物、轻工、商业、公安、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旅游部门要与上述部门搞好协调。第三条 省旅游局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旅游业。地、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第四条 省旅游局负责: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的审核、二类旅行社的审批,导游人员资格的统考和导游证的颁发,涉外旅游饭店开业许可证的审批和星级的评定。
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申请开业,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获准后,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部属和外地驻西安市的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挂靠在部属或省属单位的,由省旅游局审查。挂靠在西安市属单位的,由西安市旅游局审查。第五条 涉外旅游饭店、商店、餐馆,一律实行定点管理。定点标准由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和颁发。
旅游饭店的定点,经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由省旅游局审批。涉外商店、餐馆的定点,由所在地、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省旅游局备案。
定点单位的批准证书和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批准机关颁发。
定点单位由批准机关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标准者,取消定点资格。第六条 凡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旅行社,对旅游团队购物和就餐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必须制定旅游团队购物、就餐计划,列入各该旅游团队的活动计划,严格依照执行。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旅行社,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点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个人,由所在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第七条 导游人员带领旅游团队到所住饭店、宾馆以外定点商店购物,要尊重旅游者的意愿。原则上每天限去一次。对随意多次带旅游团去商店购物引起旅游者投诉的,由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对导游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八条 导游人员、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带领或运送旅游团队到非定点单位购物、就餐。如有违反,对专职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一年,实习导游人员取消转正考试资格;兼职导游人员取消导游资格;汽车驾驶人员取消涉外汽车驾驶资格;所带领(运送)旅游团队的餐费,一律不予支付。第九条 所有定点涉外旅游商店,不准个人承包或向个体工商户出租柜台。违者取消定点资格。
每个对外开放的旅游参观点内,除经特别批准者外,只许开设一个定点涉外旅游商店。
涉外旅游餐馆应以经营餐饮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与餐饮无关的商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须经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方得对国外来陕旅游者销售商品,并须固定售货摊点,亮照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强行兜售和游售商品。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的外汇上缴数额,由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视具体情况,或予以降低外汇留成比例,或吊销其准收外汇券的许可证。
涉外个体工商户的外汇上缴数额,由外汇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取消涉外商品经营资格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上缴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发《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起,凡经查明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在一千元及其以下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超过一千元的,取消单位的定点资格,并处以相当于其所付回扣等值五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餐馆提取回扣。违者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双方单位处以相当于其所收授回扣等值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旅游行业工作人员凡私收回扣和小费者,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凡经查明累计私收金额在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其涉外服务资格;累计私收金额超过一千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开除公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涉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私收回扣和小费情况严重的,要对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本市旅游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一)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其他游客集中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游客密集场所、旅游景区周边乱设摊点、揽客、尾追游售、散发旅游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六)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监管及投诉处理;
(七)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八)宗教、文物、商务、应急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与旅游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第七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发布旅游市场违法行为预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提醒和引导旅游者自觉抵制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宣传,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旅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倡议成员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互相监督,维护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市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产品、旅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或者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旅游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其他游客集中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等旅游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游客密集场所、旅游景区周边乱设摊点、揽客、尾追游售、散发旅游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八)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监管及投诉处理;
(九)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十)宗教、文物、质监、商务、食品药监、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与旅游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发布旅游市场违法行为预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提醒和引导旅游者自觉抵制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宣传,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旅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倡议成员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互相监督,维护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市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产品、旅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或者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西安市旅游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产业促进、经营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历史文化特色,推进旅游全域化、国际化,建设国际旅游名城。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旅游业投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市场开拓,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八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域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两个以上区县、开发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整体利用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九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编制乡村旅游、特色街区、重大旅游项目等专项规划。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对旅游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协调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利用土地、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第十四条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特色旅游村镇、重点文化旅游名镇的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低水平人造景观。
