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四五”文旅产业发展的10个趋势

1、文化旅游跨界融合趋势

文化旅游及其跨界融合是一个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的融合,它不仅包括文旅融合、文旅科技融合,也包括线上线下的融合,即“文化、旅游、科技、互联网平台(旅游营销与旅游电商等)”的深度融合。而且,文化与旅游融合之后的文旅产品,可以以内容为驱动力,具有更强的体验型、互动性,以及更长的产业链。

文化旅游融合不仅有助于保护和开发传统文化以及挖掘各民族各地区的特色文化,丰富和完善文化旅游产品的内涵和价值,还将对促进地区文旅产业升级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文旅全产业链发展趋势

文化旅游融合的特点之一,是能够形成更大规模或价值链条更长的全产业链结构。

文化产业(IP作为头部内容)作为内在产业链和旅游产业作为外在产业链之间的融合,包括从内容到衍生品的开发,形成产业要素更齐全、消费时间更长和更具产业带动性的价值实现的产业链。

全产业链需要文化创意内容具有持续传播价值和衍生品开发空间。文旅企业不再过分依赖票房或者单一的收入,包括旅游经纪公司都需要拓展产业链前端的产品,比如旅游演艺或者文化体验园。

3、全域旅游趋势

全域旅游是国家重点推动的旅游示范工程,也是旅游行业的重要发展机遇。全域旅游的目的在于用时间和空间旅游视角来做旅游拓展,推动旅游消费规模并形成旅游产业的带动性。

虽然全域旅游已做了一段时间,但还没有真正做到位,今后的趋势在于产业价值的挖掘和避免盲目的开发项目:因为全域旅游需要体验性项目,而不仅仅是美丽乡村和花海;全域旅游需要重点项目和大品牌带动,也需要和乡村振兴的政策相匹配,包括与旅游电商相结合,而不是仅仅做全域旅游示范基地的表面文章。

4、文旅技术创新驱动趋势

随着文旅项目进入体验化、室内外阶段,旅游业可以解决旅游景点淡季不淡的问题,包括数字化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含体感技术和装置技术、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技术等)对文旅产业业态、商业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带来重大影响。而文旅室内化、体验化可以提升文旅体产品的体验性和消费时长,包括家庭消费、夜间消费、研学以及一年全天候的消费,解决产业链形态的收入来源。

今后,预计大批文旅企业将在已有的主要景区景点打造体验式的文化园,建设“内容体验和衍生品开发”为主要特色的文旅综合体,以及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开展文旅营销服务并销售旅游商品,也包含技术创新带来的重要产业业态变动。

5、IP提升旅游商品消费趋势

故事IP、形象IP、产品IP和品牌IP作为头部内容,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IP及其衍生品销售可以解决旅游企业实现积累性的增长,而不是仅仅依靠一次性现场消费的项目或者依靠每年投资拉动的新增项目。

此外,IP还可以带动那些不收门票的景区创新体验性内容并带动旅游商品(文旅商品)销售, 因为只有IP体验和品牌体验,消费者才会在旅游景区和互联网上持续购买旅游商品、伴手礼、礼品等。

6、文旅产业头部化趋势

对于很多地方而言,旅游正在成为各种产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文化旅游产业具有产业带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各地文旅产业正在逐步成为龙头型产业。

当然,作为头部化产业,需要先将旅游项目文创化、IP化和品牌化,然后以IP和品牌带动其他产品包括农产品成为旅游商品,同时通过文创化和品牌化实现附加价值的提升。比如:以红色旅游、文化节和体育为例,其核心价值来自旅游产品的提升和延长产业链。

此外,细分领域比如农业文旅,包括对农业元素的文旅提升,即文旅带动农产品和农民增收,这是普通农业电商不能比拟的。

7、旅游项目轻资产化趋势

旅游项目过度投资、资金沉淀于土地和硬件设施的现象将会扭转。

造成过去几十年旅游重资产化的原因,一个是基于国企保值增值的冲动(比如很多国企都需要买地建房,资产评估之后有很大的增值;所以很多国企资产总额很大,营业收入很少),另外一个是基于对旅游商业模式不熟悉。现在很多文旅企业负责人开始意识到轻资产模式的价值。