禁止在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搭建棚房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第三章 旅游促进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重大旅游项目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区域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其他有关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将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投资旅游业,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开发旅游保险产品。
扶持旅游业恢复发展,各地又有新政策出台
受疫情影响,以 旅游 为代表的接触型消费恢复压力依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 旅游 消费的持续恢复,近段时间,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释放 旅游 消费潜力、扶持 旅游 消费市场主体的政策。这些代表性 旅游 扶持政策涉及哪些内容?专家怎样看待它们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纾困 旅游 业,北京有新行动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其中明确指出,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零售、 旅游 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月8日,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在北京参加 社会 保险的餐饮、零售、 旅游 、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的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 社会 保险费”)政策。
据悉,北京市此次发布的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 旅游 、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 社会 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 社会 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 社会 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在北京,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帮扶作用,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5部门近期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将对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其中,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零售、 旅游 、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京政办发〔2022〕14号文件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签订合同并放款的“首次贷款”业务,贴息比例为40%。
政策帮扶 旅游 业,还可以做“加法”
为进一步支持受疫情持续影响的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恢复发展,以北京市、四川省、湖南省、福建省为代表的多个省市已将暂退 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80%提高至100%。此外,为减轻旅行社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 旅游 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北京市、天津市、湖南省、甘肃省、陕西省、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海南省、山东省、陕西省等已开展使用保险交纳 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
为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等金融问题,海南省出台政策,利用“海南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暨“信易贷”平台增信撮合效能,进一步整合餐饮业、零售业、 旅游 业、运输业等服务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叠加政府各类支持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企业获得更多信用贷款。江西省则是从不断补充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入手,做大做强“文旅贷”,降低门槛,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通过“文旅贷”融资,对文旅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河北省从设立文旅专项信贷产品着手,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等融资业务,对文化 科技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人才贷”等金融业务,开发和推广“云税贷”“善营贷”“e抵快贷”“美丽家园建设贷”“县域 旅游 景区收益权贷款”等系列信贷产品,提高文旅企业融资的便利性。
在实施 旅游 行业纾困政策的同时,各地也在因地制宜地做政策扶持“加法”。
云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财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根据2021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在当地依法设立且独立运营管理的 旅游 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 旅游 演艺企业纾困补助,第1至5名补助100万元,第6至10名补助50万元,第11至20名补助30万元,目前纾困补助名单已经出炉。为促进文旅餐饮消费,浙江省嘉兴市出台政策,对5A、4A、3A、2A级 旅游 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品质旅行社给予6万元的补助,对 旅游 饭店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此外,河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计划投入7000万元补贴文化和 旅游 企业,重点做好线上宣传推广等工作。江西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文旅消费券,引导旅客消费,同时表示将适时开展“百城百夜”文旅消费季,通过“线上 线下”“白天 黑夜”“惠民 利企”,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模式促进文旅消费。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此前透露,将安排上千万专项资金用于推动酒店、民宿等行业消费复苏和企业纾困。
复苏不仅靠政策支持,也需从业者积极转型自救
旅游 业纾困政策多样,在尚游汇文旅董事长钟晖看来,基于目前 旅游 业的发展现状,向旅行社等给予奖励补贴的“输血”政策,对扶持 旅游 企业走出当前困境的帮助显著且直接。他还指出,政府出台的一些引导性政策,对 旅游 企业恢复发展的影响较大。例如,福建省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和 旅游 等行业的各类企业,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河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与河南开放大学等院校合作,开展线上文旅行业职工技能培训等,都在朝着鼓励 旅游 从业人员转型为复合型人才方向努力。
钟晖认为,在依靠政府政策扶持的同时, 旅游 企业及 旅游 从业人员更要积极转型,实现自救。“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 旅游 企业及 旅游 从业人员不能将自身禁锢在 旅游 行业的范畴内,要学会跨界,成为复合型企业与人才,在文旅商科金融五位一体新格局下,打造数字型、体验型的文旅目的地,做有数字型、有温度的 旅游 服务者。”
此外,钟晖指出,随着 旅游 市场需求的变化, 旅游 的业态形式和模式或许可以有所突破和创新,如在近年自驾游、定制游兴起的背景下,司机兼导游的业务模式是否可在政策等层面有所突破和发展。
编辑 李铮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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