旅游项目轻资产化是以突出投资内容体验为主的经营模式,需要减少非消费型产品、体验产品之外的其他重资产投入比重(比如减少非体验类大型游客中心、一般的景观和土地、广场、建筑、路桥设备等等的资金投入),也包括重视资产投资效益回报率的提升,减少沉淀资本,减轻成本负担,提高现金收入和盈利水平等。

8、高质量发展趋势

高质量发展成为文旅产业的核心诉求。

高质量发展的涵盖面很广,首先要解决内生增长问题,而不是依靠项目投资拉动。其次,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收入的持续性,项目可复制性,在没有增加大量投资的基础上,已有的每个产品都能够带来“长销”的收入。

从2019年开始,各界都已开始重视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包括区域政府和企业都高度关注IP、旅游产品、品牌对于周边行业的带动性,关注文化和旅游融合是否深入,能否持续提升全行业的服务与经营水平,提升旅游商品的附加价值,以及提升旅游产品的体验性,确保旅游项目和产品的精品化等。

9、双主业融合趋势

随着旅游业与其他行业,比如地产行业的跨界业态的兴起,包括旅游地产、健康地产、体育地产等,已经出现过度地产化和重资产(轻视体验内容和专业内容服务)的弊端。

文旅地产是文旅业态和地产业态的双主业,不应该是以文旅名义做地产,也不应该是地产收入来补贴文旅。从商业模式来看,企业需要实现两个主业并重,也需要两个主业同时赢利。比如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和地产可以一起做,需要旅游、体育、健康、养老等这些领域的专业服务和成熟的商业模式,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地产的收入及其地产持续补贴这些领域(损耗)。

10、旅游集团文创化趋势

文旅融合的核心是做好文化内容体验,需要精通文化产业商业模式。

各地的旅游集团需要以文化产业的商业模式来开展文旅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以IP(包括挖掘当地传统文化)作为头部内容,以室内文化体验园(文旅与科技融合)作为线下融合场景和线下消费场景。

旅游集团需要对游客进行二次开发、三次开发,即需要以IP及新媒体增值服务平台作为“一鱼永吃”和“一鱼多吃”业态、模式的新的载体。

总之,高质量发展是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主旋律;但是,高质量发展必须摆脱传统投资拉动模式和重资产经营模式,必须以IP内容、品牌来引领文化旅游打造全产业链,促进全域旅游品质的全面提升。

二、什么是文旅项目

文旅项目就是文化旅游资源项目,也就是开发当地文化特色和旅游资源结合的项目。

三、宿州发展潜力

我是宿州的!宿州发展潜力很大,1.宿州有悠久的历史,在旅游方面就可以大作文章,灵璧的奇石、虞姬墓、钟坤之乡;泗县的泗州戏更是历史悠久,名人故里。砀山的梨花更是一片雪海,名扬四海。萧县的苹果也是口感很好,皇藏峪、圣泉寺等也是闻名遐迩。宿州更是大泽乡起义第一站。淮海战役的古战场等等。太多了,这些都可以开发出来做为宿州市旅游的招牌。2.宿州作为自古中原地区,拥有几千的文化底蕴,完全可以在文化方面多下功夫。3.作为自古以来的农业地区,更是可以开发出众多有特色的农家乐,把现代农业的概念融入其中,这样既可以发展农业也可以发展经济旅游业。4.作为一个平原地区,畜牧养殖业更是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5.向北直达北京,向南往长三角、珠三角去也是方便至极。向东直通连云港这个大港口,出口商品也是减少了物流成本。向西深入中国 腹地。地理条件四通八达。极为有利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特别有利。 说了这么多,都是我个人想法。只可惜....................

四、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等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本级代表性项目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六条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保护职责或者义务;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职责或者义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经评估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传习补助;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经评估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二千元的传习补助。传习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形式、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技艺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并通过公共文化机构、政府网站等平台进行展示、传播。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落实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安排、督促保护单位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组织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第九条 对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等方式,进行记忆性保护。第十条 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通过记录、整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收集、收藏和修缮相关实物、资料、场所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第十一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传统戏剧、传统音乐等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传承性保护: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习基地;

(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表演团体免费或者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利用公园、景区、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设置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聚集区;

(四)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要,将代表性项目作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第十二条 对有一定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代表性项目,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的基础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生产性保护:

(一)编制、组织实施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行动计划;

(二)合理布局、扶持建设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

(三)通过组织开展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民俗等活动,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

(四)支持采取代表性项目加代表性传承人加传习基地、代表性传承人加协会等模式发展相关产业;

(五)支持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